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法立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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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点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立法意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解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提供了 法律保障,有利于规范农产品的生产、流通、消费和政府监管行 为和秩序,有利于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保障了广大人 民群众的消费安全。第一、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坚持科学发展,促进 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现实要求。随着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进入 新阶段,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高产、 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必须始终坚持数量与质量 并重,扎实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 出台,可以提升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制水平,推动优质安 全农产品的生产与消费,加

2、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监管,为现代 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支撑。第二、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 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可靠保障。“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 先”,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生命安全, 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和民族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但相关法规 建设滞后的问题日益凸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进一 步规范了农产品产销秩序,更加有效地保证公众农产品消费安全 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第三、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提升农产品竞争力, 应对农业新时期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的重大举措。随着农业

3、经济 发展进程加快,农业生产水平不断提升,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质 量安全是农产品市场竞争的关键因素,是决定农产品能否进入市 场的基本标准,是提升农产品价值的重要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也日益成为各地农产品进入市场的主要阻碍。严格按照农产品 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推进农业标准化,提高农产品质量安 全水平,必将有利于全面提升农产品竞争力,更好地拓展优势农 产品的市场潜力,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第四、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推进依法行政,填补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空白的客观要求。建设法治社会首 先要有法可依,长期以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缺乏专门的 法律依据,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4、的难度, 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党中央、国务院 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高度关注并提 出了明确要求,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连续多年呼吁加快农产 品质量安全立法进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填补了法 律空白,必将促进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开创农产品 质量安全管理的新局面。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基本立法精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充分体现了我国农业和农产品质量 安全管理的特殊性,吸收和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构建了一套 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国情和农情的法律规范。一是立足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产品质量提高。当前和今 后一个时期,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点是解

5、决农产品消费安全 的问题,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广义的无公害农产品包括无公 害 有机农产品、自然食品、生态食品、绿色食品、无污染食品 等),让老百姓吃上放心农产品。但从长远来看,安全性问题得 到基本解决后,全面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农 产品的需求,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将会上升为主要矛盾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既要着眼于解决消费安全问题,还要 考虑提高农产品质量的长远目标。要通过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 作,不断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努力提升农产品的竞争力。农产 品质量安全法确立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 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宗旨,不仅明确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 国家规

6、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而且明确国家引导、 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二是突出源头治理,加强全程监控。农产品生产链条长,生 产环境开放,不可控因素多,各个生产环节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必须确立全程监管的理念,对农产品生产 经营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控制,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符合要求的农 产品。但农产品生产源头,特别是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的科学 合理使用和生产过程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直接、重大影响, 在遵循全程控制的基础上必须把源头治理作为重点,加强对农产 品生产源头的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产地和生产 专章规定,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

7、过程管理提出 了明确的要求。三是严格市场准入,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健 全、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是防止和杜绝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进 入市场与消费环节的重要措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农 产品的市场准入条件,禁止五种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上市销售; 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销售企业应承担的义务,要求销售企业建立 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 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农产品,要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部门报告。建立农产品质量 安全追溯制度,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处理农产品质 量安全事故的基本措施,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农产品质 量

8、安全法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从生产经营记录、包装标识、 赔偿责任主体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四是强化风险评估,实现科学管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 险评估,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和基本要求。通过风险评估, 对农产品中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重金属、生物因素 等对人类健康和动植物生长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价,为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确立了风险评估的法律地位,要求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农业部门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 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五是区别不同主体,加强分类指导。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多而分散、生产经营方式和规模差异很大。

9、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和农情,针对不同的生产经营主体,采取不同 的管理措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分别对农户、农产品生产企 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批发市场等,确立了不同的义务和 责任。同时,确立了引导与处罚相结合,重在引导的原则。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 安全管理,通过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培训, 不断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知识和生产技能。农民专业合 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要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行 业自律,不断提高为其成员开展技术服务的水平。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本法调整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关于调整

