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总结(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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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总结目前建筑垃圾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今年初,_城管执法局、创建办、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审批许可组、督察指导组、联合执法组,根据桐乡市政府统一部署和桐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全面开展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并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与建筑工地创卫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整体推进。截至_月底,审批许可组已办理建筑垃圾处罚核准_多起,_家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达到_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标准,通过审批核准。督察指导组、联合执法组走访指导施工单位_多家,发放宣传资料_多份,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建筑垃圾_多立方米。城管执法各辖区中队针对建

2、筑垃圾乱倾倒、装潢垃圾处置等的特点,_力量走访装修公司、开展夜间执法巡查活动,对电瓶三轮车乱倒建筑垃圾、装潢垃圾堆放不规范等问题加强教育纠正,查处违章行为_多起。通过前阶段整治,建筑垃圾初步实现了规范化处置,乱倒建筑垃圾现象明显好转,建筑垃圾事先审批核准制度基本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当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1、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氛围有待进一步营造。由于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刚刚起步,长期以来建筑垃圾处置处于无序化状态,一些施工单位、道路开挖单位、运输单位以及装修单位及人员尚未形成实施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意识,少数电瓶三轮

3、车、施工单位人员对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不理解不配合,制约了管理工作的开展。2、建筑垃圾长效管理办法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刚刚起步,管理经验相对不足,对运输单位、施工单位、装潢单位的监管机制有待探索和完善,如何应用市场化手段来规范建筑垃圾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的办法有待进一步创新。一些镇、街道尚未开展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少数运输单位偷倒、乱倒现象仍然存在。3、建筑垃圾执法方式有待进一步创新。建筑垃圾运输处罚主要在晚间进行,目前对建筑垃圾的执法管理主要依靠通过延长管理时间,开展联合整治的方式,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人力物力的投入较大。在执法方式上需要进一步创新,降低管理成本,提高

4、执法的实效性。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目前建筑垃圾消纳场对建筑垃圾收纳处置,主要用于工程回填,尚未对建筑垃圾中石料、砖块等实施综合利用,形成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二、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对策措施针对目前建筑垃圾管理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建议以引导建筑垃圾市场向规范化、有序化发展为着眼点,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加大对建筑垃圾源头治理力度,加快实现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化。(一)继续加大宣传发动,提高群众自觉遵守意识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培养群众的自觉遵守意识十分重点。因此,必须持之以恒地加强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的宣传和引导,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行业从业人员及广大群众规范建筑垃

5、圾处置的自觉性。一是进一步做好上门宣传指导工作。督察指导组和城管执法各中队要树立长效管理意识,建立定点、定人联系制度,继续走访施工单位、装潢单位等,发放建筑垃圾规范处置宣传资料,宣传解释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重要意义和乱倒、乱堆建筑垃圾的危害性。指导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施工单位、装潢单位做好建筑垃圾审批核准、包扎覆盖、规范消纳等措施,逐步让群众知道在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规定,提高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自觉性。二是加强新闻媒体报道。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营造氛围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大对建筑垃圾整治进展情况、先进典型的报道力度,对违章行为及时曝光,发挥_的积极作用。三是研究建立行业协调沟通制

6、度。根据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行业起步时间较短,行业之间缺乏沟通和交流的情况,逐步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业交流会、座谈会等工作机制,听取多方意见,宣传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逐步规范行业秩序,完善行业自律制度,营造自觉遵守管理规定的良好氛围。(二)整合管理资源,完善建筑垃圾长效管理机制要实现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关键在于建立建筑垃圾长效机制,规范建筑垃圾市场秩序。要在建立审批核准、部门联合整治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完善管理办法。一是完善行业监管机制。制订建筑垃圾运输行为监管制度,建立运输单位台帐资料,对运输单位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违章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将违章行为记录在案,在对运输单位资格审批时,

