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村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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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 正的市场环境,保持金融体系稳定,增强公众对*农村商业 银行的市场信心,促进本行健康发展,根据银行业消费者 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 ,是指购买或使用本 行金融产品和接受本行金融服务的自然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本行 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使金融消费者在与各本行发生业务 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金融消 费者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个人金融信息 安全权、监督投诉权等。本办法所称个

2、人金融信息,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 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本行所获取、加工和保存的其个人 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 以及其他衍生信息等。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 行”)各部室、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各营业机构”)。第五条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 本、服务至上、公平交易原则,履行向金融消费者公开信息 的义务,依法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辖内各营业机构是实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的工作主体,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和内部自律原则,构建和落 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岗位职责第七条 本行应当积极主动开

3、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工作,将其纳入企业文化建设,并体现在发展战略之中。第八条 董事会承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 责任,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 和目标;(二)负责督促各营业机构有效执行和落实相关工作, 定期听取各营业机构负责人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将相关工作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内 容;(三)负责监督、评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 性、及时性、有效性以及各营业机构负责人相关履职情况;(四)负责其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由董事会按照董事会 议事规则办理。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议事规

4、则,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第九条 经营班子承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管 理责任,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督促分管各营业机构有效执行和落实相关工 作,定期听取各营业机构负责人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 作开展情况;(二)负责管理、评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 性、及时性、有效性以及各营业机构负责人相关履职情况;(三)负责其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第十条 各部室和各营业机构负责人是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执行主体,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具体操作规 程;(二)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 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5、工作积极有序开展;(三)及时了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状况,监督工 作落实情况;(四)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开展情况;(五)负责其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管理。第十一条 财务会计部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牵 头部室,可直接向董事会办公会议报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关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政策变化,以及在 组织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为董事会制定或修改工 作办法提出建议;(二)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行其他部室、各 营业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三)定期总结分析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向董 事会报告;(四)承担其他金融消费者权益

6、保护工作职责。第十二条 其他部室或支行应积极开展和配合金融消 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持续完善、改进本部室或各营业机构管理产品和 服务的定价管理、协议制定、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流程环节,并使其符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二)做好本部室或本营业机构管理的业务、流程各个 环节中,金融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保密工作;办公室建立专门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制度,定期组织活 动,积极配合并参加监管部门发起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并 按要求报送相关活动资料;人力资源部要建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评 价制度、员工培训计划,做好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 的培训教育;在各营业机构针对特殊消

7、费者群众提供人性化 的服务产品和流程;业务拓展部负责在开发、设计、推广我行面向个人提供 的产品和服务时,对各方面进行评估,以及在销售过程中规 范营销推介和信息披露。稽核审计部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负责对全行消费者权益 保护进行内部审计工作。纪检监察室建立投诉处理制度,负责受理金融消费者投 诉,分派至相关部室或各营业机构处理,反馈处理结果;直 接受理的投诉事项处理和转办的投诉或争议等事项处理,并 及时反馈、报告给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本行与金融消费者发生争议时的相关事务;第三章宣传教育与信息披露第十三条 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金融产品或接 受金融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部室与各营业机构

8、应加强金融 知识的宣传教育与信息披露。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员工教育和培训,强化金融消费 者权益保护意识,理解本行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政策 和程序,提高服务技能,丰富专业知识,提升金融消费者权 益保护能力。第十五条 积极主动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逐 步完善金融消费者宣传工作目标和方案,通过普及金融知 识,提升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提高公众对金融产品 服务及其内涵和风险的理解,引导和培育公众的金融风险意 识和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主动预防和化解潜在矛盾。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规 定,对金融产品的价格标准和依据、计(罚)息政策、风险 程度,以及金融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

9、标准和依据等信息 应当予以公示或告知消费者。第十七条 加强产品和服务信息的披露,并在产品和 服务推介过程中主动向金融消费者真实说明产品和服务的 性质、收费情况、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合理揭示产品风险 提高信息真实性和透明度,禁止欺诈性、误导性宣传,以便 金融消费者根据相关信息做出合理判断。第四章 金融产品与服务第十八条 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 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权利。各营业机构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 中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 险、夸大收益。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不得出现误导、欺诈等 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二)在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前,了解

