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若干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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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若干司法解释一、股权确认我们已经讲过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的一些主要问题:设立公司、出资方式和出资瑕疵、瑕疵责任 问题。在司法解释(三)中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与公司设立、出资方式相关,即股权确认。从我们调研的情况来看,在法院系统受理的公司纠纷案件中,股权确认和股权转让纠纷占到了将近50%。 股权的归属,股权转让的效力如何,效力何时发生,如何看待股权转让中的瑕疵一一这些问题是非常容易 出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将股权确认问题作为最后一个问题。股权转让规定则在公司法司法解 释(四)中,也会简单介绍一下。(一)审查权利来源首先,对股权确认作一个梳理。在股权确认中,有当事人之间、股东和股东之间就

2、股权归属发生的争议; 有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时,公司与股东之间就股权是否存在或股权归属产生的争议。就这个问题,我们大 致的观点是:在股东与股东之间就权利归属产生纠纷时,最重要的原则是审查权利来源,如投资、继承、 受让等。对于这个原则需考虑一些具体问题,如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问题。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过外资管 理部门的行政批准。举个例子说明,当年在成立外商合资企业时,一些中方企业为了获得外资企业的优惠 待遇,就邀一个外方加入,但是所有的资本金都是中方投入的。所谓的外方可能就是一个有香港身份证的 私人。若干年之后,这个香港人要主张股权,根据就是批准文件、当年的合同等。这样的纠纷怎么处理? 这是在股权

3、确认中因为有审批程序而导致的复杂问题。实事求是地说,我们最高院的民二庭(商事庭)与民四庭(涉外)在这个问题上是有争议的。我们的 观点是法院仍然要审查权利来源:资本金究竟是谁投入的?是中方投入的,那实质权利就是中方的。他们 所持的不同观点是:如果企业不考虑外方的实质权利,那就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个企业的性质,推翻了原有 的行政审批行为 以司法判决来推翻行政行为是不正确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并不合适,因为:第一,中方企业去打行政官司是赢不了的一一要赢必须证明行政 行为是错误的,但是行政审批机关会说审批材料都是真实签名的,行使行政审批行为没有错误;第二,如 果通过行政诉讼改变不了这个行为,那么这一错误将很

4、难得到纠正,于是当事人就会陷入一个怪圈。所以 应该从实质权利上理清谁是投资人。有人会问,如果这样做,企业以前享受的外商独资企业的优惠待遇怎么办?这是另外一回事,该改正 的在行政行为中应当改正,该处罚的也应当处罚,否则这个错误会永远继续下去。(二)外观主义原则1概述 股权确认中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外观主义原则。外观主义是商法领域的重要原则,商事法官也越来越认识 到其重要意义。外观主义原则简单地说就是一个外部人可以凭权利外观或行为外观的信赖作出一定的行为, 而他由此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先要说明一下,在股东与股东之间出现争议时,一方抗辩说股东明确登记的是自己,这种以登记记载 的内容抗辩对

5、方的方式是不允许的。在外部人存在的情况下,只有外部人可以引用外观主义原则来主张权 利、抗辩对方。在内部关系中引用外观主义原则是没有道理的。这样的案例和纠纷也很多。有一个老先生投资后,为了规避一人公司的禁止性规定一一因为在1994年 公司法的框架之下不允许一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是两人以上一一他把自己的女婿登记为股东。后来女婿用自己名下的股权质押取得了贷款,因为贷款到期之后不能偿还,银行就主张行使股权。这就牵 涉到外部第三人和股权权利人的争议问题。这个案例中,银行在接受股权质押时,首先看的是登记。这是一个权利外观问题,即股东名册上登记 记载了这个女婿的姓名,也就是说女婿是股东,他享有股权。银行