7、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考虑,对违章行为恶劣的,取消其运输建筑垃圾的资格。二是要建立经常性联合执法机制。建筑垃圾管理一项长期性工作,由于建筑垃圾违章行为涉及城管、建设、公安、交通等多个部门,需要多部门协调联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不定期开展联合整治,对无证运输、乱倒、乱堆等违章行为从严查处。三是要研究引进市场化机制。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等逐步建立公开招标制度,公开建筑垃圾清运单位、数量、竞标情况等内容,提高建筑垃圾管理效益,规范建筑垃圾市场秩序,并实现建筑垃圾的公开化、透明化。四是要推进镇、街道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要根据各镇、街道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推进镇、街道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工作,建立镇

8、、街道建筑垃圾收纳中转站,建立二级转运网络,扩大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的范围,消除管理空档,实现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城乡一体化。(三)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建筑垃圾执法管理的实效性要进一步总结建筑垃圾管理的经验,探索建筑垃圾管理方式方法,规范建筑垃圾管理机制,提高管理的实效性。一是要建立定点指导和区域负责制度。根据城管执法各辖区中队的区域划分,按照“谁的区域产生建筑垃圾,由谁监管”的原则,在施工单位、道路开挖等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核准时,确定_名辖区城管队员,作为建筑垃圾管理联络员,负责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等环节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帮助解决审批手续,指导规范营运等工作,把管理关口进一步前移,防止违章行为的发生。

9、二是研究建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信息化管理系统。借鉴先进城市经验,对运输单位的运输车辆_gps数字定位系统,将运输车辆编号、运输时间、运输路线纳入数字化信息平台,对运输、消纳情况实施全程跟踪监督。通过提高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的科技含量,减少管理和执法工作人力物力的投入,节约管理成本。三是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力度。针对建筑垃圾管理的特点,在查处违规运输、消纳建筑垃圾时,要突出对施工单位等建筑垃圾产生源头的治理这一关键环节,重点加大对产生建筑垃圾单位的处罚力度,控制建筑垃圾产生的源头,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四)改善处置办法,逐步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根据建筑垃圾的组成特点和产生于建设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稳步推进

10、建筑垃圾综合化利用,提高建筑垃圾处置效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总结(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_号攀枝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经_年_月_日市政府第_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代市长:刘晓华二七年_月_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_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_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项目,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攀枝花市城市规

11、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收集、运输、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第四条市_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工地、房屋拆除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局负责公路建设、养护中城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市水利农机局负责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的漏洒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

12、收费标准依据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第七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许可制度。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处置前,向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处置。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_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_决定。予以核准的,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_纳入_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第八条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

13、原则。第九条建筑垃圾应倾倒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或核定的消纳场地,不得乱倾乱倒、乱堆乱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消纳场,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装,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第十一条建设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对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始终保持建设施工现场整洁。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_日内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占道施工的应工完场清。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因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本区域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接受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接受社区居委会的监督管

14、理。装修或维修房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实行袋装化管理;(二)业主应严格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有效遮盖,工程完工后_日内自行及时清运;(三)业主不能自行清运的,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联系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有偿清运。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也可委托专业单位进行运输。但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运输。第十四条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应做到:(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二)按照指定的装载地点、消纳地点处置;(三)运输中要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四)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副本和与建设施

15、工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协议书,随时接受检查。第十五条在运输过程中,车辆要保持车容整洁,装载适量,不得超过车箱高度,必须_货箱后门,应严密覆盖、封闭,牢固捆扎,不得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污染环境。第十六条建筑垃圾运输作业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督促运输单位在清运时间内_人力、物力做好车辆运行线路沿途的污染清理工作,不具备清理条件的,可委托专业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实施,费用由委托方承担。第十七条承运单位应将建筑垃圾运往指定的消纳场地,并取得消纳场地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托运单位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查验。第十八条各类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倒。第十九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做到:(一)四周设置不低于两米的实体围栏,以确保安全;(二)设置防尘、防污水外溢、消杀蚊蝇等设施;(三)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整洁,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四)不得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_等危险废物。第二十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使用时,设立建筑垃圾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并向市_局备案。第二十一条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和建设、国土、水利部门会商批准,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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