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问题及建议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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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省以下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问题及建议关于“省以下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问题,4月3日,我们行装处和省财政厅政法处再次进行了磋商讨论,达成了一些共识,还有一些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也有分歧比较大的。一、意见比较统一的情况经两家磋商讨论,意见比较一致的是“关于省级财政统一管理后经费保障问题”,具体有以下三点:1、人员经费保障。基本工资全省统一标准发放,津贴补贴按照当地津贴补贴标准发放。2、公用经费保障。定额公用经费按分类分档设定保障标准。3、项目经费保障。项目经费根据现有基数、建设规划及分年设计、当年工作量及工作绩效等因素,结合上划基数情况安排,确保总体保障水平不下降。二、尚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磋

2、商讨论中,对以下两方面的问题意见较难统一,需要进一步研究。(一)关于配套制度建设问题1、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方面,探索建立两院财务委派制度,增强财务监督力度。2、在基本建设管理方面,体制上划后,是否考虑基本建设项目由省级院集中核算,将资金支付与项目实施适当分离,互相监督。(二)人员队伍建设问题1、省以下检察院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主办会计(2人)单列编制,统一划入省级院,成立财务委派机构,作为省级院内设机构,人员可在现有财务人员中择优选用,也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招录,定期进行考核交流。2、省财政厅成立财务总监委派中心,人员实行聘用制,分组派入各市(含所属县(市、区)就地监管两院财务行为。三、关于实施“省

3、以下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的建议(一)人民检察院经费管理方式1、省级财政直管(1)市县两级检察院向省院报部门预算,省级检察院在省财政厅的检察经费总额范围内核定各院的经费预算。需要强调的是,为避免实践中市县两级检察院直接找关系向省财政厅要资金,从而架空省级检察院财物统一管理权限的危险,市县两级检察院的预算经费额度应由省级院统一核定,省财政厅只能根据省检察院核定的额度进行划拨,省财政厅无权超出省检察院核定经费额度,直接另行决定划拨。(2)省级检察院要预留检察人员伤残抚恤预备金、大要案预备金、突发事件应对预备金和专项培训资金等机动费用。市县两级检察院根据实际需要,向省检察院提出申请,省检察院根据实际情

4、况予以核定。省财政厅不能直接接受市县两级检察院的资金申请并批准划拨。2、资金核拨渠道。资金核拨渠道由省级财政直接划拨至省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帐户。3、省发改部门承担的检察院“两房建设”职责。省发改部门对全省所有检察院的“两房”建设进行规划审定、申请配套国债资金、安排省级公共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比例为各承担50%。帮助检察院商请同级地方政府办理土地划拨、土地房产置换、各类规费减免等工作。4、扣押款物管理。由省财政为检察院开设“检察院扣押款专户”帐户,用于各级检察院扣押款缴纳,案件侦结或判决后,该上缴的上缴,该返还的返还。如果专户设置在省级财政部门,在案件侦结或判决后,返还程序将

5、十分繁琐,效率无法保证,可能会引起新的涉法上访。5、资金监管方式。采取自上而下的监督管理模式。每年最高检察院会同财政部对各省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抽查;省财政每年对省以下人民检察院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省检察院借助本省政法经费保障绩效考核工作平台,对省以下人民检察院平时经费收支情况进行跟踪、抽查。另外,省级院应增设内审机构。 (二)经费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我省三级院现在只有“行政装备处(科)”,省院设有财务科,市县两级院,除杭州、宁波、温州外,都没有财务科,市县两级院的财务人员,大多还要兼职做档案及其他工作。实行垂直管理后,建议省级人民检察院成立计财装备管理局,至少设立4个部门:计划财务处

6、(经费管理)、资产装备处(物的管理)、审计处(应相对独立)、机关事务处(或机关服务中心,本院保障)。各处根据管理职责再设立相应科室。市县两级院应设置财务资产科,人员在4-6人为妥。财务人员必须包括1个主办会计、1个预算内会计、1个预算外会计、1个预算内全职出纳、若干预算外兼职出纳,或者明确三级院财务人员数量必须占全院人员总数的配备比例。 另外,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也是一个难题,人数多(省院就有90多人)、收入低,不稳定,没有经费来源。建议进一步规范。(三)经费和资产装备的信息化配套设施应先行到位省以下人民检察院由省级垂直管理后,没有一整套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省级检察院难以管理。建议先行建立信息化财

7、物管理系统,该系统应具备经费和资产的预算、拨付、采购、支付、会计核算、跟踪、监管、统计等功能,并能和检察院办案系统相互融和。为避免各省人民检察院重复投入,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先行开发省级经费资产管理软件,或者由最高检察院组织试点研发后选优推行。如果能够推出这个系统,有利于全国检察机关统一行动,对于我们省是最有益的。因为我们省自2001年纳入集中核算,检察机关与其他行政单位采用相同的会计核算方式,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会计责任主体地位缺失。检察院核算职责和会计责任不明。二是会计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由于会计核算中心强调会计核算和监督,大大弱化了检察院会计的预测、分析、决策等职能。三是集中核算难以体现检察机关特点,检察机关办案(业务)费数据及办案成本无法计算,全国检察机关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业务费数据统计靠主观拆分,随意性比较大,难以准确反映检察机关业务支出。四是报帐手续繁琐,效率不高,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率。由于会计集中核算,所有的原始凭证都要送会计核算中心审核,才能实现收入和付出,现在已经存在上述种种弊端,如果统一管理后,还是会计集中核算,象财政所说的给市县检察院发单位公务卡,那样,以后办事、办案可就更难了,受牵制可能比现在更大。因此,建议高检院推开改革前设计好统一的会计核算模式,如果中途再作变更就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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