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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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省级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省级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 金管理,发挥资金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重 点产业加快发展,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政发2014 1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 下称为引导资金),是指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 用于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产业政策,完成省委、省政府部署 的产业发展重点任务,引导重点产业在关键领域加大投入,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资金。引导资金从2014年开 始设立,期限为5年。第三条引导资金管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 政策、产

2、业政策和吉林省的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平、公正、 公开,突出政策导向和注重绩效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 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在引导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引导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 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二)组织引导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引导 资金预算;(三)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四)对引导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五)组织引导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 收回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省工信厅在引导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申请设立引导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

3、评估,并 提出绩效目标;(二)作为引导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配合省财政 厅建立健全引导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办法,制定管理流程,明确 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三)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做好 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四)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拟定年 度引导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上报省政府审批;(五)执行已经批复的引导资金支出预算;(六)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引导资金实施绩效管理;(七)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度统 计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八)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做好 引导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九)法律

4、、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六条 引导资金的支持范围:(一)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 造提升,提高企业生产能力和水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企业实施新产品、新技术、新 工艺开发,产学研联合,企业技术中心和产业公共技术研发 中心建设,与我省建立省校合作关系的高校联合技术开发等 项目。(三)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支持省内自主品牌新能源 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的技术研发项目。(四)工业运行保障。支持企业通过金融机构贷款补充 流动资金,对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等项目。(五)信息化建设.支持工业化与信息化融

5、合,面向行业和区 域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应用,信息消费、智慧城 市、物联网、三网融合等信息化应用项目。(六)特色工业园区建设。支持特色工业园区内为主导产 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生产性服务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 设施等项目。(七)节能减排。支持企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 清洁生产,环保产业技术改造等项目。(八)支持企业改善管理。支持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以奖励的方式鼓励企业管理创新,开展吉林省企业管理创新 表彰活动。(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第四章支持方式和标准第七条 引导资金采取无偿补助、事后奖补、贷款贴息、 股权投资和支持引导基金等支持方式,并逐步减少直接无偿补 助的范围

6、和比例。(一)无偿补助。主要用于企业以自筹资金为主进行项 目建设时,给予的财政资金无偿补助。(二)事后奖补。是指对通过评审,确定引导资金扶持的项 目,对核定的引导资金扶持额度,当年先安排拨付部分资金, 待下一年项目完成后,根据企业上报的绩效目标,经考核验 收合格,再安排拨付剩余的资金。对验收不合格,或不符合 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已拨付的奖补资金。(三)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企业利用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 机构的贷款,从事本办法支持范围内的各类项目,引导资金 对贷款利息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定额的补助.(四)股权投资。对企业从事本办法支持范围内的各类项 目,引导资金通过权益性投资的方式对企业给予一定的

7、资金 支持。(五)支持引导基金.对扶持省内重点产业发展的引导基 金予以支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管理.第五章申请条件第八条 申报引导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 独立法人企业,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生产经 营状况良好;(二)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以及节能、降耗、 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三)建设项目必须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所需资金落实, 其中,技术改造项目要按要求完成工业部门审批、核准或备 案等前期工作程序;(四)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 和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企业总体财务状况和纳税信誉良好, 企业年度决算应经过会计

8、师事务所审计。(五)除央企外,申报资金的企业原则上应纳入吉林省财政企业信息库,并在上一年度连续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 息。(六)当年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规定的其他申报条件。第九条 申报引导资金的企业在满足第八条的同时,根 据申报项目类别还要具备相应条件.(一)申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1. 除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外,申报的项目应 纳入当年全省重点工业项目建设计划;2. 项目建设资金应以企业自筹为主,能够提供资金到位 证明和工程建设进度证明。(二)申报企业技术创新项目:1。企业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 经济效益较好,研发投入较高;2。项目已列入年度技术创新计划或属于年度技术

9、创新重 点领域,技术条件成熟,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生 物、医药类项目可放宽到三年)。(三)申报企业管理创新项目:1伸报项目的企业成立3年以上,前一年度的主营业务收 入在5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75%以下,企业具有好的 发展前景;2.企业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应有项目合作单位共同承担 项目实施,企业自身也应有专门负责企业管理的机构、人员 和技术力量,项目建设以自有资金为主。(四)申报新能源汽车研发项目:1。项目申报应属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研发单位或生产企 业;2. 项目技术条件基本成熟,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五)申报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1. 项目申报企业与金融机构已经签订了具有

10、法律效力的 贷款合同,且贷款业务已经发生;2. 企业的贷款合同中的贷款用途要明确为流动资金贷款 项目,并且是上一个财政年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第十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引导资金项目数据 库,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以后年度编制引导资金预算时,原 则上要从项目数据库中选取。第六章 项目申报、评审及资金拨付第十一条 每年7月份,由省工信厅根据国家和省的产 业政策、行业规划以及省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重点工作任务, 确定下一年度引导资金具体的使用重点和申报范围等,会同 省财政厅发布引导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第十二条 市(州X县(市)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 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进行

11、上报。中央和省 属国有企业可直接向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申报,其他企业按照 属地原则,在所在地进行申报。各地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 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联合上报省工信厅和财 政厅.各地在申报项目时要同时上报项目绩效目标和指标,汇 总报送省工信厅。第十三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项目评审专家 库,随机抽取人员,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 审意见书。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 性;项目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市场前景、经济效益以及对 相关产业优化升级的带动作用;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 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等。第十四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专家出具的评审 意见,于

12、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引导资金的初步分配方案, 具体包括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和额度安排等。 其中,细化到具体项目的资金额度应不低于引导资金总额度 的70%,在执行中下达的资金不高于资金总额度的30%。第十五条引导资金分配方案报经分管省领导审签后, 由省财政厅按预算编审程序报批。第十六条引导资金年初细化到具体项目的部分,由省 财政厅在4月底前,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或当地财政部门; 预算执行中下达的部分,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及时落实到 具体项目,于8月底前报送省政府审定后,省财政厅于9月底 前,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或当地财政部门。各地财政部门 要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拨款手续,在20

13、个工作日内将引 导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不得无故滞留、拖延引导资金拨款。第十七条省工信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逐 步建立健全引导资金信息公开机制。第七章资金使用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对收到的财政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 和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改变引导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无特殊原因,3个月内仍未安排使用的,省财政收回资金。第十九条 企业获取的引导资金,要按照有关财务规定 进行处理:(一)属于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 加国有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二)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引导资金在使 用中如果形成了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应当作为递延收益, 按照资产使用寿命分期确认;如果没

14、有形成资产,则作为本期 收益处理。第二十条 各项目单位要在项目期限到达后,及时向当地 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 成情况,以及相关问题和建议.各地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 此进行认真梳理后,汇总上报省工信厅和财政厅。第八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保证项目申报资料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负责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促进项目达 产达效.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引导资金。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及时 组织项目实施,不得串项使用资金或擅自改变项目内容。第二十三条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对引导资金扶 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15、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解决。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引导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 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档案,主动配合财政、审计、监察和 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等.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 门要于预算年度终了 3个月内,完成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绩效报告的审核工作,并汇总报送省工信厅.绩效报告要明确绩 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作为今后安排引导资金支 持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引导资金使用规定,存在下列行为 之一的,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责令其限期整改,调整有关 会计账目,追回引导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单位以后 三年内的申报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引导资金的;(二)转移、侵占或挪用引导资金的;(三)未经批准调整引导资金使用范围或金额的;(四)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技术标准或调整预算的;(五)未按项目计划完成前期工作,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 施或竣工完成的;(六)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二十六条 为进一步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对引导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 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绩效管理办法另行 制定。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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