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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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和产权界定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安装在住宅的公共部位,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指一户家庭安装一只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城市供水企业按户计量收费。应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和“用户自愿”原则,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过程中。对不愿意申请改造的用户,仍按原供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水表在建筑物外集中安装的供水设施产权以水表为 界,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后。水表在每层楼梯间或管道井内集中安装,供水设施产权以表前支线管道距建筑物散水坡1.5米为分界点,表前(或分界点前)供水设施产权归属供水经营者,维修保养由供水经营者负责(计量水表强制检定按

2、计量法和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表后(或分界点后)供水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维护保养由用户负责。注册水表产权属供水经营者。二、实施对象和范围(一)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实施对象是七层(含七层)以下的成套居民住宅;七层以上的成套居民住宅及地势较高的住宅。必须报供水企业审批,并经供水企业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对未经同意安装二次供水设备,供水企业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可停止供水,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处罚。(二)对已建成住宅“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改装。要求安装安全、美观,不妨碍住户通行等正常活动。(三)根据户型、结构等实际情况。同一单元或一幢楼应尽可能采用同一种形式改装。(四)自来水贸

3、易结算计量水表应采用经质量技术监督(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的产品。鼓励采用具有先进性、技术成熟、多种形式的新型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对400户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100户以下的可根据用户意愿选用IC卡智能水表或机械表。(五)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用合适的材料。水管管材、配件及附属设施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六)改造过程中。应根据用户的要求,有选择地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七)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过程中。同步取消屋顶水箱。(八)小区内公共消防必须安装消防水表。消防水表所发生的水量,除用于消防灭火之外,水费由小区所有居民或单元居民共同分摊。三、组织实施(一)供水企业成立城市供水“一户

4、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黄冈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制定城市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实施规划和细则。并对“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工作的进展情况、贸易结算计量水表的选用和安装工作的安全、质量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二)供水企业负责实施具体的改造工作。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规定操作。(三)新建住宅必须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要求进行设计。所需费用按实际计入住宅建造成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必须将分户给水管道和室外水表位纳入设计审查内容,以便落实“一户一表、计量出户”供水管理方式。对未按规定进行设计

5、和私自施工的供水企业可以不予供水。(四)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所发生“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五)对已建住宅要求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改造的住户。集体向供水企业提出安装申请。供水企业受理安装申请后,按实地勘察、设计签订合同、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等程序进行,所需费用按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六)居民成套住宅户内供水设施的更新和改造。(七)对个别确实无法实施改造的住宅。签订供用水合同(八)凡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及管网维修、改造工程涉及到道路施工、占用绿地。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恢复原状;绿化如有损坏,由城市供水企业按原品种补种。(九)已纳入旧城改造三年内计划的以及违

6、建住宅、房屋一律不予实施“一户一表”供水企业有权不予供水。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便民体育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设施是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基础条件。实现全面小康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近年来,全市城镇便民体育设施建设不断加强,但与广大市民对强身健体的要求相比,体育设施总量明显不足、分布不平衡,尤其是城镇住宅小区、公园、绿地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缺乏,影响了全民健身活动的深入开展。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城镇便民体育设施建设的重要性,把便民体育设施规划建设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重要措施来抓。要坚持就近方便、灵活多样、安全适用、

7、管理规范的原则,加强群众身边的体育设施建设,推进体育设施进小区、进公园、进社区,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蓬勃开展。二、城镇便民体育设施建设的目标任务实现新(改、扩)建小区、社区、公园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便民体育设施全覆盖,城镇便民体育设施是指城市小区、社区、公园(含绿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活动设施。便民体育设施建设的目标是2018年。加上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全市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超过1平方米,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构筑体育设施与城市建设、环境建设、园林建设相融合的城市生态格局,精心设计和建设一批体育设施。形成具有黄冈特色的体育休闲景观。新(改、扩)建的小区以及现有的标志性建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

8、闲置地添置一些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便民体育设施,按照“布体于绿(地)布体于(广)场、布体于(公)园、布体于景(观)布体于空(地)思路。寓健身于休闲之中,创造良好的体育生态环境。三、加强城镇便民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一)坚持规划先行。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城镇便民体育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新(改、扩)建住宅小区项目、旧城改造项目、商业社区项目、新建公园应结合自然条件按规划标准配套建设便民体育设施。按照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规定,城市住宅小区便民体育设施规划占地面积人均不少于0.30.65平方米;公园、旧城改造

9、项目体育设施占地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35%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划和降低其用地指标。(二)严格管理城镇便民体育设施建设用地将城镇便民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关于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并依法审批安排。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时,应根据规划要求,将需配套建设的便民体育设施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便民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或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三)健全城镇便民体育设施建设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根据财力逐年安排并有所增加。同时要多渠道

10、、多元化筹措城镇体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经费,各级政府要把城镇体育设施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维护资金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积极探索向社会筹集体育设施建设资金的新路子。按照互惠、互利原则,引导、带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冠名、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兴建体育设施。鼓励、支持居民和单位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体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新建、改建城镇体育设施时,项目立项、土地使用、规费减免等方面可以按规定给予优惠。政府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经依法批准后,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土地。采取由政府投入为主、体育彩票资助、部门适当补贴的办法解决。新建、改建、扩建小区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便民体育设施所

11、需资金由开发商负责解决;公园、绿地配套体育设施所需资金由公园、绿地的归属单位负责解决;社区配套体育设施所需资金由社区负责解决;机关、企事业单位配套体育设施所需资金由各单位自筹解决。公共场所配套体育设施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四)利用、管理和保护好城镇便民体育设施所在社区、公园、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等,各地要将城镇便民体育设施建设及使用纳入文明创建和体育先进单位年度考核评比内容。城镇便民体育设施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其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挪用便民体育设施。确因特殊情况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及时恢复原状。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营造公

12、平竞争良好经营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平安,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发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查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全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活、生产安全。同时,引导和帮助符合相关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者取得合法证照从事合法经营,努

13、力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二、工作机制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各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权力和责任对等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落实责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通过建立成员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制度、重点帮扶制度,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一)成立领导小组。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办、综治办和工商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工商、卫生、文化、安监、公安、消防、经贸、质监、交通、食品药品监管、国土资源、农业、规划建设、城管、环保、劳动保障、林业、水利、旅游、烟

14、草专卖、盐务、畜牧等职能部门和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由县工商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系。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年上下半年各召开一次,特殊工作需要临时召开。成员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各职能部门的落实情况通报成员会议。(二)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各职能部门(单位)要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

15、则,互相配合,互通信息,交换意见。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在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单位)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案件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三、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范围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2、按规定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3、已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5、有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注销,或有效期满但未按规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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