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则的里程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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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因原则的里程碑案例近因原则的里程碑案例是英国LeylandShippingCo.Ltd.v.NorwichUnionFireInsuranceSocietyLtd.一案。在近因原则发展初期,近因的确定标准为“时间标准”。根据这一标准,所谓近因就是时间上最为接近的原因,即当海上保险中同时存在数个致损原因时,以在时间上最后发生的原因确定为近因。但是,现代的海上保险判例已经表明:确定近因的时间标准已被抛弃,取而代之的是“效力标准”,这一近因的确定标准已被各国海上保险界广泛接受。b5E2RGbCAP1918年的LeylandshippingCo.Ltd.v.NorwichUnionFireInsur

2、ancep1EanqFDPwSocietyLtd.一案是“时间标准”向“效力标准”转变的分水岭。该案中,一战期间的一艘名为Ikaria的船被德国潜水艇的鱼雷击中,致使船体受损而进水,但该船在拖轮的协助下进了法国的勒阿弗尔港,并停泊在该港的码头边上。可是,该港的港务局担心该船会沉没从而阻碍这个码头的使用,因此,港务局就命令该船到港外抢摊或者移泊到防波堤外。最终,该船选择停靠在防波堤外。但是,由于停靠处的风浪较大和Ikaria号被鱼雷击中后头重脚轻的共同作用,致使该船随退潮而搁浅,随涨潮又起伏,直至最终沉没。在该案中,Ikaria号投保的是“海上危险”,“敌对行为和类似战争行为的一切后果”是除外责

3、任。对此,被保险人主张:根据时间标准,时间上最后的原因是近因,所以船舶由于停靠在防波堤外而反复搁浅是船舶沉没的近因,属于“海上危险”的承保范围,因此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但是,法庭拒绝以时间标准来作为近因的确定标准。Lord大法官对此作了精辟的论述,他认为:把近因看成是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是不正确的。因果关系不是一条链,而是一张网,各种先后或者同时发生的影响、力量、事件在每一点上相遇,然后从每一点上无限地扩散。并进一步论述:近因的含义是什么,近因不是指时间上的接近,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接近,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有效的原因。近因所表示的是对结果产生作用最有效的因素。如果各种因素或原因同时存在,要

4、选择一个作为近因,必须选择可以将损失归因于那个具有现实性、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Lord大法官根据这一思想来判断这一案件。在这一案件中,,船舶沉没由两个原因造成,鱼雷轰击和反复搁浅。鱼雷轰击发生在前,搁浅发生在后,Ikaria号在遭受鱼雷轰击以后,其所受损坏一直未得到修复,即船舶一直处在鱼雷轰击所造成的损坏的影响之下,从来没有脱离过危险。之后发生的船舶搁浅并未消除、削弱或者超过鱼雷轰击在造成损失方面所起的作用,可以说,船被鱼雷击中后直至最终沉没,这一条因果关系链没有被反复搁浅这一原因所打断,因此鱼雷轰击是造成船舶沉没的决定性原因,即近因,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DXDiTa9E3d1

5、936年4月23日,S轮装运加拿大A公司的50600袋稻米(共5080吨),从缅甸仰光开往不列颠哥伦比亚的FraserRiver,A公司于1929年12月19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流动保险单(floatingpo1icy),为其稻米投保了平安险,承担海难(perilsoftheseas)及“其他所有风险、损失和意外对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害”。每包免赔额3%。船到达FraserRiver时,发现所有的稻米都发热了,A公司认为稻米本身没有缺陷,货损是海难或“海上危险”(aperiloftheRTCrpUDGiTsea)造成的,因而,要求保险公司对稻米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保险公司则认为,一方面损失是由于稻米

6、自身的固有缺陷(inherentvice)造成的,大米在开航前就已经受热了;另一方面货损的近因是“间歇和反复的限制通风”(intermittentandrepeatedrestrictionsofventilation),由于天气不好,舱口和通风机不得不关闭,使货物得不到通风,造成了稻米发热。这是船长人为的行为,而非海难原因所致,因而不在承保范围之内。5PCzVD7HxA初审法院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货物损失。保险公司上诉至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上诉法院,上诉法院推翻了初审法院的判决。被保险人再上诉至枢密院。法院最后判被保险人胜诉,判决本案中的货物损失是由于海难引起的,因此A公司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

7、付。法官首先否定了保险公司关于稻米存在固有缺陷的主张。该案在不列颠哥伦比亚最高法院审理时组成了特别陪审团。依据有关人员在仰光调取的大量证人证言,经过七天的审判,认定开航时货物状况良好。本案中的十一级暴风并非一般的风力,足以让海水溅入通风机的开孔,如果不盖上通风机盖子,海水就会涌入通风设备进而打湿货物。因为天气情况所迫,不得不关闭通风系统,关闭行为就不视为插在海难和损失之间的单独或独立的原因,而只是海上航行中防止危险的例行公事,尽管货损不是海水侵入造成的,而是防止海水进入的行为造成的,在是否能赔偿方面没有明确的判例,但法官认为二者之间的联系太明显了,法院有理由从陪审团认定的事实中推导出海难和关闭

8、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海难是导致货损的近因,保险人应当赔偿被保险人。jLBHrnAILg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仓到仓条款1992年1月16日,中国A进口公司与中国C保险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国A进口公司外购货物磷酸二氨,数量21150吨,保险金额按标的CIF价格加一成为4233892.56美元,承包条件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一切险,“仓至仓”条款,汉堡至天津,中国A进口公司于签订保险合同当日,已将保险费13548.46美元支付给中国C保险公司。货物于1992年8月11日运至天津新港,船上所载包括中国A进口公司以及其他收货人的35400吨散装磷酸二氨全部卸入天津港第二港公

9、司203、204、207号码头仓库内。中国A进口公司作为提单项下的收货人,在货物到港前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天津塘沽公司和中国农垦物资公司代办提货。至1992年9月1日止,中国A进口公司共提取磷酸二氨8499.9吨,并对此进行分配、分派运往河北、吉林等地。9月1日,因遇特大海潮灾害,中国A进口公司所属的12401.1吨货物遭海水浸泡造成损失。经鉴定,货损共折合5398.32吨,因对货物进行施救,中国A进口公司支付了所发生费用人民币50522.59元。此后,中国A进口公司向中国C保险公司索赔。同年10月17日,中国C保险公司明确表示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拒赔。xHAQX74J0X问题:如何理解“仓至仓”条款,LDAYtRyKfE4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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