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493484351 上传时间:2023-04-13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14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JF-2017-011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合 同 编 号: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制定使 用 说 明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居室装修工程适用本合同文本。2、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3、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居民较大的一笔一次性消费,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合同履约期长。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慎重,力求内容具体、全面、严密,正确选择示范文本所提供的选择项条款。4、发包方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

2、。签订合同前甲方要验看承包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与分公司(分部)签订合同,除验看其营业执照及企业资质证书外,合同应加盖具有法人资格的合同专用章。5、工程开工:甲乙双方通过设计方案、首期工程款到位、工程技术交底等前期工作完成后,材料、施工人员到达工程现场开始施工。6、工程验收:隐蔽工程结束须进行验收,双方在验收单上签字认可;竣工总验收按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经甲乙双方、监理单位签字认可。7、验收合格:甲乙双方、监理单位在工程验收单上就验收事项签字、盖章。8、工期顺延:是指非因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后,工程期限予以相应延期。在工期顺延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甲

3、方所付工程款等款项应当交至乙方财务部门。10、本合同中除特别标注外,所称“日”均指“工作日”。1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技术标准(DB-29-35-2017)内容可向天津市家居商会咨询。粘贴印花税票处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姓名): 民族: 住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工程设计师: 职称: 证书号: 联系电话: 施工负责人: 职称: 证书号:

4、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住宅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和造价1.1工程地点: 1.2工程装饰装修面积: 1.3住宅结构: 户型 房 厅 厨 卫 阳台。1.4工程内容及做法见工程报价单(附件一)和施工图纸; 1.5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件三)。(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供应其余部分材料(见附件二、三)。(3)乙方只包工。1.6工程期限 日(以实际工作日计算);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5、年 月 日。1.7工程款和工程报价单(1)工程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金额大写: 以上工程造价中是否包含隐蔽工程(水电项目):a.包含水电项目 b.不含水电项目隐蔽工程(水电项目)款:本合同隐蔽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金额大写: 。 (2)工程报价单本着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双方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 (3)工程报价单应当与材料质量工艺标准配套编制,共同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根据。(4)总造价是甲、乙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竣工结算的上下增减幅度不超过总价款(预算价)的10%(包含隐蔽工程)。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这部分的工程款应当按

6、实际计算。第二条工程监理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应当与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监理工程师需提供资格证)。第三条 施工图纸3.1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1)甲方自行设计的,应当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乙方应当提供施工图纸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3.2开工三日前,甲方应当协助提供施工地点的原结构、水路、电路施工图。3.3双方应当对施工图纸予以签收确认。3.4对施工图纸的变更应当以甲方签字确认为准。3.5双方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施工

7、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擅自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第四条甲方义务4.1开工三日前要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4.2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用于施工的水源、电源和冬季供暖。4.3办理物业部门开工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4.4遵守物业部门的规章制定,并告知乙方。4.5协调乙方施工人员与邻里之间的关系。4.6不得有下列行为:(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3)在室内铺贴一厘米以上石材、砌筑墙体、增加楼地面荷载。(4)破坏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5)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

8、他行为。4.7水电工程施工前对水电工程量予以确认。4.8凡必须涉及4.6款所列内容的,甲方应持有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文件。4.9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甲方则应当负责配合乙方做好保卫及消防工作;居室中有滞留物的,甲方应做好保护,说明注意事项。5.0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中期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第五条乙方义务5.1施工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对现有房屋结构中有卫生间等电位联接装置的,不允许覆盖,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等电位联接,以防漏电、静电、雷电。5.2严格执行市建设

9、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无房屋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2)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3)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墙体开裂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的责任。(4)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 (5)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6)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并将垃圾放至物业指定地点。5.3 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

10、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标准、规范、计算书等书面资料的查阅条件。5.4甲方为少数民族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5.5遵守物业部门的规章制度并承担相应责任。5.6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在施工地点做饭、住宿。5.7水电工应持有岗位证书。第六条工程变更6.1施工期间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共同签定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工期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的根据。6.2甲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提出减项时,如该项目已开工,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6.3工程增项时,甲方应当根据工程量适当延长工期,并在工程变更协议中予以注

11、明。6.4甲方不得与乙方设计师或施工人员私自确定工程变更内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担相应责任。第七条 材料供应7.1按乙方编制的本合同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见附件三)所约定的供料方式和内容进行提供。(1)应当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应当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就材料、设备数量、质量、环保等内容按照约定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质量控制责任由乙方承担。(2)应当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须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就材料、设备数量、质量、环保等内容按照约定共同验收,由甲方书面确认备案。(3) 双方所提供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室

12、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并具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第八条工期延误8.1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应当顺延:(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2)不可抗力;(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8.2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 工期应当顺延:(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3)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8.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需要返工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质量标准9.1工程的室内环境污

13、染控制,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标准执行。9.2本工程按国家现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本市现行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技术标准(DB-29-35-2017)的标准执行,并应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9.3在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时,应当申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认定;相关费用由申请方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第十条 工程验收10.1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1)材料验收;(2)隐蔽工程验收;(3)中期工程验收;(4)竣工验收。10.2隐蔽工程和中期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当通知甲方在三日内进行验收,待双方验收合格并签订确认后,乙方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如甲方不进行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自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