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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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文版)(1994 年 3 月)前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解释第五章合同的内容第六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一般履行第二节艰难情形第七章合同的不履行第一节总则第二节要求履行的权利第三节合同的终止第四节损害赔偿前言(通则的目的)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制泄一般规则。在当事人一致同意其合同受通则管辖时,适用通则。如果当事人同意其合同受“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事规则“或类似描辞所指定的规则管辖 时,亦可适用通则。当无法确左合同的适用法律对某一问题的相关规则时,通则可对该问题提供解决办法。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的文件。通则也可作为国内和国际

2、立法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1.1条(缔约自由)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并确左合同的内容。第1.2条(无形式要求)通则不要求合同必须以书而形式订立或由书而文件证明。合同可通过包括证人在内的任 何形式证明。第1.3条(合同的约朿性)有效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朿力。当事人仅能根据合同条款或通过协议或本通则 另有规定修改或终止合同。第1.4条(强制性规则)本通则的任何规泄不得限制依据有关国际私法原则而应适用的强制性规则的适用,无论 这种强制性规则是国家的、国际的或是超国家的。第1.5条(肖事人排除或修改本通则)除本通则另有规定外,双方当事人可以排除通则的适用,或者减损或改变通则任何条款 的效力。第1.

3、6条(通则的解释及补充)(1) 在解释本通则时,应考虑到通则的国际特性及制左通则的目的,包括促进其统一适 用的需要。(2) 凡属本通则范围内但通则未明确规定的问题,尽可能根据通则确左的基本原则来处 理。第1.7条(诚信和公平交易)(1) 每一方当事人在国际贸易交易中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行事。(2) 当事人各方不得排除或限制此项义务。第1.8条(惯例和月惯做法)(1) 当事人各方应受其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英相互之间业已建立的任何习惯做法的约 朿。(2) 在特左的有关贸易中的合同当事人,应受国际贸易中广泛知悉并惯常遵守的惯例的 约朿,除非该惯例的适用不合理。第1.9条(通知)(1) 凡

4、需要通知时,通知可以按照适合于具体情况的任何方式发岀。(2) 通知于到达被通知人时生效。(3) 如第款的目的,通知于口头发给被通知人或寄给被通知人的营业地或通讯地址时, “到达被通知人。(4) 在本条范围内,“通知“包括声明、要求、请求或任何英它意图的传达。第1.10条(定义)通则中,“法庭“,包括仲裁庭;“营业地,在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时,考虑到在合同订立之前任何时候或订 立合同之时双方当事人所知道或考虑到的情况,相关的“营业地“为与合同及其履行具有最密 切联系的营业地。“债务人“系指应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债权人“指有权要求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 人。“书面”系指能记载所传递的信息并可以

5、有形的方式复制出的任何通讯方式。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2.1条(订立的形式)合同可通过对要约的承诺或通过当事人的能充分表明其合意的行为而成立。第2.2条(要约的肚义)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左,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 构成要约。第2.3条(要约的撤回)(1) 要约于送达受约人时生效。(2) 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 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第2.4条(要约的撤销)(1) 在合同订立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 约人。(2) 但在,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

6、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约人已依赖该要约行事。第2.5条(要约的拒绝)一项要约于拒绝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终止。第2.6条(承诺的方式)(1) 受要约人做出的声明或以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即构成承诺。缄默或不行为 本身不构成承诺。(2) 对一项要约的承诺于同意的表示送达要约人时生效。(3) 但是,如果根据要约本身,或依照当事人之间建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要约人可 做出某种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则承诺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第2.7条(承诺的时间)要约必须在要约人规左的时间内承诺;或者如果未规主时间,应在考虑了交易的具体情

7、况,包括要约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快捷程度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做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必须 立即做出承诺,除非情况另有表明。第2.8条(在规左的时间内承诺)(1) 要约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左的承诺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件中载明的发信日期 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要约人以快速通讯方法规左的承 诺期间,从要约送达受约人时起算。(2) 在计算承诺期间时,承诺期间内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是,如果承 诺通知在承诺期间的最后一天未能送到要约人地址,因为该日在要约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 非营业日,则承诺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第2.9条(逾期承诺与传递迟延)(1) 逾期承诺仍有

8、承诺的效力,如果要约人亳不迟延地告知受要约人该承诺具有效力或 就该承诺的效力发出通知。(2) 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苴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如果传递正常时即能及时被送 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逾期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亳不迟延地通知受 要约人此要约已经失效。承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在该承诺本应生效的时间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第2.10条(承诺的撤回)第2.11条(更改的承诺)(1) 对要约在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要约,并构成 反要约。(2) 但是,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 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那么

