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卫生法学xi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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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卫生法概述1. 卫生的含义:狭义-一种状况,如人的身体或精神的健康状况,环境的清洁状况等。广义-为了一种好的状况而进行的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总和,也就是为了维护人体健康而进行的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总和。2. 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 我国主要的卫生法律有: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红十字会法。4. 卫生法的特征:(一)卫生法是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法律(二)卫生法是在医学发展演变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专门法律;(三)卫生法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2、(四)卫生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5. 卫生法的渊源(法源,外部表现形式和根本来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卫生标准,法律解释,卫生国际条约。6. 卫生法与卫生法学:前者是卫生法律规范的总称,后者指有关卫生法律规范的学说。7. 卫生法分类:按其表现形式,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形式以上的卫生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卫生法”或“卫生法典”命名的法律。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则是指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法律部门。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以“卫生法”命名法律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但却存在大量的调整卫生社会关系、不以

3、卫生法命名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律规范。8. 卫生法学是一位生发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9.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卫生保护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公平原则;保护社会健康原则;患者自主原则。献血法1. 献血法的立法宗旨: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2.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3.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向血站自愿、无报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行为。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目前我

4、国的无偿献血包括单位计划无偿献血和公民自愿无偿献血。4.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5. 世界献血日,6月14日。6. 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7. 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8. 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9. 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5、门批准。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10. 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应当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固定采血点(室)或者流动采血车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11. 严格遵守采血量和采血间隔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12. 血液检测:血站对采集的

6、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13. 血站应当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品种、规格、数量、活性、血型无差错。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14. 献血、检测和供血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15. 临床用血,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料血浆,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16.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

7、技术指导。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17.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18.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19.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20.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母婴保健法1.

8、 立法宗旨: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2. 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3. 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4. 婚前保健服务,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5.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6.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7.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婚前医

9、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8. 孕前保健是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发生为宗旨,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保健服务。9. 孕前保健服务内容:(一)健康教育与咨询。(二)健康状况检查。(三)健康指导。10. 孕产期保健:指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母婴保健指导、孕产妇保健、胎儿保

10、健和新生儿保健,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11.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母婴保健指导。(二)孕产妇保健。(三)胎儿保健。(四)新生儿保健。12.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医疗机构发现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13.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

11、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需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14.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15.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

12、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16. 医疗保健机构,是指依据母婴保健法开展母婴保健业务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以及其他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13、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法1.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2. 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范围即调整对象。3.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立法宗旨: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4.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

14、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5. 执业医师考试条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在1998年6月26日前获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15、医士从业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职业时间累计满5年;7年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临床硕士生和8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1年生产实习和1年以上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6. 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条件: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7.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

16、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8. 不予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五)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六)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9. 医疗执业的具体注册机关为审计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人上岗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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