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察稽核制度范文(四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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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监察稽核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加强内部风险控制,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和公司其它有关管理制度,制订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监察稽核的目的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控制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第三条监察稽核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为公司的正常运转提供有

2、力的保障。第二章监察稽核体系第一节体系架构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合规_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公司设督察员。督察员作为合规_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合规_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督察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其任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生效。第六条公司设监察稽核部,直属公司总经理领导,开展公司内部监察稽核工作。监察稽核部独立执行公司内部的监察稽核工作,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独立的关系。监察稽核部经理由总经理任命。第二节任职要求第七条监察稽核人员应满足任职的基本要求:(一)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

3、洁奉公,公正无私;(二)监察稽核人员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三)应具有与基金管理有关的法律、会计、财务、证券和投资等领域的知识;。(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监察稽核部应定期为监察稽核人员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第三节工作职责第九条公司合规_委员会在监察稽核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定期检查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契约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二)对公司自有资产经营中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评估,并督促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或改正方案;(三)对基金资产经营中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评估,并督促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或改正方案;(四)对公

4、司其它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调查评估,并督促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或改正方案;(五)当内部管理出现严重问题和重大违规事件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六)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发生的特别问题进行专门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独立的意见或者建议。第十条督察员的主要职责为:(一)作为合规_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负责行使合规_委员会的职权;(二)就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的是否合理、合规、合法、健全进行_,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补救措施;(三)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四)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五

5、)如发现公司管理或基金运作中有重大违规行为或公司发生导致公司不能正常经营或对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第十一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为:(一)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的日常监察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二)制订公司内部监察稽核制度,拟定稽核项目及稽核程序;(三)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四)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及各基金各项报告、报表、统计资料、记录及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五)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督察员处理相关事宜;(六)负责协助政府监管机关部门调查处理相关事项,积极配合上级政府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并满足相关

6、监管要求,包括自律、自检调查,专门事项调查等。(七)完成总经理指派的其他任务。第四节工作权限第十二条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知情权、独立的报告权和建议权:独立的检查权指在其权限范围内,独立制定监察稽核计划并实施监察、稽核的权力;知情权指在其权限范围内,参加公司相关会议及获取相应资料信息的权力;独立的报告权指在其权限范围内,就其监察稽核工作独立出具监察稽核报告的权力;建议权指根据监察稽核发现的问题和评价的结果,提出独立、公正、可行的改进建议的权力。第十三条为确保监察稽核人员的独立检查权,监察稽核人员在执行监察稽核任务时,有权穿越公司为控制风险和实施保密制度而设立的防火墙。被_部门及相关人员

7、应给予充分的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第十四条为确保监察稽核人员的知情权,公司在下达或上报监察稽核涉及范围的文件时,应抄送监察稽核部及督察员,各业务部门应将有关经营管理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及时报送监察稽核部及督察员,并提供相关的制度、规定、办法、报表等文件。监察稽核人员在执行监察稽核任务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索取有关文件和资料,有权要求被查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和作出口头或书面证明,有权检查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及相关的交易记录资料。第十五条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影响和干涉监察稽核人员在权限范围内的正常工作。第十六条对于完善制度,、积极改进工作的部门和个人,监察稽核人员有权建议公司予以表彰与

8、奖励。对于改进不力、隐瞒不报或上报虚假情况,给公司造成巨大风险和损失的,监察稽核人员有权建议公司追究其责任。第三章监察稽核程序第一节监察稽核范围第十七条监察稽核范围包括以_面:(一)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现有的管理制度尤其是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合法、合规、合理、有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是否适应新形势和新业务的发展,等等。(二)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投资及公司自有资产投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和证监会的要求;投资决策程序与过程是否符合基金契约与公司规章的要求;交易程序与过程是否合法、合规;基金经理、交易及分析人员是否严守保密责任等等。(三)电脑系统电脑系统是否完备、稳定、安全,是否符合