9、,除非要约人亳不迟延地表示拒绝这些不符,则此答 复仍构成承诺。如果要约人不做出拒绝,则合同的条款应以该项要约的条款以及承诺通知中 所载有的变更为准。第2.12条(书而确认)在合同订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发出的意在确认合同的书面文件,如果载有添加或不同 的条款,除非这些添加或不同条款实质性地变更了合同,或者收受方亳不迟延地拒绝了这些 不符,则这些条款应构成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第2.13条(合同的订立须根据特泄事项或特左形式达成的协议)在谈判过程中,凡一方当事人坚持合同的订立以对待特定事项或以特左的形式达成的协 议为条件,则在对这些特泄事项或该形式达成协议之前,合同不能订立。第2.14条(特意待圧的

10、合同条款)(1) 如果当事人各方意在订立一项合同,但却有意将一项条款留待进一步谈判商泄或由 第三人确定,则这一事实并不妨碍合同的成立。(2) 考虑到当事人各方的意图,如果在具体情况下存在一种可选择的合理方法来确左此 条款,则合同的存在不受此后发生的下列情况的影响:(a) 当事人各方未就该条件达成协议,或(b) 第三人未确左此条款。第2.15条(恶意谈判)(1) 当事人可自由进行谈判,并对未达成协议不承担责任。(2) 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以恶意进行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则该方当事人应对此给另一 方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3) 恶意,特别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开始或继续

11、进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保密性质提供的信息,无论此后是否达成合同,另一方当 事人有义务不予泄露,也不得为自己的目的不适当地使用这些信息。在适当的情况下,违反 该义务的救济可以包括根据另一方当事人泄篮该信息所获得之利益予以赔偿。第2.17条(合并条款)若一个书面合同中载有的一项条款表明,该合同包含了各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的全部条 款,则该合同不得与此前存在的任何声明或协议相冲突或受其补充。但是,这些声明或协议 可用于解释该书而合同。第28条(书而变更条款)如果书面合同中载有的一项条款要求合同的任何变更或终止。但是,如果一方的行为使 对方产生信赖并依此行事,则该方当事人因其行为可被拒绝主

12、张本条款。第2.19条(根据标准条款订立合同)(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使用标准条款订立合同,适用订立合同的一般规则,但应受到本 章第2.20条至2.22条的约朿。(2)标准条款指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的目的而预先准备的条款,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 对方谈判。第2.20条(意外条款)(1)如果标准条款中某个条款是对方不能合理预见的,则该条款无效,除非对方明确地 表示接受;(2)在确左某条款是否属于这种性质时,应考虑到该条款的内容,语言和表达方式。第2.21条(标准条款和非标准条款的冲突)若标准条款和非标准条款发生冲突,以非标准条款为准。第2.22条(格式合同之争)在双方当事人均使用各自的标准条款的情况下

13、,如果双方对除标准条款以外的条款达成 一致,则合同应根据已达成一致的条款以及在实质内容上相同的标准条款订立,除非一方当 事人已事先明确表示或事后亳不迟延地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其不受此种合同的约束。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3.1条(未涉及的事项)通则不涉及由以下原因而导致的合同无效:(a) 无行为能力;(b) 无授权;(c) 不道徳或非法。第3.2条(协议的效力)合同仅由双方的协议订立、修改或终止,除此别无其他要求。第3.3条(自始不能)(1) 合同订立时不可能履行所承担之义务的事实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 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置与该合同相关联之财产的事实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 力。第3.4条(错误

14、的泄义)错误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对已存在的事实或法律所做的不正确的假设。第3.5条(相关错误)(1) 一方当事人可宣布合同因错误无效,此错误在订立合同时如此之重大,以至于一个 通情达理的人处在与犯错误之当事人的相同情况之下,如果知道事实真相,就会按实质不同 的条款订立合同,或根本不会订立合同,并且:(a) 另一方当事人犯了相同的错误或造成此错误,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知逍或理应知道该 错误,但却有悖于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使错误方一直处于错误状态之中,或者(b) 在宣告合同无效时,另一方当事人尚未依英对合同的信赖行事。(2) 但是,一方当事人不可宣告合同无效,如果(0该当事人由于重大疏忽而犯此错误,或

15、(d) 错误与某事实相联,而对于该事实发生错误的风险已被设想到,或考虑到相关情况, 该错误的风险应当由错误方承担。第3.6条(表述或转达错误)在表述或转达一项声明时发生的错误视为做出声明之人的错误。第3.7条(对不履行的救济)一方当事人无权因错误宣告合同无效,如果该方当事人所信赖的情况表明对不履行可以 或本来可以提供救济。第3.8条(欺诈)一方当事人可宣布合同无效,如果其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对方当事人的欺诈性陈述,包括 语言、做法或对依据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该对方当事人对应予披密的情况欺诈性地未 予披露。第3.9条(胁迫)一方当事人可宣布合同无效,如果苴合同的订立是因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正当之胁迫,而 且考虑到在具体情况下,该胁迫如此急迫、严重到足以使该方当事人无其他的合理选择。尤 其是当使一方当事人受到胁迫的行为或不行为本身属非法,或者以其作为手段来获取合同的 订立属非法时,均为不正当的胁迫。第3.10条(重大失衡)(1) 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合同或其个别条款不合理地对另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则一方 当事人可宣告该合同或该个别条款无效。除其它因素外,尚应考虑下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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