6、信赖这个外观,所以与这个名义股东建 立了质押关系,由于信赖而作出民事行为所取得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就是赵先生一一案例中的老先生一一的实质权利与银行一一我们所指的第三人一一产生的碰撞。当 外部人出现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时,就要适用外观主义原则,优先保护外部人对于外观的信赖,尽管这个外 观和权利的真实状况是不一致的。这就是外观主义的要求。后果是牺牲了实质权利人的利益,但是这种牺 牲是为了一个宗旨:维护交易安全,维护经济发展的效率。这是现代社会所要求的,也是现代民商法发展 起来的一个基本背景。所以赵老先生的股权被他的女婿质押之后,股权被银行处置拍卖,实现了质押权。赵老先生非常伤心, 到法院来哭诉

7、:这本来就是我的,为什么法院要支持银行?这就是现代法和传统法的一个重大区别。现代 法维护交易,把交易放在实际权利人的权利之前。2注意事项在适用外观主义原则时,还要注意这样几个问题。第一,只适用于有外部人存在的状态,内部人之间不能适用。比如前面案例中的赵先生与女婿王先生, 如果王先生起了歹意,说这就是他的股权,以工商登记为证,这是不行的。外观主义仅仅适用于有外部人 存在的情况,而且仅仅是为了保护外部人的交易安全。第二,这个外观是由于行为人的意思而形成的,即虚假外观的产生行为人有过错、责任,这样才应当 承担后果;否则不能。比如这个虚假的外观是登记在王某名下的,但这个外观的形成赵先生是有责任的,是基

8、于自身利益要 去做的。再举个案例。一个大学生到某公司求职,把身份资料给了这个公司。结果后来他收到一张传票:因股 东出资不到位,要承担责任。这个公司利用他的身份资料去注册了公司,他是这个公司的投资人之一,而 他名下的出资没有到位,所以他就成为被告了。他觉得非常冤枉,说他根本不知道这回事,现在追究出资 责任道理何在?外观主义原则。你是那个公司登记的股东,名下的出资没有到位,所以要承担出资责任。这个案子在法院争论相当激烈。我们讨论的时候,我说要强调一条:外观主义原则毕竟是对实际权利 人的一种伤害,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所以在实行这种伤害的时候要建立一些条件。况且,如果名义 上的虚假外观和后面的实体

9、之间没有原因,就不应当再追究,因为他也是姓名被侵害的侵权行为的受害者, 再让受害者承担责任是没有道理的。最终这个案子驳回了原告对冒名登记股东的主张,因为冒名没有经过 他的同意,这个虚假外观的产生没有他的意思,他也并不知情。第三,要注意对外部人保护的内容。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 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 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是否可以分类?在讨论这个问题时又讲到了适用外观主义原 则的根本性问题。举个例子。前一段时间我们协调了一个案子,从甲省和乙省的高院告到最高院的。甲省一法人说:乙

10、 省有一个股权确认纠纷的生效判决,认定这个股权是甲地某法人的,已经确权了,确权之后要根据判决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在执行的时候发现股权被乙地的名义股东的债权人查封了。即实质股权经过审理,已经 确权了。当然这个实质股东可能有其他原因,并不是简单约定。在乙地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应当根据判决 变更登记到他名下,但还没变更时,发现名义股东在外面欠了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就在他办理变更登记 的前两天查封了此名义股东。因为债权人到处在找此名义股东的财产,一看这里有,马上就查封了。查封 之后,就没有办法办理到他的名下。工商局说不行,两天之前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已经查封了。现在怎么办?两家法院没有办法。甲省这一法

11、人认为:现在有法院的生效判决,而且是在合理期限内 要求变更。根据外观主义原则,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变更要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没有办理 不能对抗第三人。这里请注意,可以把第三人作一个分类:一类是交易第三人;一类是纯粹的执行财产的第三人。交易 第三人是指就这个股权交易本身的第三人。比如要购买这个股权,或在这个股权上设定抵押、质押。要在 股权上做交易,是交易第三人。而刚才举的例子是,当地法院查封的时候并不是说要买股权,是在执行债 务人财产时发现债务人名下还有股权,正好就查封了。这是一个纯粹的执行股权,没有就这个股权本身的 交易。此时能否适用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在这个问题上争论很大。在专家讨论会上

