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可抗辩条款立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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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不可抗辩条款立法的思考摘要: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保险法正式将不可抗辩条款写入了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保险在社会的定位应该是在盈利的基础上更好的服务投保人,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便利。然而在我国保险人则处于监督地位,监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的履行义务情况,期待抓住被保险人的“把柄”,当作理赔时拒赔的理由,尤其是对待高出险率高赔付率的险种,以此来降低保险事故的赔付率,提高公司的盈利。这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保险公司应该完善自己的工作细则,提高工作效率,把服务客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不可抗辩条款出台后,保险公司更应该做好这方面的转变,才能将被动地

2、位转换为主动地位,更好的适应新的市场环境。 调整佣金制度,加强员工培训。绩效考核和奖惩方面。营销人员的考核主要结合业绩,个人信用等级,跳槽率和客户满意度等指标进行评定。改变现行的保险代理人按业绩抽取佣金的单一因素绩效制度,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制定跳槽登记表和创建客户反馈信息平台,通过对四者的综合评定,给予营销员相对应的报酬。该绩效制度有助于减缓公司的人事变动,增强营销员的责任心和服务水平,从而改善保险公司的信用危机,这和不可抗辩条款的初衷是一致的。个人的知识结构能充分反映营销人员的服务能力,是客户获得优质服务的保障。公司应通过有形的措施创造终身学习的氛围,提升员工的总体素质。在教育培训方面,

3、公司可以创新培训方式,利用现代的互联网,设置网络课程,员工可选择自己想要学习的课程,有针对性的提高自身能力。LoCalHOsT还可以成立学习小组,5-10个营销员为一个组,组员之间通过相互交流与沟通共同提高。 加强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作。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445家。其中,保险代理机构1822家,保险经纪机构350家,保险公估机构273家,我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扩张迅速,拥有大量的潜在客户,法人之间的合作具有稳定性,规避了营销员制度带来的高跳槽率的弊端,可以为保险公司带来稳定的客户源。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专业的从业人员和丰富的保险实践经验,经过他们帅选过的客户

4、将会是优质的客户群,加强了承保业务品质控制,直接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拒赔率。 建立售后排查小组。该小组可由3人组成,在成员结构上,每组应由一名专业的法律人士,一名医学专家,一名精通保险理论与实务技术人员组成,小组主要负责为期两年的客户售后跟踪,及时发现投保人的欺保及未履行如实告知的情况,并在三十日内作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可在可抗辩期内最大限度的维护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间接的降低据赔率,提高公司的信誉,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保监局加大力度宣传新保险法。一方面保监局组织辖内的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全面的学习新保险法,为该法的实施奠定理论基础,我国大连、陕西等地已陆续开始这方面的工作。另一方面,保监局应加大对人民群众的宣传。由于保险市场的不完善,我国人民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比较低,而且我国的保险知识普及度极低,保险意识淡薄,这些因素极大的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监局应向群众普及保险知识,尤其是现在不可抗辩条款的出台加强了对投保人的利益保护,可以将此作为亮点向群众宣传保险法。参考文献:1任曙明,原毅军,兆文军.保险中介制度的优势与中国保险中介的发展j.中国软科学.2004.2李树利,徐思云.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模式的思考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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