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拆除违法建筑程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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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分类与执行程序项目具体程序或要求备注强制拆除 的分类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 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 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 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目前,对 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根据 执行机关的不同,分为行政 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和 城管执法现场拆除三种(1)行政强制拆除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对已生效的限期拆除决定,当 事人在期限内没有复议或诉讼又不自动履行的,应当责令有关 部门组织相关执法队伍在政府的直接指挥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下 实施强制拆除。(2)法院的强制执行对违法建筑已依法确认并按程序作出了限期拆除的行政处 罚决定之后,当事人不自动拆除,又没有在法

2、定期限内提出行 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者是提出复议或诉讼但被依法维持原处 罚决定的,原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之前,一般要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 查,如果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应发出执行通知书;如被执行 人再不主动履行决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即可组织强制执行。对 法院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只能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不影响执 行。(1)、(2)两种强制执行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如拆除建筑、清除建筑垃圾的费用,甚至恢复非法建设前原状的费用均由被执行人 承担。(3) 城管执法现场执行在日常进行的城管执法工作中,如遇上当事人搭建的规模较 小的违法建筑,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执

3、法机构可以现场执 行,予以拆除,所需费用则由执法机构承担。其特点: 所拆除的违法建筑规模较小,拆除的难度和工作量也不 大,现场执行比较简单; 对城管执法提出的立即拆除的决定,相对人表示同意,不 存在争议; 执行费用由执行机关负担,则相对减轻了被执行人的经济 损失,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和。强制拆除前的执行程序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 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 关决定的合法期限内既不 履行义务又不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诉讼的,具有行政 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 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或申 请人民法院执行和准予执 行。(1)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时,同时书面催告。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

4、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 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 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需要提醒行政相对人特别注意的是:在收到限期拆除的决定书后,如有异议应当及时在决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否则,如不主动履行处罚决定,将引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而难以逆转。(2) 依法送达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强制拆除的期限。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

5、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 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 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 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 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 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以防止送达无效。(3) 公告后再次书面催告。如强制拆除的期限届满,相对人未 行政复议和诉讼,则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

6、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执行:强制拆除中的程序(1) 强制执行前,行政主管部门可向被拆迁入发出书面告诫, 强制拆除的程序促使其自动履行搬迁义务;经告诫仍不履行义务的,发出强制执行决定书。(2) 向当事人送达并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告知当事人权利和法律救济方法。(3) 检验执行标的,填制执行物品清单,拆除违法建筑;强制 执行时,执行人员应向被拆迁入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对被拆 房屋进行拍照,对搬迁财物登记造册,并作好笔录。(4) 依法强制执行完毕后,执行人应制作强制执行报告,如实 记录当事人违章事实,强制执行的主体、标的、依据、时间、 地点、结果等。(5) 由执行人、被执行人、见证人在执行笔录上签名。必要

7、 时邀请公证机关到场公证。(1) 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一定要按“人房分离”的原则,作 好预案和各种准备,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2) 对被执行人要始终坚持做疏导工作。(3) 对于强拆现场要封闭管理,防止意外。强制拆除的特殊规定中止执行的规定在强制拆除进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动,(1)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2)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 利益的;(1)应特别强调:执行中被执行人情绪激 可能发生人身伤害的,如无十分把握可以防止伤害后果发生的,均应暂停执行。对已发生的人身伤害后果,执行可能引起人

8、身伤害事件的,如当事人以暴力、自残、 自杀方式抵制执行的;终结执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1)执行标的灭失的;(2)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3)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执行回转的规定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 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 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执行和解的规定(1)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 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 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 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对于建筑物也可以终止执行。(2)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 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执行禁止的规定(1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 执行,但情况紧急的除外。(2)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 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但法律、法(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要积极抢救并依法做好善后工作。(2)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但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规或行政措施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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