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言论的限制与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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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职业言论的限制与责任承担教师职业言论的限制与责任承担 摘要 与公民言论、学术自由不同,基础教育教师的职业言论受职 业道德的约束。 受限于职业角色和职业纪律, 教师必须牺牲部分言论 自由,以忠于职业操守。教师对明显、严重的不当职业言论承担法律 责任,但教师的责任承担必须经过正当程序确认。 关键词 基础教育;教师;职业言论一、问题的提出事件一: 2001 年,株洲市第二中学教师尹健庭强调“读书是为 了自己”的观点。在对学生进行入学教育时发表“读书可以挣大钱、 娶美女”的观点,在其个人着作人世老枪一书中宣称:“世上的 一切都必须为我服务, 不然,这一切都没有意义”“天下最大的谎话, 就是毫不利己

2、, 专门利人”“我的真心话就是专门利己, 毫不 害人”。事件二:年,都江堰光亚学校教师范美忠在地震发生时,弃学生 于不顾第一个跑出教室。事后,他在天涯论坛上发表了一篇那一刻 地动山摇的帖子,在文章的最后表白:“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 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 其他的人, 哪怕是我的母 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这两起事件均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 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 论辩。反对者认为尹健庭、范美忠的言论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应取消 其教师资格; 支持者认为教师享有言论自由权, 不能对教师进行道德 绑架。教师言论是否受限制、 如何限制以及教师言论不当应如何承担 责任?这些问题有

3、必要进行深入探讨。二、教师职业言论的限制(一)公民言论的一般限制关于言论自由, 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曾经说, 他不同意驳斥他 的人的意见, 可是他誓死保卫对方有驳斥他的意见的自由。 1 现代 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化的社会,有主流价值观,也有非主流价值观。 容忍多种价值观共存,是民主社会的特征。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然而自由从来就不是绝对的, 言论自由也是有限制的。 国家一般 通过宪法和法律限制公民言论危及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利益。 我国宪 法第 5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 不得损害国家的、 社会的、 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 利。”因此,公民言论一般以不损

4、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 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为限。(二)教师职业言论的限制1. 教师职业言论受职业道德约束教师与普通公民不同, 是多种角色的扮演者, 这其中既有职业身 份又有非职业身份。 当其以教师身份出现, 教师的职业言论便受到职 业道德的约束。作为普通公民的教师能够时刻感受到社会观念的多样化, 他们往 往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多样化的价值观念带到教师角色中, 直接或者间 接地将其转化为教育内容。 尹健庭和范美忠超常规的、 与教育目标和 教育理念相冲突的言论正是多样化价值观的表现。 当教师的角色与心 理发生冲突, 言论与职业道德相悖时, 职业道德取代公民言论的一般 限制,成为教师言论

5、自由的界限。这是因为:首先,学校教育不同于 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 最突出的特点是有明确的目的和计划, 它是一 个有原则和理念支撑的社会化的系统制度与系统活动。 教师作为学校 教育的具体实施者,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传承着公认的教育理念。 教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职业规范,表达了教师职业行为的准则。其次,教师职业道德,并非是纯粹的道德问题,它作为教师职业 义务的重要内容被纳入法律中。义务教育法第28条第 1款规定“教 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 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教师法第 8条第 1款规定“遵守宪法、法 律和职业道德, 为人师表”; 第 3 款规定“对学生进行宪法

6、所确定的 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 民族团结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 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第 5 款规定“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 康成长的现象”。 这些规定虽然是比较抽象的原则, 但却十分清楚地 表明职业道德对教师的法律意义。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纪律性, 在实施上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作为 教师,受限于职业角色和职业纪律必然需要牺牲一部分言论自由, 以 忠于职业操守。 职业道德对教师言论的约束和限制, 是对作为一般公 民身份的教师合理的“道德绑架”。 教师即使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公开 发表的涉及教育目标和教育理念的言论,也受教师职业道德的约束。2. 教师职业言论的界定 教师言论的限制因其所

7、扮演角色身份不同而有区别。 受制于职业 因素,教师的职业言论限制程度高于一般公民。因此,对于教师言论 的限制,前提问题是区分言论性质。 言论内容是区分言论性质的主要 标准。当内容无关于教育职业或教师职责问题,如对社会的看法、对 某人某事件的观点、对时事的评论等,其言论为非职业言论。当内容 关乎教育职业或教师职责问题时,其言论为职业言论。(三)教师言论限制与学术自由“教育是高度的精神活动,教师进行教育时,应引导儿童、学生 理解学问、研究的成果,以此使儿童、学生了解事物,并获得思考力 和创造力。所以,对教师来说,保障学术自由是不可缺少的。” 学 术自由是以言论自由为核心衍生出来的权利。 学术自由虽

8、然不是宪法 明文规定的权利, 但各国都将学术自由视为宪法权利的放射物或特别 的关切予以保护。学术自由是教师在其学科领域内的自由。 它保证教师, 主要是高 等学校的教师和研究者不受政治的或其他行政当局的指令从事工作, 追求真理是其重要目标。中小学教育的任务、对象、教学的内容与高 等教育存在着本质的差别, 教师授课内容、 授课方法都应服从学校及 教育主管的指令而缺乏自主性, 因此,中小学教师享有不完全的学术 自由。根据“学术自由是任何人的基本权利”这一根本性质, 中小学 教师虽然在其任职学校的教学活动中不能主张完全的学术自由权, 但 是如果在学校外从事学术活动则可以主张学术自由。教师的言论受职业道

9、德限制, 而在教师研究的专业领域, 教师有 言论自由空间。二者并不矛盾,应区别对待。教师职业道德限制的是 与教育目标、 教育宗旨相悖的价值观在教育职业中的传授。 而学术自 由“并不保护任何一种学术观念或理论, 而是保护学术活动的各种形 式;它们包括在内容和形式上可被认为是发现真理的严肃和系统之所 有事务”。 学术研究是一项严谨的工作, 尽管其结论表现为某种观念 或理论,但其过程是严肃和系统的论证,而非教师的一般性言论。即 使学术研究的结论与教育目标有偏离,也享受职业豁免。三、教师职业言论的责任承担(一)责任承担的难题 宪法对公民言论的限制为一般原则限制,国家基本法民法、 行政法和刑法分别对言论

10、违法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 例如:民 法通则 第 0 条规定“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时, 不得发表侵害他人名 誉权、荣誉权的言论”;治安处罚法第 25 条规定“不得散布谣言, 谎报险情、疫情、 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刑法 第 103 条和第 105 条规定“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时, 不得发表煽动分 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以及以造谣、 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 权、* 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教师的非职业言论违法损害他人利 益或公共利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 行政或刑事责任。 当教师的职业 言论违背职业道德, 也必然会产生责任承担问题, 这就是株州市教育 局对尹健庭做出的行政处分是否合法、 范美忠能否被吊销教师资格和 解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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