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种蔬菜种植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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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种蔬菜种植保险条款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种 蔬菜 种植 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清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蔬菜制种,可以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蔬菜制种”):(一)投保种子场具有农业行政部门认可的制种资质; (二)应当隔离制种的种子具备隔离制种的设施条件; (三)具有与制种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技术人员。第三条 下列蔬菜制种和制种产品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正处在危险状态的蔬菜制种; (二)已经收获的制种产品。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保

2、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致使保险的蔬菜制种发生死亡或减产损失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遇到外来的突然发生的人力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 (二)遭遇超过标的正常耐寒、耐湿以及耐高温极限的恶劣气候; (三)发生毁灭性的生物病害或检疫性病虫害。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拒不接受农业技术部门的意见擅自引进新种,或采用不成熟的新农艺盲目进行制种实验的; (四)畜禽、鸟类等动物侵食践踏造成损失的。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第三十 七 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 八 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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