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人权的伦理关联研究[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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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与人权的伦理关联研究 本文档格式为WORD,感谢你的阅读。 最新最全的 学术论文 期刊文献 年终总结 年终报告 工作总结 个人总结 述职报告 实习报告 单位总结 演讲稿企业与人权的伦理关联研究 在贸易、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面临的外在压力和挑战与内在于自身的伦理动机,共同规定着企业与人权关联的伦理合理性。责任是两者关联的联结纽带,或者说是外部影响内部化的伦理节点;责任主体、责任类型和责任分配是理解企业人权责任问题的关键。实践中,责任目标由“应然”意义上的理论建构向“实然”意义上的实践过渡,“应有的勤勉”是一个必要的支持路径。企业与人权的伦理关联并不是完备意义上的,而是具有限度和边界的,这

2、可以从两者关联的相对性和难度得到说明。 企业;人权;责任 应有的勤勉人权,在一般意义上,是指每一个个体都享有被合乎尊严地对待的权利,包括对“不可分割、相互依赖、相互关联”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内的广泛的权利认可。将具有一般意义的人权问题纳入特殊的企业伦理领域进行检视,是当前国际社会企业伦理研究的前沿性问题。在贸易、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毫无例外地,这一前沿性问题同样属于“我们”的前沿议题。但是,从文献上看,关于企业与人权的具体讨论尚未进入我国伦理学者的视界,尽管对这一问题的伦理思考本身具有其他学科领域(如法律、政治等)的理论论证不可替代的基础性意义。为此,本文拟从外在的压力和挑战与内在的

3、伦理动机、责任问题、应有的勤勉、限度等方面,对企业与人权伦理关联的合理性、关联纽带、支持路径以及关联边界等问题作一尝试性的初始描述。 外在的压力和挑战与内在的伦理动机是企业与人权伦理关联合理性证明的两个必要元素。前者具有工具性价值,后者具有目的性价值。从外在的压力和挑战来看,一方面,自世纪年代,在一个由广泛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和因特网及类似设施所推动的竞争世界里,全球贸易和商业给每一个国家都带来了更大的经济繁荣,改变了经济上的可能性,与此同时,传统上被视作由国家托管的人权问题也日渐转向非国家层面,尤其是转向对人权有着积极或消极影响的商业企业领域,由此,基于竞争性的环境而产生的企业与人权的挑战应运而

4、生。另一方面,社会缺乏相应的机构和制度层面上的可行能力(),以应对因经济交换和劳动分工所致的由企业强大的力量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如腐败、环境污染等。这种不可辩驳的经济发展事实与机构制度之间的张力和错位,导致了现代商业企业面临着人权问题的压力与挑战。正如人权与跨国商业企业问题的报告撰写人约翰 #8226;鲁杰()在年的企业与人权中指出的那样,“这一根本性的机构错位导致了这样一个许可的环境,即,由企业造成的值得责怪的行为,在缺乏适当的审批或修复的情况下发生了。为避免企业的全球化被滥用,并把它当作一种积极的和可持续的力量,错位问题必须得到解决”。由此可以说,跨国公司、其他的商业企业及社会行为者()应对

5、企业人权的挑战和压力,具有客观上的必然。如果说“外在的压力和挑战”是促使企业从伦理上思考人权问题的必要的助力性因素,但它绝不是充分的,充其量只具有工具性价值。从根本上看,内在于企业的“伦理动机”才是促使企业主观能动地思考人权问题的主导因素,或者说,是具有决定意义的生长性力量。因为企业的“伦理动机”好比是一个人的内在德性,“就本身来说,德性就是自身的目的,当然也就是自身的奖赏”。“它所带来的道德强制是不可抗拒的,是道德行为得以发生的必然,任何偶然性和命运都无法剥夺。”强调企业人权问题的内在伦理动机,有两个不能回避的流行的批评和质疑。通过分析这两个批评和质疑,可以逐步揭示企业人权伦理动机的内生性与

