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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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银发1 9 9 931号)(试行)第一条 为在商业银行推行统一授信制度,在加强对信用风险控制与管理的 基础上,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在我国建立审慎高效的现代银行制度,根据商 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统一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或地区统一确定最高综合 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贷款、贸易融资(如 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担保等表内外信用发 放形式的本外币统一综合授信。第三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商业银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 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

2、意承担的风险总量。银行对该客户 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第四条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要做到四个方面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商业银行应确定一个管理部门或委员会统一审核批 准对客户的授信,不能由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 或不同信贷品种进行授信。(二)授信形式的统一。商业银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应置于 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以内,即要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 内的贷款业务、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贴现等业务和表外的信用证、保函、承 兑等信用发放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要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

3、,将对本币业务的授 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四)授信对象的统一。商业银行授信的对象是法人,不允许商业银行在一 个营业机构或系统内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公司客户授信。第五条 商业银行对每一个法人客户都应确定一个最高授信额度。商业银行 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第六条 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公司客户、尤其是跨国集团公司客户,商 业银行应确定一个对该集团客户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银行全系统对该集团各个 法人设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总体最高授信额度。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及时掌握最高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对最高授信额度的 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控制和

4、监测,不允许有擅自超越授信额度办理业务的情况。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市场和客户经营情况,适时审慎调整最高风险控制 限额。但额度一旦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应相对稳定,银行不应随意向上调整额 度。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设计科学的风险分析评估模型或方法,以确定对某一客 户的最高授信限额。风险分析、评估模型应定性与定量标准相结合。定性标准应 至少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一)客户的风险状况。包括客户的财务状况、发展前景、信誉状况、授信 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供的抵押担保情况。(二)银行的风险状况。包括对银行的授权、目前的资产质量状况、资金来 源或资本充足程度、银行当前的财务状况。对银行自身风险状况的分析在银团贷

5、款或大型项目贷款时尤其重要。(三)外部经济、金融环境。包括客户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前景、市场所占份 额、国家风险等。(四)自然因素,包括地理位置、交通状况、资源条件等。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制度的要求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和 职能部门,有利于科学决策和风险控制。组织机构的设置应体现审贷分离原则, 保证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统一授信审核、批准部门与执行部门要分清责任,协调 运作。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仍应由信贷管理部门逐笔 审批,授信额度执行部门如国际业务部门,主要负责授信形式发放的业务操作和 相应的风险防范及处置。

6、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确定统一授信的审批程序,审批程序应规范、透明, 包括信息收集、核实,授信审核、审批的全过程。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设置专门部门进行管理, 保证内部管理信息的充分流动,保证管理层能够随时了解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 客户的风险状况,保证统一授信管理的有效性。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适当的信用授权制度。商业银行确定最高授信限 额,应保证在规定的授权范围之内。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识别、监测、控制和管理信用风险的系统,以精 确地确定授信的最高限额。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重视统一授信的管理方式,严格 监督客户最高授信额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应对风险

7、的发生负最终责任。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围绕统一授信制度,完善业务规章制度建设,制定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制定的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和制度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内部应加强对最高授信额度和授权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监督和检查,对超越授权和授信额度开展业务的行为,应进行严肃处理。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的监督,重点 审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和执行情况。第二十条 对没有实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 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停办部分现有业务;(二)不予批准新的授信业务;(三)根据风险状况对资本充足率作相应调整。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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