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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书的相关规定及用途证明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我国现行法律尚没有关于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证明书的完整、明确的规定,只有1999年公布的失业保险条例 从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角度,规定城镇企业事业 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 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 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也引发了劳动者再次就业应持有离职证明书、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 者出具离职证明书的社会议论和呼声。借鉴国际经验,为维护劳动力 市场秩序和劳动者的权益,本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法定义务。离职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填发离职证明书,人力资源部 发出的离职证明书只证明离职员工的受雇日期、职位及其离职原因。 一般被开除的职工是填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填发离职证明书。因为离职 证明书没有确定的交阅单位,所以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须 写上开证明的日期。1、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2、证明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离职;3、证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职位;4、可以凭此转你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等。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