6、价值。一个批评是来自法律上的正当性批评,即人们惯常地认为人权只是法律范畴的事情,与伦理无涉。一种常见的理由是,人权是法制系统产生的结果,是通过国家作为最终的法制权威所核准的明确定义的刚性权益,而非以任何样态出现的伦理要求。不可否认,人权在历史上确实是由国家托管,并以基本的法律实体样态存在着,具有工具理性的作用,但是不能以此拒绝乃至忽略其先于法制的道德性要求。也就是说,它还具有超越实际的刚性法律权利的潜在范围,即可接受的伦理上的性质。这些权利通过法律来执行看上去极不恰当,或者,一些权利被普遍地认为是重要的,而且得到广泛的支持,但是暂时没有取得受尊重的约束形式。比如,企业中员工参与决策的程度;男女

7、同工同酬。另一个例子是“受他人尊重的权利”,把它定成法律并加以实施会面临着很大的困难,甚至困惑。因此,如果把人权简单地等同于由立法制定的法律权利,只是描述了实际人权的一个部分,并不是人权的“完整和真实”,因为人权还包括一组伦理要求(),具有伦理期待的合法正当性,因此,应当受到与法律意义上的人权同等的重视。另一个则是极具敏感性也是至关重要的质疑,即,企业与人权的伦理关联是否会与企业的自利目标相冲突?该质疑的典型论点是,企业价值无涉论。基于古典经济学的假设,该论点主张帕累托最优(经济效率)是判断企业行为的唯一准则,换言之,追求自利的行为是经济选择的唯一基础,而一切与伦理有关的命题,包括人权、责任等

8、,都是“完全无意义()”和“没有意思的()”。不难发现,上述论点和主张无异于这样一个命题:自利是企业的唯一动机,除此之外,企业不存在任何其他的伦理动机。对此,森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是一个容易理解、却难以接受的命题”,“把无意义的,或者没有意思的直接等同于伦理的,这种奇怪的表述可能反映了经济学家们看待伦理学的方式”。森之所以做出此种批评,是基于一个值得思考且有意思的现象:在经济学家的著作中,通常喜欢引用亚当 #8226;斯密所讲述的关于屠夫、酿酒家和面包师的故事,而“同情心”却不见了。其实,仔细阅读这一段话就不难发现,斯密在这里强调的是市场互惠贸易的普遍性,如,正常的交易活动为什么会发生?如何完

9、成?劳动分工是如何形成的?但并不能由此推断,斯密满足于把经济拯救建立在单一的自利动机上,或者赋予自利的追求以一种普遍的优势。恰恰相反,他明确地指出,“根据斯多葛派哲学家的观点,人应该把他自己视为不是某种独立分离的东西,而是这世界的一个公民,是这浩瀚的大自然共和国当中的一个成员。为了这个伟大的共同生活体的利益,他应该随时甘愿承受他那渺小的自我的利益被牺牲掉”。此外,他还进一步强调,自利最大化(精明)也只是“最有利于个人的美德之一”,“仁慈、公正、慷慨以及公德心,是对他人最有用的心性”()。由此可见,在斯密那里,“有利于个人的美德”和“对他人最有用的心性”并行不悖地被视作驱动人类行为的原动力,而不

10、是如经济学家的著作所描述的那样,把自利最大化(精明)当作人类行为的最好近似。毕竟,一个善的社会应当是包含着经济行为和道德情操等多重景象在内的复合画卷。与此同时,森对企业的自利动机有着更为直截了当的裁定,认为人们的行为模式能够超越狭隘定义的自利。正如他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的那样,“自利当然是一个极端重要的动机,而且许多经济和社会工作由于对这个基本动机的重视不足而受挫。但是我们每日每时都看到,人们的一些行动反映了明显具有社会成分的价值观,那些价值观使我们远远超出纯粹自私行为的狭隘局限”()。不仅如此,他还从组织成功的角度进一步指出社会动机的重要性。“正义意识是那些能够、而且常常确实

11、激发人们的动机的因素之一。社会价值观对确保多种形式的社会组织的成功,可以发挥而且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这里的“社会价值观”即是森在伦理学和经济学当中所称的“与伦理相关的动机观”(),是对于忠诚、公平、正义、责任以及社会合作的伦理考虑。由以上分析可知,简单的自利追求并不是伟大的拯救者,企业行为的最好近似,除了包括基于技术或经济效率意义上的自利考虑外,还包括基于企业关系和活动的其他伦理考虑。所以,试图将企业的自利动机和其他的伦理动机(经济学和伦理学)割裂开来的做法,无异于“是一种精神分裂症式的生活”(),必将导致经济的损失和学科的贫困。有必要特别指出的是,从全球范围来看,企业与人权的伦理关联已

