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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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1、城镇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内人员(简称“4050”人 员):指具有城镇户籍,女性年满四十周岁以上、男性年满五十周岁以上 城镇各类企业就业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失业的人员;(不包含灵活 就业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2、残疾人:指已领取残疾证人员;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 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 员;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的劳动适龄失业人员:指经民政 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5、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单位失业职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 业登记期限

2、一年以上,且在一年中向公共就业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过职业介 绍需求,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三次,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 人员。6、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按规定确认的农业低收入家庭中 的人员是指在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成员证明。7、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城镇家庭中,未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企业养老保险、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所有法定劳动年龄 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户口两人以上家庭成 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8、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 土资源、公安、农业、财政等五部门认定,未正规就业、创业或未以灵活 就业方式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9、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人员:指持有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 就业服务卡;温馨提示:1、申请人携带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 业登记证、2寸照片1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及 所有能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家 庭成员一方有养老保险(指:机关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灵活就业养 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都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2、认定第七条需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出具家庭经济状 况证明并盖公章。申请人携带村(社区)出具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到 镇(街道)人社所加盖人社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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