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业资本适足性报告相关填报表格填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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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險業資本適足性報告相關填報表格填報手冊人身保險業資本適足性報告相關填報表格填報手冊目錄表03:資產負債表1表04:損益表22表05-1:資金運用表25表05-2:資產負債表與資金運用表之調節表33表06:資金運用收益表36表10-3:關係人股票投資明細表40表10-4:非關係人股票投資明細表42表13-2:不動產餘額明細表(總計)44表16-1-1:衍生性商品餘額明細表期貨與遠期契約47表16-1-2:衍生性商品餘額明細表交換54表16-1-3:衍生性商品餘額明細表買入選擇權(含認購售權證)60表19-1:再保險人交易明細表66表19-2:再保險經紀人交易明細表68表19-3:未適格再保

2、險準備計算表69表19-4:長期健康保險再保險明細表72表20:關係人交易明細表73表20:關係人交易明細表74表21-1:直接保險業務明細表75表21-2:分出再保險業務明細表78表21-3:分入再保險業務明細表81表23:有效契約責任準備金明細表84表24: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明細表88表25-2: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明細表91表30-1:資本適足比率分析表93表30-2:C0:資產風險關係人風險計算表95表30-3:C1:資產風險非關係人風險計算表98表30-3-1:C1A:國內資產風險-非關係人信用風險計算表110表30-3-2:C1B:國外資產風險-非關係人信用風險計算表113表30-3-

3、3:傳統型外幣保單外匯風險計算表115表30-4:C2:保險風險計算表116表30-5:C3:利率風險計算表121表30-6:C4:其他風險計算表123表30-7:自有資本總額計算表125表30-7-1&表30-7-2:發行負債型特別股或具資本性質債券明細表(自97年11月15日起發行者)127表30-8:信用評等資訊調整表128表30-9:資產集中度係數計算表130表30-10:淨危險保額報告表131表30-11:保單價值準備金表133表30-12:投資資產信用評等資訊表136表30-13:長期健康險風險係數計算表138表30-14:公司值及資產風險係數計算表140表30-15:無評等不動產

4、(REAT)及金融資產受益證券(含資產基礎證券)風險資本額計算表142表30-16:國外借券再投資風險資本額計算表144附錄一:保險業計算資本適足率之資產認許標準及評價原則145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表03:資產負債表一、 資產本說明的目的在於介紹人壽保險業淨認許資產的配置情形,每一類資產應以帳載金額列於第4欄,並詳列相對應之非認許資產及淨認許資產於第6欄、第7欄。有關資產認許標準及評價原則請參閱本手冊附錄一:保險業計算資本適足率之資產認許標準及評價原則。人身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相關填報表格之編製,應依人身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相關填報表格填報說

5、明及相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一) 各項資產的金額及相關比例分別以下列十二欄表示:第2欄帳載總額係指保險公司依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編製之財務報表,其資產負債表所帳列各項資產尚未加減第3欄評價科目前的金額。第3欄評價科目 係指金融資產評價調整、累計折舊、累積減損或帳列備抵項目(包含各項擔保放款所提列之備抵呆帳等)。第4欄帳載金額係指保險公司依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編製之財務報表,其資產負債表所帳列各項資產的金額。第5欄帳載金額% 為第4欄各列資產之帳載金額分別除以第4欄第154列資產總計

6、之比例。第6欄非認許資產為確保保險業之清償能力及資本適足性,對其資產變現能力所做之評估,任何淨變現價值低於帳面金額或價值不明確者,逕列為非認許資產;該項目之評定依保險業計算資本適足率之資產認許標準及評價原則辦理。各資產項目,屬於保險業計算資本適足率之資產認許標準及評價原則所規定之非認許資產者,應分別於此欄位列示。第7欄淨認許資產為第4欄減除第6欄後的金額。第8欄上期帳載金額本欄須與上期各資產項目之帳載產金額相一致。第9欄上期帳載金額%本欄須與上期各資產項目之帳載資產%相一致。第10欄上期淨認許資產本欄須與上期各資產項目之淨認許資產金額相一致。所稱本期及上期於填報月報資料時係指當月份及上月份餘額