10、金融消费者的 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得主动提供与金融消费者风险 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三)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 产品,不得混淆、模糊两者性质向金融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 产品。第十九条 加强产品创新力度,吸引金融消费者主动 选择本行产品或服务,不断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金融需 求,提高金融消费者的满意度。第二十条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 服务时,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 的权利。(一)在向金融消费者营销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不 得进行强制性交易。(二)金融消费者因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依法获得赔偿。

11、第二十一条 坚持服务便利性原则。加快网点转型力 度,合理安排柜面窗口,缩减等候时间,不得无故拒绝金融 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第二十二条 尊重金融消费者,照顾残疾人等特殊消 费者的实际需要,尽量提供便利化服务,不得有歧视性行为第五章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第二十三条 金融消费者享有个人金融信息受保护的 权利。个人金融信息包括以下内容:(一)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民 族、身份证件号码及有效期限、职业、联系方式、婚姻状况、 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等;(二)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状况、拥有的不动 产状况、拥有的车辆状况、纳税额、公积金缴存金额等;(三)个人账户信息,包括账号

12、、账户开立时间、开户 行、账户余额、账户交易情况等;(四)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 情况以及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 其他信息;(五)个人金融交易信息,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付 结算、理财、保险箱等中间业务过程中获取、保存、留存的 个人信息和客户在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证券公 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生业务关系时产生 的个人信息等;(六)衍生信息,包括个人消费习惯、投资意愿等对原 始信息进行处理、分析所形成的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 息;(七)在与个人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 个人信息。第二十四条 收集个人金融信息应当遵循合法、

13、合理 原则,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 息。通过格式条款取得客户书面授权或同意获取个人金融 信息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该授权或同意所适用的向他人提 供个人金融信息的范围和具体情形。同时,还应当在协议的 醒目位置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提示该授权或同意的可 能后果,并在客户签署协议时提醒其注意上述提示。不得将客户授权或同意其将个人信息用于营销、对外提 供等作为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先决条件,但该业务关系的 性质决定需要预先做出相关授权或同意的除外。通过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付系统以及其他系 统获取的个人金融信息,应当严格按照系统规定的用途使 用,不得违反规定查询和滥用。第二十

14、五条 对收集的个人金融信息在保存、使用、 对外提供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不得篡改、违法使用金融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在未经 金融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 息。在中国境内收集的个人金融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 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 外,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个人金融信息。使用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符合收集该信息的目的,并 不得进行以下行为:(一)出售个人金融信息;(二)向本行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个人金融信息 但为个人办理相关业务所必需并经个人书面授权或同意的, 以及法

15、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在个人提出反对的情况下,将个人金融信息用于 产生该信息以外的本行其他营销活动。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易发生个人 金融信息泄露的环节进行充分排查,明确规定各部室及各营 业机构、岗位和人员的管理责任,加强个人金融信息管理的 权限设置,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切实防止 信息泄露或滥用事件的发生。业务拓展部要完善信息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合理设置岗 位和人员在个人金融信息使用方面的权限,确保个人金融信 息在收集、传输、加工、保存、使用等环节中不被泄露。因 工作原因,需要通过系统批量采集个人金融信息的,应事前 提出使用申请,并经有权人批准,方

16、可实施,使用人应严格 执行保密规定,做好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要加强特约商户 的管理,防范客户信息被泄露或滥用。财务会计部要加强对前台客户信息的管理,要加强对前 台柜员的培训,强化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对使用个 人金融信息实行审批制,防范前台客户信息被泄露。计划信贷科要加强对信贷客户信息的管理,防范信贷客 户信息被泄露和滥用。人力资源部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对接触个人金融 信息岗位的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应当书面做出保密承诺,强 化从业人员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意识,防止从业人员非法使 用、泄露、出售个人金融信息。稽核审计部要履行监督职责,对条线部门个人客户金融 保护和管理工作列入各级审计检查内容。其他相关部室要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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