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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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籍在其户籍所在县(市、区,以下简称“区县”),其入学、转学、借读、休学、毕业等有关学籍手续须按本规定办理。二、新生入学第三条我校实行秋季招生、入学。义务教育年限为三年。第四条新生实行免试入学,新生分班要均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等。第五条每年_月,在镇政府分管领导的主持下(教育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将全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我校。我校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_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

2、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第七条新生入学后编制全市统一规定的学籍号。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按规定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读,给予学籍,省内生源要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生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三、转学第八条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乡(镇)迁移,可准予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到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办理同意接收证明(跨省转学除外

3、);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转学证明。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学生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原件。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第九条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第十条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第十一条转学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4、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四、休学和复学第十二条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_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证明存根的附件保存备查。第十三条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

5、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第十四条从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内,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须给学生监护人能否休学的明确答复。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第十五条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五、成绩考核第十六条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考试或考查成绩采用等第记分。记分等第分为:优秀、良好

6、、及格、不及格。阅卷时采用百分制的,需转换为等第通知学生,考试或考查成绩要记入学生档案。不得公布考试名次。第十七条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为主。第十八条期末、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级。第十九条学生操行评语,由班主任依据教育部_年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进行评定。第二十条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学校要按有关规定在学生档案中记录学生健康情况。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学生的考试、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

7、(学生成绩报告单),向监护人报告。六、奖励和处分第二十二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档案。学校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第二十三条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档案。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第二十四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着,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

8、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档案上加撤销记录。七、管理权限第二十五条全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学校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学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权限进行管理。第二十六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

9、质学籍手续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或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第二十七条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第二十八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立即作纠正处置,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九条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要在事件发生后_小时内上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第三十条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及时总

10、结分析,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二)一、新生凭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借读生经研究同意后凭借读证明材料方可插班就读。二、教导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由班主任填写成绩、品德评语交教导处保存。学生受到的各种奖励或处分均要及时入档。三、学生请假必须履行正式手续,要写请假条,否则作旷课论处,请假一天以内者,由班主任审批,二天以上五天以内者,由教导处审批,五天以上者由校长室审批。四、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教导处、政教处按有关规定处罚:新生无证当理由逾一周未入学,或入学后一个月内自动停学。在籍学生一学期内旷课达三十六节(三次迟到或早退算一节旷课)。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达两个月。在籍学生开学时逾期三天不到。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因犯严重错误而被留校察看。五、学生因病休学必须呈交请求休学报告及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学校申批盖章同意,并报教育局备案,休学期限不超过年,复学时要报请市教育局备案审批。六、学生因特殊原因可准予转学,但不得借转学机会跳级。七、学生不得申请退学,留级或降级要经市教育局同意。第6页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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