10、的产品 范围问题,本法所指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 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二是关于调整的 行为主体问题,既包括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包括农产品 质量安全管理者和相应的检测技术机构和人员等;三是关于调整 的管理环节问题,既包括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的科学合理使用、 农产品生产和产后处理的标准化管理,也包括农产品的包装、标 识、标志和市场准入管理。可以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涉 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方方面面都进行了相应的规范,调整的对象 全面、具体,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农情。2006年 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农产品质量 安全法共分八章五十六条。第一章是总则,

11、对农产品的定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涵,法律的实施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安全优 质农产品生产,公众质量安全教育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第二章是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农产 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性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发布、实 施的程序和要求等进行了规定;第三章是农产品产地,对农产品 禁止生产区域的确定,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建设,农业投入 品的合理使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第四章是农产品生产,对农产 品生产技术规范的制定,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许可与监督抽查、农 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与推广、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农产品生 产

12、者自检、农产品行业协会自律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第五章是农 产品包装和标识,对农产品分类包装、包装标识、包装材质、转 基因标识、动植物检疫标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和优质农产品质 量标志做出了规定;第六章是监督检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 准入条件、监测和监督检查制度、检验机构资质、社会监督、现 场检查、事故报告、责任追溯、进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等进行 了明确规定;第七章是法律责任,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 做出了规定;第八章是附则。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立法特点 一是填补空白与现有法律衔接相结合。主要填补食品卫生 法和产品质量法留下的空白,具体内容上监管农产品质量 和安全,同时注意与现有食品卫生等法

13、律相衔接。二是全程监控 与突出源头治理相结合。在遵循全程监管的基础上,重点对农产 品生产源头、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生产过程加强管理,建立 市场准入制度。三是从严要求与区别对待相结合。农产品生产、 加工和销售涉及不同行为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对广大农户重在 引导、教育和技术指导,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企业、 批发市场等组织化程度较高的主体则重在健全制度,规范行为。 四是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在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体 监管作用的同时,充分尊重我国现行体制,发挥各相关职能部门 的作用。五是借鉴国际惯例与尊重国情农情相结合。借鉴国际惯 例,设计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同时考虑我国的实

14、际 情况,增强管理制度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六是政府部门监管和行 业协会自律相结合。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充分发挥农民专业 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团体的服务、自律和监 督作用。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农业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特别是农业 部门的法定职责与义务,这就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必须由注 重行政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转变。各级农业部门应当站 在推进依法治国,维护法律尊严的高度,切实转变职能,以学习、 贯彻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契机,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 平,认真履行市场监管、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责,努力推动农 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迈上新台阶

15、,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业进一步 向前发展。结合法律的贯彻实施,当前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要依法加强产地建设和投入品监管。控制农产品源头污染 是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道关口。加强农产品产地建设 强化环境保护,改进基础设施,规范投入品使用,防止产地污染。 特别是对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要坚决按照法律规定, 认真落实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制度。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组织 农业投入品生产许可和监督抽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 入品行为,积极推广连锁经营等流通方式,净化农业投入品市场。二要依法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实行农业标准化全程控制, 是提高农业产品质量的关键。首先要抓标准制修订。以制定通

16、则 类标准为重点,加快完善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主体,以地方 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补充的农业标准体系。其次要抓标准实施。以 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和无公害生产示范基地创建活动为突 破口,加强农技推广人员标准知识培训,全面提高农业标准化水 平。再次要抓标准监督。依法实施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强化农 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逐步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 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三要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行质量安全监测和监 督抽查,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抓紧完善体系,尽 快启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规划,加强质检体系和 机构建设。加强能力建设,改进仪器设备等检测手段,提高检验 检测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制度,深化例行监测制度,制定监测 计划,完善检测程序和办法,延伸检测区域,扩大监测范围。健 全信息发布制度,提升质量安全预警水平,防范质量安全风险。 推进机制创新,针对我国农户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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