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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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_国务_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 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 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 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 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三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 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 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

2、 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 管理;(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 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 技能和水平;(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 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 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3、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 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 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 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二)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 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 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 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三)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

4、、焦点问题, 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 和稳定;(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 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 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中的组织力量;(七)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 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 极性、主动性。第三章 配

5、备与选聘第六条 高等学校总体上要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 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 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应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每个院(系)的每个 年级应当设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都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第七条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从事研 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生专业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要担负 相应职责。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 思想政治教育事业;(三)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 能力,接受

6、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高等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 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高等学校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和院(系)等相关 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第十条 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班主任 工作。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 并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 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结合实际,按各校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 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

7、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 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各校实际,制定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辅 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 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 本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高等学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一般应由有关校领导,学生工 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

8、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 别的行政待遇,给予相应的倾斜政策。第十五条 辅导员的培养应纳入高等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 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 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 地,承担所在区域内高等学校辅导员的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对辅导 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 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开展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科学研 究。各高校负责对本校辅导员的系统培训。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要积极

9、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 深造。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 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要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应根据辅 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 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 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领导。高等学校要把辅 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

10、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 导。学生工作部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要与院(系)共同做好辅导 员管理工作。院(系)要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第二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要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 伍的考核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应由组织人事部门、学生工作部门、院(系)和学 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要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设立“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称号,定期评选表彰优秀 辅导员。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按一定比例评选,统一表彰。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其他类型高校的 辅导员队伍建设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其他工作队伍建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 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_年_月_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 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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