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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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再审申请书篇一:行政再审申请书标准格式申诉书的标准格式?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人:申诉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 住址;申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 姓名、职务。申诉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 其与申诉人的关系。委托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被申 请人:同上写法。(有其他当事人的,应当写明其他当事人在一、二审时的诉讼地位)申请再审事由:应具体明确。例:申请再审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项的, 应结合案情简要且具体说明新证据证明的事项及推翻原裁判的事项;(三)项伪造主 要证据的,要简述

2、对原裁判造成的具体影响或结果。再审诉讼请求:应具体明确!即使写明了要求撤销原裁判第某条,亦应表述该 条具体内容。例:要求撤箱原裁判第某条,要求“增加赔偿数额义义万元”;或要 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XX万元”等。申请事实及理由:首先陈述案件事实,并以相关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在此基础上,可从以下方 面阐述生效裁判的错误。通过提供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实基础,揭 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证据矛盾或证据不足、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的错误、违反法定 程序判决、裁定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 为。归纳原裁判所存在的错误。此致XX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二零零X年X X月X X

3、日刑事申诉状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写明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 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如果申诉人正在服刑,还应当写明判刑情 况和服刑的处所。如果申诉人是未成年人,应在其项后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 别、职业、工作单位以及与申诉人的关系等。申诉人因*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水)*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 不服,提出申诉。请求事项:应写明具体的请求事项,即请求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该案。申请人的 具体的请求事项应当根据具体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如量刑过重或适用法律不当, 可根据具体情况,

4、提出撤箱原判、宣告无罪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对民事诉讼部分提 出申诉,申诉人应就民事责任部分提出请求,并根据具体情况写明赔偿责任及其具 体数额。事实与理由:应简要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和审判结果,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具 体情况,重点分析和阐述判决或裁定的错误,包括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以 及程序错误等,阐述申诉请求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人民法院申诉人:代书人:年 月 日附:1、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份;2、证据材料*份。行政申诉状申诉人:申诉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申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

5、负责人的姓名、 职务。申诉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申 诉人的关系。委托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水月*日(*) *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 或调解)不服,提出申诉。请求事项:简明扼要地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并依法变更或撤销原裁判。事实与理由:首先陈述案件事实,并以相关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在此基础上, 可从以下方面阐述生效裁判的错误。通过提供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 实基础,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证据矛盾或证据不足、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的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裁定。归纳原裁判

6、所存在的错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再审的具体请求。此致*人民法院申诉人:代书人:年 月 日附:1、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等)复印件*份;2、证据名称、份数,证人姓名、住址。篇二:再审申请书(样式)再审申请书(样式)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XX委托代理人:XXXX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X委托代理人:XXXX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XXXX委托代理人:XXXX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XXXX委托代理人:XXXX再审申请人X X与再审被申请人X X、第三人X义、X X因X X X X纠纷一案, 不服(XX) XX民XX终字第XX号民事

7、判决书,向XX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申请再审的事由: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二)、 (四)、(六)项及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二、申请再审的请求:(-)请求依法撤销(XX) XX民XX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提起 再审;(二)依法驳回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请求;(三)本案全部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三、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原审程序违法。1、原一审程序违法。2、原二审程序违法。(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三)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 予撤销。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符

8、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望XXXXX高 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此致XXXXX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XXXXXXXXXX年XX月XXX日篇三:行政再审申请书行政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正福,男,1954年4月25日出生, 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住酉阳县龚滩镇红花村二组。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 审上诉人):付正和,男,1962年8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仁英(系付正禄之妻),女,1971 年3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勤勇 (系付正禄之子),男,1990年11

9、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址同上。注:(原申诉人付正禄已故,逝于2020年10月20日)以上四再审申请人共 同委托代理人:冯晓波,贵州省沿河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电话:13985347356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酉阳县龚滩镇人民政府 法 定代表人:张成,镇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酉阳县龚滩 镇红花村二组负责人:付远波,职务组长再审申请人因诉再审被申请人酉阳县龚滩 镇人民政府、再审被申请人酉阳县龚滩镇红花村二组土地使用权属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2月26 日作出的渝中法(2020)行终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和酉阳县人民法院(

10、2020)酉法行初字 第76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渝中法(2020)行终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2、依法撤销(2020)酉法行初字第76行政判决。3、依法撤销酉阳县龚滩镇人民政府龚府行裁(2020) 5号行政处理决定,并 请求酉阳县龚滩镇人民政府重新处理。4、判决酉阳县龚滩镇人民政府承担本案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本案纠纷事 实1983年冬林地落实到户时,由于再审申请人分得的林地明显比别家少,而与当时的组长付正维发生争议,经当时龚滩镇镇长周伟和组长付正维协商确定:“

