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水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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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2016年12月目 录1 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11.4 工作原则21.5 事故分级21.6 预案体系32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42.1 风险分级管控42.2 预警42.3 隐患排查治理53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63.1 事故信息报告63.2 先期处置84 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84.1 应急响应分级84.2 一级应急响应94.3 二级应急响应114.4 三级应急响应135 地方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145.1 应急响应分级145.2 一级应急响应155.3 二级应急响应165.4 三级应急响应

2、176 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196.1 信息发布196.2舆情应对197 后期处置197.1 善后处置197.2 应急处置总结198 保障措施208.1 信息与通信保障208.2 人力资源保障208.3 应急经费保障208.4 物资与装备保障219 培训与演练219.1 预案培训219.2 预案演练2110 附则2210.1 预案管理2210.2 施行日期22附录1 事故分级标准23附录2 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有关司局专业(专项)应急工作方案清单24附录3 生产安全事故响应流程图和应急组织体系图27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

3、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1号);(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2016年);(7)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水安监2016220号);(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

4、门规章和规定。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以下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时水利部的应对工作:(1)水利部直属单位负责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活动;(2)水利部直属单位生产经营和后勤保障活动、水利部机关办公及后勤保障活动;(3)地方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活动。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2)属地为主,部门协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水利部发挥指导、协调、督促和配合作用。(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安全监督司负责统筹协调,各司局和单位按照业务分工负责

5、,协同处置水利生产安全事故。(4)专业指导,技术支撑。统筹利用行业资源,协调水利应急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为科学处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坚持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教育培训、预测预警、预案演练和保障能力建设。1.5 事故分级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分级标准见附录1。较大涉险事故,是指发生涉险10人以上,或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需要紧急疏散500人以上,或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田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

6、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事故。1.6 预案体系本预案与以下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方案共同构成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1)水利部直属单位针对负责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活动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水利部直属单位针对生产经营和后勤保障活动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水利部有关司局针对各自业务领域组织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专业(专项)应急工作方案。部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有关司局专业(专项)应急工作方案清单见附录2。上述预案、工作方案以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评审备案工作,并应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修订。有关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

7、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业务司局应急工作方案应向安全监督司备案,并应在本预案启动时相应启动。2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2.1 风险分级管控各地、各单位应按照水利行业特点和多年工作实际,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的相关规定,分析事故风险易发领域和事故风险类型,及时对各类风险分级并加强管控。水利部直属单位和地方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做好登记建档,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明确落实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报备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水利部有关司局、单位应加

8、强部直属单位(工程)重大危险源监管,及时掌握和发布安全生产风险动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监管,及时掌握和发布安全生产风险动态。2.2 预警2.2.1 发布预警水利部直属单位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信息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地方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信息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预警信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布。2.2.2 预警行动事故险情信息报告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准备工作,密切监控事故险情发展变化,加强相关重要设施设备检查和工程巡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有关水利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9、应视情况制定预警行动方案,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资源调运准备。2.2.3 预警终止当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2.3 隐患排查治理水利部直属单位和地方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工程设施巡查监测和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清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治理,及时消除隐患;对于情况复杂、不能立即完成治理的隐患,必须逐级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好应急防护措施,制定周密方案限期消除。安全监督司和有关业务司局应督促部直属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3 信息报告

10、和先期处置3.1 事故信息报告3.1.1 报告方式事故报告方式分快报和书面报告。3.1.2 报告程序和时限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或地方水利工程发生重特大事故,各单位应力争20分钟内快报、40分钟内书面报告水利部;水利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快报、1小时内书面报告国务院总值班室。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有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地方水利工程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快报、2小时内书面报告至安全监督司。接到国务院总值班室要求核报的信息,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各单位接到水利部要求核报的信息,应通过各种渠道

11、迅速核实,按照时限要求反馈相关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相关信息。除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外,各单位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事故信息报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3.1.3 报告内容和要求1快报快报可采用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但须通过电话确认。快报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发生时间、具体地点,已经造成的伤亡、失踪、失联人数和损失情况,可视情况附现场照片等信息资料。2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发

12、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发生经过,已经造成伤亡、失踪、失联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事故当前状态以及其他应报告的情况。3.1.4 报告受理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备用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安全监督司负责受理全国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办公厅、有关司局和单位收到有关单位报告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告知安全监督司。3.2 先期处置水利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信息报告后,安全监督司和有关司局、单位应做好以下先期处置工作:(1)安全监督司立即会同有关司局、单位核实事故情况,预判事故级别,根据事故情况及时报告部领导,提出响应建议。(2)安全监督司及时

13、畅通水利部与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联系渠道,及时沟通有关情况。(3)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做好信息汇总与传递,跟踪事故发展态势。(4)对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监督司通知有关应急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5)其他需要开展的先期处置工作。4 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分级根据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级别和发展态势,将水利部应对部直属单位(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1)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一级应急响应;(2)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二级应急响应;(3)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水利部直

14、属单位(工程)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由安全监督司会同相关业务司局、单位跟踪事故处置进展情况,通报事故处置信息。4.2 一级应急响应4.2.1 启动响应判断水利部直属单位(工程)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督司报告部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副部长;水利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审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一级响应,响应流程图见附录3。4.2.2 成立应急指挥部成立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领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应急指挥部组成:指挥长:水利部部长副指挥长:水利部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部长和分管相关业务的副部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成员:水利部安

15、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事故发生地相关部门负责人指挥长因公不在国内时,按照水利部工作规则,由主持工作的副部长行使指挥长职责。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司。应急组织体系见附录3。4.2.3 会商研究部署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地方相关部门召开会商会议,通报事故态势和现场处置情况,研究部署事故应对措施。4.2.4 派遣现场工作组组成现场应急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直属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工作组组长由水利部部长或委托副部长担任;组员由安全监督司、相关业务司局或单位负责人、地方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组成。根据需要,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综合协调、技术支持、信息处理和保障服务等小组。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指示,迅速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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