12、经在实践层面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比如,人们比以往更加关注血汗工厂问题;劳工的权益保障问题;在发展中国家,如何保障基本的医疗药物问题等。 上面谈到的外在的压力和挑战与内在的伦理动机,看上去是各自独立地存在着,但并不意味着两者是彼此割裂的二元对立关系,或者也不意味着两者只是表面上的偶然联系,相反,它们是一个具有各自特殊重要性的补充式的共生过程,对企业而言,这个共生过程也是外部影响内部化的价值转化与吸收过程。这里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是,联结两个看似相互分离但实际上却是共生的元素的纽带(内在逻辑)是什么?当然,这个纽带必然也是企业外部影响内部化的伦理节点,或者说,是外部工具性价值向内部目的性价值转化并吸收

13、的中枢。众所周知,责任是企业伦理的核心问题,当然,企业与人权并没有超越企业伦理的范畴,因此,毫无例外地,责任也是企业与人权的核心问题。而外在的压力和挑战与内在的伦理动机,是在前文已经得到证明的企业与人权伦理关联合理性的两个必要元素,归根结底,这两个必要元素的关系也只能由企业与人权的核心得到阐明,或者说,无从撇开或超越对于责任的理解。由此可以说,在两个元素的共生过程当中,责任充当着联结纽带(内在逻辑)的作用,是企业外部价值内部化的伦理节点。由于责任主体、责任类型以及责任分配是企业人权实践中具有现实意义的三个关键问题,因此,下面将对这三个问题进行检验。责任主体是指“谁”承担责任的问题。显然,这并不

14、是一个新问题,但却十分重要。企业作为一个集合体,具有指向目标的行为“意图”,能够表达道德义务,因而是道德行为者,这为企业承担责任提供了可能性。德国哲学家沃尔特 #8226;舒尔茨形象地把“责任”的概念比作“两极”,包括“内极”()和“外极”()。内极是指企业基于自由空间产生的、由内部决策做出的“自我承诺”;外极是指现实的企业关系,内极根源于外极并终结于外极。基于这样一个责任概念,责任被“锚定”()于一个或几个主体(“谁”负责),延伸至“对谁”负责这样的责任对象,并关涉非常具体的“负什么”责任的问题。由此,我们至少可以获得三个有意思的洞察力。第一,基于自由空间产生的“自我承诺”意味着企业责任由传

15、统意义上的经济角色及法律界定的外在的强制性义务,扩展至社会角色及自觉性的内在义务。企业身份的道德“锚定”使得企业对待人权责任不再是防御性的态度,而是采取一种前摄性的保护态度。在全球化的过程中,这对于解决上述提到的世界范围的机构错位带来的人权挑战,具有深远意义。第二,由于这种道德“锚定”,对于企业而言,具有决定意义的挑战也发生了变化:不是去追问企业责任是托管的还是自愿的,关键问题是在新的生存场域下,企业是否基于自由空间做出了自我承诺并包含着保护人权的康德式的伦理命令()。第三,这种自我承诺以及保护人权的伦理命令不仅包括法律文本或规章制度上有约束力的刚性限制,而且包括社会对于企业的合理合法的伦理期待,这种伦理期待既是刚性文本“形”之生成的丰厚土壤,也是超越形之上的“精神”。由是,原则上企业的人权责任涵盖国际社会认可的有关人权的所有方面。与责任主体直接相关的下一个问题是责任类型,关涉企业“负什么责任”的问题。根据人权责任的实现方式,联合国企业人权高级委员会将企业人权责任分为三种类型:尊重、保护、补救。尊重,从消极的意义来看,意味着“不违背”,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对任何其他的个体人权(包括员工、顾客、供应链的工人以及企业经营周边的社区)造成伤害。比如,一个厂矿不污染周边社区的水资源,不影响人们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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