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23年司法考试考试题库及答案(350题)第1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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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2023年司法考试考试题库及答案(350题)1. 单选题 关于诉的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确认之诉B 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属于变更之诉C 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属于给付之诉D 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属于给付之诉考点 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申请法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非讼事件,不涉及诉的种类的运用。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属于非讼事件,不涉及诉的种类的运用。 C项:说法正确

2、,当选。张某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属于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其权利的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不涉及诉的种类的运用。2. 多选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甲是抢劫罪的共犯B 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乙是盗窃罪的共犯C 丙以为钱某要杀害他人为其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欲伤害他人而使用了丙提供的凶器。丙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不承担责任D 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它方法盗窃

3、了轿车。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考点 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解析 A项:说法正确,当选。按法定符合说,教唆者甲的教唆故意为概括的抢劫故意,实行者实施的拦路抢劫行为,是抢劫故意范围内的行为,故甲可成立抢劫罪的教唆犯。 B项:说法正确,当选。帮助犯乙主观上具有盗窃的帮助故意,客观上帮助了抢劫行为,主客观相统一,在重合范围内,认定为盗窃罪的帮助犯。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帮助犯丙主观上具有杀人的帮助故意,客观上帮助了伤害行为,主客观相统一,在重合范围内,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 D项:说法正确,当选。帮助犯丁在实行犯实行之前脱离共同犯罪关系,只对脱离之前的行为成立共同犯

4、罪,对于脱离之后的行为,丁不承担责任。3. 多选题 法院审理郑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郑某和张某接受秦某巨款,涉嫌贿赂犯罪。对于新发现犯罪嫌疑人和遗漏罪行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 法院可以主动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一并审理B 检察院可以补充起诉郑某、张某和秦某的贿赂犯罪C 检察院可以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要求法院一并审理D 检察院应当撤回起诉,将三名犯罪嫌疑人以两个罪名重新起诉考点 起诉与审判的关系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法院主动追加的做法违背控审分离的基本原理。 BC项:说法正确,当选。高检规则第458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

5、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检察院撤诉的做法不适用本案的情形。高检规则第459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法律、司法解

6、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4. 单选题 甲、乙、丙中国企业代表国内某食品原料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A国、B国、C国的该原料进行相关调查。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该原料的出口经营者B 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商务部可以建议进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C 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D 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低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考点

7、 反倾销措施解析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反倾销条例第40条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该条例第31条第2款规定:“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因此,商务部提出建议的对象为出口经营者,而非进口经营者。 C项:说法正确,当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该条例第43条第3款规定:“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5. 多选题 关于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原

8、则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B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C 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D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考点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解析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A 项:说法正确,当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共

9、产党的基本政策,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区别。 BCD项:说法正确,当选。关于 D选项要注意,依法治国,关键是依法治官,依法控制国家公权力。6. 多选题 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B 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C 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D 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

10、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考点 退伙的后果解析 A项:说法错误,当选。根据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不管丁是否知情,因为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无效。 B项:说法错误,当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第2款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本题中,甲虽

11、然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并不具备上述情形,乙、丙不能将其除名。 C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可见,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必然导致除名,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 D项:说法错误,当选。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而不是法院宣告日。7. 多选题 关于技术侦查,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适用

12、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B 必须在立案后实施C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有权决定并实施D 获得的材料需要经过转化才能在法庭上使用考点 技术侦查解析 AB项:说法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

1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据此,技术侦查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且应当在立案之后进行。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检察院有权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应按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据此,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8. 多选题 甲对乙享有债权500万元,先后

14、在丙和丁的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均办理了登记,且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其后,甲将其中2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并通知了乙。乙到期清偿了对甲的300万元债务,但未能清偿对戊的2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B 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依房屋价值的比例确定C 戊必须先后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由戊自主决定D 戊只能在丙的房屋价款不足以使其债权得到全部清偿时就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考点 抵押权的实现解析 ABCD项:说法错误,当选。担

15、保法解释第72条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得知:主债权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也随之转让(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担保法解释第75条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得知:第一,戊可以任意选抵押人,选丙或者选丁的房屋。第二,戊选了之后可以就任何一个房屋主张实现全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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