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燃胶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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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祁南矿阻燃胶带管理规定第 1条 矿井井下生产用胶带(包括传动皮带)必须采用阻燃胶带。 为加强井下生产用胶带安全管理,成立矿阻燃胶带管理领导小组,机电 矿长、经营矿长任组长,机电副总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经管部、机电 科、生产部组成。负责阻燃胶带的监督管理工作。第 2条 使用单位依据实际需求情况提前提出胶带需求计划,报经管 部。经管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库存情况整理好胶带采购计划,报胶带管理 领导小组审批后,报供应站采购。第 3条 对新采区安装投入的胶带,生产部应根据经管部的胶带采购 计划,上报集团公司计划发展部申请资金计划。第 4条 采购到矿的阻燃胶带,由机电科组织经管部和使用单位进行 验收。供应站必

2、须提供阻燃胶带的商检报告和 “三证一标 ”,即煤安标志 (MA ),阻燃试验证明、抗静电试验证明、合格证。报告及证、标不 全,视为不合格胶带,不予验收,不得入库。验收合格的胶带由经管部 安排入库, “三证一标 ”由机电科归档保存备查。第 5条 经管部对验收合格的胶带使用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入库、建 帐、保管、发放、安排回收、申请报废等。第 6条 阻燃胶带保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胶带存放的仓库温度应在15-40C,空气相对湿度为50-80%, 胶带应避免阳光直射和雨淋,距离热源 2m以上。( 2)经管部对储存的胶带按帐进行标识,不得与熔剂类、油类、酸 类、碱类物品接触。(3) 胶带堆码不宜过高

3、,不超过 3m为限。库存胶带每隔4-6个月进 行一次倒垛。(4) 胶带储存期一般为 1-2年。超过 2年的胶带,经管部要书面报告 矿阻燃胶带管理领导小组,安排重新实验。第 7条 使用单位领用胶带时必须按计划、经经管部审批后,保管员 方可发放。胶带安装或更换完成后,经管部应及时安排管理人员到现场 验收,并及时建帐。第 8条 阻燃胶带的回收再复用由经管部统一安排并经使用单位鉴 定,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井下使用。阻燃胶带报废,由经管部组织机电 科进行鉴定,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矿胶带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执 行。第 9条 经管部每月把阻燃胶带使用及库存情况生成报表,经机电副 总审查后,报集团公司机电处及矿有关领导。第 10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阻燃胶带不得入库,严禁发放、下 井使用,否则罚综管科 20元 /米。使用单位发现不合格的阻燃胶带,不 得安装使用,并及时向胶带管理领导小组汇报,所造成的生产影响经追 查后由责任单位负责。第 11条 阻燃胶带管理领导小组每月组织对阻燃胶带的计划、验收、 入库、使用、储存情况,帐、卡、物及审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安排整改,严重问题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 100-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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