11、杆岩”林 地属于再审申请人家的老业,也没有划分到其他农户,就用“杆岩”林地补足再审申请人林地 差额部分。此后“杆岩”林地一直由再审申请人管理使用。1993年再审申请人儿兄弟为赡 养老人分家时,由时任村支部书记付正文提笔写分家财产协议书,时任组长付正维在场见证, 其协议内容有“杆岩”林地的使用权,属于付云枝。从1983年林地落实到户至林地淹没 (2020 年)前,该林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过争议。请求法院再审理由有:一、一审程序严重违法,而终审判决没有纠正。本案一审中的审查对向明显 是林地所有权,没有审查林地管理使用权。一审的“本院认为”内容如下:“只是原告一直在管理该争议地,但并不能因为原告在管理该

12、 林地就表明属原告所有。原告仅凭分家协议证明“干岩”林地属于原告所有,但该证是孤证, 且是原告家的内部协议,不能对外产生法律效力。被告依据原始登记草册、证人证言、调解 记录等将争议地处理给第三人所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 予以支持。”以上表明再审申请人在管理使用争议地,但不具有所有权。该内容表达逻辑严密, 明显只是审查所有权,而二审认为是笔误,重庆市第四检察分院认为是表述之误,其认定 明显错误。法官的职业是神圣的,法律文书更是严谨的,这决不会是“眼花法官”制作的。再审申请人所诉的是管理使用权,而判决去审查所有权,据此形成的结果显然是偷梁换柱的 无诉之判。对于本案审查

13、所有权,是毫无实质意义的。所以本案判决结果的形成严重违反法 律程序。二、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争议地管理使用权属于再审申请人所有一审认 定事实:“原告一直在管理该争议地。”根据林木林地争议处理 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精 神,实际管理林地的事实可以作为确定林地管理使用权的依据。办法第八条(三)项明确规定: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 关凭证可以作为确定林地管理权的依据。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的分家协议明确反映干岩林地是 付云枝家在管理使用,这就是事实凭证。不可否认,第三人对争议地有管理使用权,其权利 来源于所有权,但对争议地的管理使用权已经分离出来为再审申请人所有了。二审判决书对此 就是偷梁换柱、混

14、淆概念,进而对再审申请人林地管理使用权予以否定,剥夺了再审申请人应 有的权利。三、争议地管理使用权属于再审申请人所有 争议地是否分至各户,建立在河 边林地是否分到户的基础上,而客观事实反映沿河边林地是分到各户了的。理由1、众所周知,我县2020年落实林权是以1983年落 实的林权照搬过来的,而再审申请人所举24号证林权摸底清册表才是1983年落实林权的真 实反映。该证反映所在组所有林地都是分到户了的,“唯有河边林地没有分”,显然是因后 来的征收才引起第三人说没有分,没分的事实显然不能成立。理由2、付云高家在河边分得的林地与另一组冉隆高的林地调换,多年各自管理使用至今,换出的林地补偿也由他组领取

15、了, 这一客观事实也证明了河边林地是分到各户了的。理由3、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分家协议证 据,该证据虽然是家庭内部协议,但该协议书中内容有对争议地使用权的归属作有明确的约 定,并且这种约定是在当时的基层干部组长、村书记(同时这些人也是划分林地的人)的参 与协议,逐字审查协议(书记书写、组长监笔)达成的,这些参与者本身就是代表组上利益, 所以该证据能够证明争议地的使用权是划分给再审申请人家的。四、被再审申请人认定的证据明显有瑕疵,不能证明争议地没有分给申诉人排 除被申诉人与第三人利益一致关系的言辞证据,被申诉人作出决定的证据就是周伟 的证言和所谓登记草册了。周伟证言有三点存疑:1、来源有瑕疵,调查人的签 名是后来补上的,本案最先的复议阶段该调查笔录没有调查人签名,这就无法否认该份所谓“调 查”是闭门造车。2、周伟与调查人基本上是同一身份,不可否认其顺从调查人的意思表示。 3、周伟虽是驻村干部,其对于二十多年前的组上事务,除有当时的工作记录外,是无法记住组上大小事务 的。其现作为证人是个人行为,没有特别之处。对比分析再审申请人方提交的付正元、付正 茂的证言,从年龄、经过情况、素质以其与第三人一致的利益关系综合分析都不可否认其证 明的客观性,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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