12、,大部分专家说要 维护登记的公信力,既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了,在变更之前查封,那就应该承认查封的效力,不能对抗。 当然,也有专家有其他看法。法院系统最后讨论的是另外一种方案:外观主义原则的宗旨是维护交易安全,在就标的物进行交易时, 为了便捷、方便,只要查看登记就可以确定其归属,而且对这个确定给予法律保护。而执行的时候并不是 在做交易,即要牺牲的实质权利人已经没有了。登记仅仅是权属的一种公示。占有也是:这个东西你拿着, 我就信赖这是你的。除非进行交易,才会产生“善意”的问题。这两种观点非常对立。最后我们倾向于采取后一种观点,区分第三人。但是作了一点妥协:如果这个 权利外观表象的形成确实是由实际权利

13、人的原因造成的,还是要保护第三人。刚才讲到权利外观是如何形成的:一种是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约定形成的;还有一种不是通过约定, 而是因为要走一定的程序,在程序间隙中形成的。现在判决认定这个股权是他的,他要在合理的时间之内办理变更登记。在这个合理的时间一一比如30 天一一之后,才去办理,这30天他虽然有实质权利,但股权仍然在名义股东的名下。这一段时间虽然很短, 但已经造成了名不符实的情况一一实际情况与权利外观不同。这个虚假的、与实际状况不同的权利外观的 形成,他有过错吗?是他的意思造成的吗?不是。如果这个虚假权利外观不是他的实际意思产生的,也不 是他的过错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非交易第三人就得不到保

14、护,他仍然可以对抗非交易第三人。这是我 们现在的基本看法。所以在这个案例中,我们支持保护实质权利,因为:第一,没有交易安全的问题;第二,对虚假外观 的形成,他没有过错。基于这两点,我们认为不应该再牺牲他的利益,因为这本来就是他的股权。这里没 有外观主义的适用。这是我们适用外观主义原则要注意的。再讲个案例。权利人获得一个法院文书,但是长期不去过户。大概一年后,他来主张权利。我们提供 了一个参考意见: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他不办理变更是有私心的,因为当时财产办理过户要交一大笔 税,他不想交税。然后在不办理过户的情况下,寻找下家来卖掉,直接过户到他的下家,这样中间的税就 可以省掉,结果正在谈判的时候

15、,这些东西被查封了。这个时候,我们认为这虽然不是交易,但是他对虚 假权利外观的形成有过错,就要承担后果。外观主义原则的适用有许多细节问题,大的框架就是这样,即如果涉及到外部人士确认股权时,适用 外观主义原则。公司与股东发生纠纷,在确权时一般仍然需要查清权利来源:是谁投资的,公司有没有责任。最近有一例国家资本金的案例。像采矿、探矿(包括黄金、稀有金属)等,最早是国家拨款下去的。 后来国家拨款到地方以后就成了贷款。贷款收不回来,国家就出了一个文件,把国家的贷款变更为投资款。 变更为投资款以后,国家不再要求还债,而是作为国家的投资资本金。这大概有五百多亿的规模,已经形 成了很多纠纷。所谓纠纷就是当地

16、政府不把这些股权当作国有,当地的企业在工商登记等方面体现不出国 家的权益。所以国家的一些代理公司,如中国黄金公司就起诉要求确认股权。这些纠纷目前政策性很强。 在这样的纠纷中,我们主张的仍然是当时的投资是谁的,当事人的意向是怎样的,即要查清权利来源和当 事人的意向。这是股权确认中要把握的基本问题。二、公司机关决议的无效和撤销第三个大问题:有关司法解释(四)的主要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原来是想与公司法解释(三)放在一起,在一个文件中颁布。 后来因为涉及的问题比较多,所以把它一分为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 征求意见已经基本完成了,今年年底估计能够出台。因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和(三)联系比 较紧密,所以在征求意见时也一并征求了,现在分开之后还要再履行一下程序。(一)公司机关决议的效力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有几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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