劳动争议案件庭审辩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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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吉文律师劳动争议案件庭审辩论意见尊敬的审判员:依据法律规定,受当事人的委托和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各项诉讼活动。开庭前,我听取了原告的陈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根据法庭调查总结的争议焦点,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第一、拖欠工资问题通过质证,被告对2010年6月6日至30日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主张原告离职前,已连同2011年10份工资一同支付给原告。对于此主张,被告并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庭对被告的辩解应不予采信。第二、扣发工资问题根据法庭要求,原、被告代理人均查明2010年8月22日当天为星期日,属于公休假日

2、,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正常工作时间旷工的事实。由此可见,被告作出的旷工处罚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无故克扣员工工资的违法行为。第三、加班报酬问题1庭审质证时,被告辩解其公司为养殖企业,根据公司安排,并非每周六、日均放假休息,一般是安排倒休。此时,原告的证明责任已经完成,根据证据规则,被告应对其掌握的员工考勤记录及主张的倒休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法庭应根据原告的主张及被告的陈述认定周六、日加班的事实。2根据原告提供的旷工通告、休假申请表注明的旷工日期、请假时间,结合被告答辩及质证发言可知,周、六日属于被告公司的正常工作时间。然而,对于何时安排原告倒休、轮休、补休的辩解,被告并不能提

3、供证据予以证明,由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第四、带薪年休假问题被告主张年休假工资已经支付,但何时支付、如何支付并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据此,被告应承担支付年休假工资的法律责任。第五、经济补偿金问题经庭审调查,原、被告双方对于工作时间、基本工资数额无争议。但被告认为,原告所填写的员工辞职表对于工资、福利、保险、各种补助金等均无异议,且存在旷工行为,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认为,该员工辞职表不能成为被告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依据,具体理由:1. 通过员工辞职表的名称可知,此表为员工“辞职”时必须填写的书面申请材料,类似于合同成立要件的要约行为。2. 根据该表要求,员工辞职时需填写辞职原

4、因,经得到十个相关职能部门及董事长批示并办理完毕工作移交手续后,才能视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完成离职手续。但我们通过被告提供的员工辞职表可以看到,除原告填写的辞职原因及签字外,被告并未履行该表所要求的职能部门及董事长签批手续,亦未办理工作移交。由此可见,该表并非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达成的协议。3. 根据被告向三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清单中关于员工辞职表证明内容的表述“未经公司同意离职无经济补偿金”可知,被告并不同意原告辞职,也就不存在对“工资、福利、保险、补助等无争议”的合意。4. 通过被告在三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本案庭审调查时的发言“因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经公司签字认可,存在重大

5、过错,所以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可知,原告的辞职,属于单方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5. 经庭审调查已查明,被告拖欠、克扣原告工资达几千元之多。对此,双方并无实质性争议。虽然被告主张该工资款项已在原告辞职前全部支付,但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对于被告应支付的工资数额亦是明知,但从未收到被告对拖欠工资的支付。由此推理,在被告应付未付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原告没有理由放弃关于工资及补偿金的追偿权。退一步讲,即便是作出该放弃行为,也不可能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样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综上所述,肯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请法庭采纳我的代理意见。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郑吉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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