7、;於填報(半)年報時係指當(半)年度及上(半)年度餘額。第11欄帳載金額比較增減金額為第4欄減除第8欄後的金額。第12欄帳載金額比較增減%為第11欄除以第8欄後之比例。(二) 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除下列註明項目外,應依照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理。第1列流動資產用途未受限制之現金或約當現金;為交易目的而持有,或短期間持有且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變現,或在人身保險業營業週期之正常營業過程中,預期將變現或備供出售或消耗之資產。本列流動資產金額為第2列至第61列各項流動資產科目加總之和。第2列現金及約當現金現金及約當現金、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庫存外幣、

8、外幣存款、匯撥中現金及零星支出之週轉金,暨隨時可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即將到期而其利率變動對其價值影響甚少,之短期且具高度流動性之投資。 非活期之銀行存款,應分項列報,其到期日在一年以後者,應加註明;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有約束者,不得列入現金之內。 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長短期之性質,分別列為流動資產或其他資產。第3列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係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1. 交易目的金融資產。2. 除依避險會計指定為被避險項目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下列金融商品應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資產:1. 其取得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出售。2. 其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

9、金融商品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3. 除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性商品金融資產。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應按公平價值衡量,並將評價調整金額列於第3欄。股票及存託憑證於證券 交易所上市或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櫃檯買賣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開放型基金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值。所稱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不含依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五條規定核准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 (以下簡稱興櫃股票)。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

10、,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非流動。本列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金額為第4列至第12列各投資項目加總之和。第4列公債、國庫券係指依保險法第146條之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為之投資。第5列金融債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有價證券係指依保險法第146條之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六款規定所為之投資,包括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附買回條件之債券投資、不動產受益證券、金融資產受益證券、ETF,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有價證券等。第6列公司股票係指依保險法第146條之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所為之投資,且依公司持有目的及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

11、公報有關規定分類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本列第(1)欄括號內註記之評價調整數係指本列所列之金融資產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以公平價值衡量所產生之評價調整數。第7列公司債係指依保險法第146條之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所為之投資。第8列受益憑證係指依保險法第146條之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為之投資。第9列抵繳存出保證金有價證券投資若有存出作為抵繳保證金情事者,應自原投資所屬之科目項下減除,列為存出保證金科目。第10列國外投資係指依保險法第146條之四規定所為之投資,且依公司持有目的及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有關規定分類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本列第(1)欄括號內註記之屬股票

12、部分之評價調整係指本列所列之金融資產中屬股票投資部分,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以公平價值衡量所產生之評價調整數。第13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係非衍生性金融資產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 被指定為備供出售者。2. 非屬下列金融資產者:(1)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2)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3)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4)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5) 應收款。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按公平價值衡量,若有減損之客觀證據時,應就帳面價值超過其可回收金額之部分提列減損損失,並將評價調整及累計減損金額列於第3欄。股票及存託憑證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

13、收盤價。開放型基金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值。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有存出作為抵繳保證金情事者,應自本科目項下減除,列為存出保證金科目。本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金額為第14列至第22列各投資項目加總之和。第16列公司股票係指依保險法第146條之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所為之投資,且依公司持有目的及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有關規定分類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本列第(1)欄括號內註記之評價調整數係指本列所列之金融資產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以公平價值衡量所產生之評價調整數。第20列國外投資係

14、指依保險法第146條之四規定所為之投資,且依公司持有目的及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有關規定分類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本列第(1)欄括號內註記之屬股票部分之評價調整係指本列所列之金融資產中屬股票投資部分,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以公平價值衡量所產生之評價調整數。第21列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係指依保險法第146條之五規定所為之投資。第23列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流動凡於一年內到期之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收取金額及固定到期日,且公司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若有減損之客觀證據時,應就帳面價值超過其可回收金額之部分提列減損損失,並

15、將累計減損金額列於第3欄。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有存出作為抵繳保證金情事者,應自本科目項下減除,列為存出保證金科目。本列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流動金額為第24列至第31列各投資項目加總之和。第32列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流動: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生性金融資產,應以公平價值衡量,並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非流動。第33列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凡持有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或興櫃股票,且未具重大影響力或與該等股票連動且以該等股票交割之衍生性商品。若有減損之客觀證據時,應就帳面價值超過其可回收金額之部分提列減損損失,並將累計減損金額列於第3欄。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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