9、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内部网络、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和交易所的信息传递网络是否正常运行;电脑工作人员是否严守保密责任等等。(四)基金清算与基金会计是否执行了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基金收入及费用的处理是否依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法规及基金契约的规定办理;在会计政策和帐务处理上是否与基金托管人保持一致;基金会计是否严守保密职责等。(五)公司财务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符合财政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并获得切实、有效执行;公司预算、结算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对性质特殊、金额巨大的会计科目单独列示或编制相关附件及说明;对于外部审计所提出问题是否及时调整改进,等等。(六)行政管理人事及劳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0、职务授权管理、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保险管理、后勤保障、技术设施保障、办公电脑系统、交易系统的配置与维护是否有效;上述工作是否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等。(七)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信息披露资料是否建档保存等。(八)防火墙制度主要业务部门尤其是前后台之间在人员职能、空间上的相互独立是否落实;门禁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对公司所有电话进行有效管理;部门之间、部门内部的工作流程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信息的密级管理制度是否获得切实执行;公司电脑系统权限管理是否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要求等。第二节监察稽核程序第十八条根据监察稽核工作职责,监

11、察稽核人员定期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可以根据临时需要进行专项检查。第十九条检查方式可以视需要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工作方式。现场检查为在工作现场直接进行检查;非现场检查为对有关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检查和分析,提出检查分析报告。第二十条监察稽核的工作程序分为以下阶段:(一)准备阶段。按照稽核项目,确定稽核内容,掌握被查部门的基本情况,收集有关资料,拟定稽核方案,经督察员、监察稽核部经理签署后,向被监察稽核部门发出书面稽核通知书。(二)实施阶段。根据稽核方案确定的稽核内容、重点、范围和稽核方式,采取适当的方法,检查有关的帐薄、凭证、合同、协议或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及其它实物等,在实施过程

12、中,稽核人员必须做好详细的稽核记录,对有关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价,编制稽核工作底稿,为撰写稽核报告做好准备。稽核记录必须有被稽核、_部门或人员的签字。(三)报告阶段。撰写监察稽核报告,对被监察稽核部门或个人做出客观公正的鉴证和评价,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稽核报告成文前,原则上应与被监察稽核部门或个人交换意见。当被查部门或个人不同意监察稽核报告意见时,被查部门和个人有权要求监察稽核部复查。复查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监察稽核人员应本着独立的工作原则出具监察稽核报告。监察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四)追踪阶段。对稽核报告做出的结论和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及整改情况,监察稽核人员要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第三节监

13、察稽核报告第二十一条督察员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监察稽核部每年做出年度监察稽核工作总结,并根据监察稽核项目独立地出具定期监察稽核报告和临时监察稽核报告。第二十二条监察稽核报告应确保客观性与公正性。第二十三条监察稽核报告是监察稽核人员的工作成果,由监察稽核人员严肃认真、规范工整地撰写;督察员出具的稽核报告由督察员签署,监察稽核部出具的监察稽核报告由监察稽核部经理签署。第二十四条监察稽核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一)稽核项目;(二)监察稽核目的;(三)监察稽核起止时间;(四)监察稽核程序、方法;(五)监察稽核结论、整改意见;(六)监察稽核部总经理或督察员签署意见。第二十五条监察

14、稽核报告的基本要求:(一)条理清晰,文字简炼,事实清楚,结论、整改意见明确;(二)附调查取证资料目录。第四章监察稽核考评第二十六条监察稽核人员的工作考核,采取定期自我工作总结与不定期工作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工作总结交综合管理部存档,并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督察员的工作考核由董事会负责;监察稽核部经理的工作考核由总经理负责。第二十八条对于因及时、准确进行风险监控,从而避免公司和基金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避免受到来自主管部门的重大处罚的监察稽核人员,以及对于因工作出色,预警、防止了某些重大风险的发生,为公司挽回重大损失,业绩特别突出的监察稽核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九条监察稽核人员未按

15、规定的原则、方法和程序行使相应的职权,对监察稽核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查处,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条监察稽核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及时地反映情况,对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监察稽核不力,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依公司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三十一条监察稽核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公司和公司管理的基金情况负有保密义务。由于监察稽核人员泄露其在执行监察稽核事项中了解的属于公司保密规定范围的内容,应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三十二条督察员的离任审计由董事会负责负责;监察稽核部经理的离任审计由总经理负责负责。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公司监察稽核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营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总管理处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第二条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包括账务、业务、财务、总务及监验五项,除另有规定外,翻以本制度规定办理。第三条稽核人员应对所审核的事项负责,必要时,应在有关账册簿据上签章。第四条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账表外,还应分赴各单位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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