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合作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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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合作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为规范管理个人结算账户,确保合法使用农村信用社个人结算账户,省农村信用社(甲方)和委托单位(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第一条 乙方代其所有个人客户自主选择甲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为乙方个人客户提供个人结算账户服务。第二条 乙方所有个人客户在甲方开立、使用、撤销、变更个人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乙方所有个人客户使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时,还应遵守甲方的相关制度规定。第三条 乙方代其所有个人客户在甲方开立个人

2、结算账户,须向甲方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接受甲方的审核;乙方承诺对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四条 乙方代其所有个人客户在甲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应填写省农村信用社集体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签订本协议,并提供开户人员清单和身份证件复印件,必要时应预留银行印鉴。第五条 乙方所有个人客户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第六条 乙方所有个人客户不得出租、出借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第七条 如乙方个人客户撤销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乙方需提前通知甲方,并提供书面材料。

3、如乙方未事前提供相关信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及其个人客户承担。第八条 乙方所有个人客户使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大额现金存取等业务时要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证明依据。第九条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所有个人客户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第十条甲乙双方同意对乙方所有个人客户在甲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及相关行为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第十一条 本协议于乙方代所有个人客户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乙方代其所有个人客户撤销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自所有账户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经双方签章后生效。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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