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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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生猪品种改良,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中央财政设立生猪良种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落实。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农业(畜牧)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以及项目的实施、检查及验收等。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

2、资金,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第三条补贴资金使用必须遵循政策公开、农民受益、专款专用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 第四条生猪良种补贴项目要相对集中、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补贴的对象、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补贴对象。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生猪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场)。 第六条补贴标准。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10元测算,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40元。 第七条补贴方式。中央财政按照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拨付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县级财政部门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每胎配种使用精液不多于份精液,每份精

3、液不高于10元,与良种猪精液供应单位(包括种公猪站、种猪场等生产良种猪精液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第三章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八条农业部、财政部根据生猪品种改良需要及项目资金预算,联合制定并下达年度生猪良种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品种、补贴规模、补贴金额、实施范围及有关要求等。 第九条省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联合下达的年度生猪良种补贴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具体的实施县、补贴品种、补贴母猪数量、补贴金额、组织方式和保障措施等,并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第十条农业

4、部负责对各省报送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补贴资金分配建议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第十一条_生产建设兵团直接向农业部、财政部申报,补贴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_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通过农业部申报,补贴资金由财政部拨付到农业部,再由农业部拨付到中央直属垦区。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省级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开展种猪场及其良种公猪品种评定,在省级农业(畜牧)信息网上公布入选的种猪场及良种公猪品种;并报农业部备案,农业部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三条县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母猪人工授精工作,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供精单位及精液价

5、格、配种范围、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等。供精单位必须使用入选的种猪场及良种公猪品种范围内的种公猪。第十四条供精单位开展人工授精时,要登记造册,内容包括养殖者姓名、母猪养殖数量、人工授精的母猪数量以及养殖者的签字、盖章(手印)等。第十五条供精单位要向养殖者发放经农业(畜牧)部门认可,供精单位盖章(或签字)的通知书(或明白卡),注明公猪品种、精液价格、财政补贴金额、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服务承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供精单位要按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向养殖者收取费用,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农业(畜牧)部门要根据供精单位提供的人工授精

6、记录和收费票据等有关凭证,以及对养殖者的实地核查情况,建立生猪良种补贴信息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县级农业(畜牧)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在项目村(农场)适时张榜公示本村(农场)受益农户及其饲养母猪配种情况,包括养殖者姓名、提供精液的供精单位名称、公猪品种、授精次数、配种成功次数、财政补贴标准及金额、人工授精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内容。 第十九条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县级农业(畜牧)部门核定的配种情况及供精单位提供的有关凭证,与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配种没有成功或达不到配种要求的,不给予补贴。配种成功并达到配种要求的,每份精液价格少于0元,按实际价格结算,每份精液价格多于或等于1元,按10元结算;每胎配种使用

7、1份精液,按1份精液结算,每胎配种使用2份或份以上精液,按2份精液结算。第二十条省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在编制本行政区域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时,与中央财政一并结算上一年生猪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农业(畜牧)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组织开展项目督导,并随机抽查或全面检查人工授精情况,核查配种记录以及实际的配种情况。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生猪良种补贴工作需要,适当安排工作经费,切实保证生猪良种补贴的顺利实施。同时,要加大生猪耳标及有关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支持生猪生产的科学化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供精单位应确保产品质量,做好生产供应、技术培训等服务工作,不得因实施补

8、贴政策而变相提高精液价格。对精液质量不合格或者高于同期市场价格的,农业(畜牧)部门应取消供精单位供精资格。 第二十四条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和挪用。对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_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垦区补贴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省级农业(畜牧)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财政部农业部发布日期:202X年8月14日实施日期:02X年08月4日

9、(中央法规) 第二篇: 1、云南省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生猪品种改良,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中央财政设立生猪良种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第二条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由农业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级财政和农业(畜牧)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各项目县应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技术组,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协调管理、技术把关和实施方案审定等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以及实施、检查和验收。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10、。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使用要遵循政策公开、农民受益、专款专用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第四条生猪良种补贴项目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补贴的对象、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补贴对象: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生猪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场) 第六条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配种使用份精液,每份精液按10元测算,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0元。 第七条补贴方式。省财政厅将补贴资金逐级拨付县级财政部门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县级农业(畜牧)部门审核认可的精液使用量与良种猪精液供应单位(包括猪供精站、种猪场等生产良种猪精液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供精单

11、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第三章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第八条由我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农业部、财政部联合下达的年度生猪良种补贴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我省的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具体的实施县、补贴品种、补贴母猪数量、补贴金额、组织方式和保障措施等,并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申请补助资金。 第九条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按各项目县任务数将资金逐级拨付到县级部门。 第十条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县级农业(畜牧)部门核定的配种情况及供精单位提供的有关凭证,与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配种没有成功或达不到配种要求的,不给予补贴。配种成功并达到配种要求的,每份精液按1元结算。 第十一条补贴

12、资金必须转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和挪用。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依照农业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规范,追求有关单位极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省、州(市)、县级财政、农业(畜牧)部门分别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挪用、截留或挤占专项资金。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省农业听负责开展种猪场及其良种公猪品种评定,在云南省农业信息网上发入选的种猪场及良种公猪品种,并报送农业部备案。 第十三条由省农业厅负责制定猪人工授精技术规程、供精种公猪管理规范、猪人工授精站点建设标准、猪常温精液质量标准等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县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

13、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工作。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供精单位精液价格、供精(配种)范围等。供精单位必须使用入选的种猪及良种公猪品种范围内的种公猪。 第十五条供精单位应取得种畜生产经营许可证,有一定数量并符合项目使用条件的种公猪,有比被的精液生产、检测、保存和运输的技术力量和基础条件。 第十六条供精单位开展人工授精时,要登记造册,内容包括养殖者姓名、母猪养殖数量、人工授精的母猪数量以及养殖者的签字、盖章(手印)等。 第十七条供精单位要向养殖者发放经农业(畜牧)部门认可,供精单位盖章(或签字)的通知书(或明白卡),注明公猪品种、精液价格、财政补贴金额、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服务承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

14、十八条县级农业(畜牧)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在项目村张榜公示村受益农户及其饲养母猪配种情况,包括养殖者姓名、饲养母猪数量及品种、供精单位名称、公猪品种、输精次数、配种受胎情况、财政补贴标准及金额、人工授精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内容。 各项目县要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生猪良补项目的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方式等,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实行精液费用和配种服务费用分离,由县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制定生猪人工授精收费办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供精单位、猪人工授精站或人工授精人员,要按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人工授精收费内容及标准,向养殖者收取人工授精

15、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县级农业(畜牧)部门要加强对生猪人工授精站点配种人员的管理,制定生猪人工授精人员管理办法,加强对配种员的业务培训,对配种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一条县级农业(畜牧)部门要根据供精单位提供的人工授精记录等有关凭证,以及对养殖者的实地核查情况,建立生猪良种补贴信息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生猪良种补贴工作需要,适当安排工作经费,保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要加大生猪耳标及有关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支持生猪生产的科学化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省、州(市)、县级农业(畜牧)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组织开展项目督导,并随机抽查或全面检查人工受精情况,核查配种记录以及实际的配种情况。第二十四条省家畜品种改良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组织对项目用生猪精液质量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报省农业厅。 第二十五条供精单位应确保精液质量,做好生产供应、技术培训等服务工作,不得因实施补贴政策而变相提高精液价格。对精液质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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