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污染整治管理暂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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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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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可编辑扬尘污染整治管理暂行方案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安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立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道路与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撤除、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本方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

2、物料。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城区扬尘污染的防治施行统一监视管理。市建立、建管、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百官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曹娥街道办事处、东关街道应当加强对本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第五条 城区范围内制止新建产生粉尘污染的工业工程,对现有的产生粉尘污染的企业逐步施行搬迁、转产或关闭。第六条城区范围内的水泥消费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除尘措施,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所有消费设备的烟尘或粉尘及粉尘无组织排放必须到达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二不得露天抛晒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三消费厂区

3、应当定期洒水。第七条房屋建立、道路与管线建立以及绿化建立、房屋撤除的建立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第八条在城区范围内进展建立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以下一般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扬尘作业记录台帐,并指定专人详细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二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平安网进展封闭;三施工工地进出口处及主要道路应当进展硬化处理;四在进展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装备相

4、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或船外运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或排入城市下水道;五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必须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超过规定期限后,制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第九条在城区范围内进展房屋建立施工作业,除符合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5米的硬质密闭围挡;二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四在建筑

5、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时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制止高空抛掷、扬撒;五工程工程开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去除积土、堆物;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立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展临时绿化或者铺装。第十条在城区范围内进展道路与管线施工,除符合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道路工程施工工地应当设置连续、密闭围挡,主要路段高于2.5米,一般路段高于1.8米;二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48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第十一条在城区范围内进展房屋撤除作业,应当符合

6、以下防尘要求:一气象预报风速到达5级以上时,应当停顿房屋或者撤除房屋;二条件允许的拆房施工工地周围,在不影响被拆迁人正常生活、工作前提下,应当设置不低于2.1米的硬质密闭围挡;三对被撤除的房屋应当进展洒水或者喷淋,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构造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平安的除外;四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五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六工程开工30日内完成平整施工工地,去除积土、堆物;七整体建筑物的,其施工方案应当包括防止扬尘污染的详细措施。第十二条在城区范围内运输易产生

7、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运。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车辆外观整洁、号牌及扩大号明晰,并按照规定线路和时间行驶,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第十三条在城区范围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以下防尘要求:一地面进展硬化处理;二堆放煤炭、煤矸石、煤灰、煤渣、水泥窑渣、冶炼渣和金属碎屑等固体废物的场地,应当采取遮蔽等有效防尘措施;其中煤炭堆场应当建立2米围墙,设置挡风抑尘网,并装备喷淋设施,装卸煤炭过程使用减少扬尘的输送设施设备,装备固

8、定的除尘器;三堆放砂石、沙、渣土、灰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场地,应当采取覆盖、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湿化或者洒水等防尘措施;四制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施工材料和建筑垃圾。第十四条城区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以下防尘要求:一城市道路清扫前,应当进展洒水或喷雾,每日不少于1次,雨天及气温在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除外;二每日早晨8时应当完成第一遍清扫;三在气温摄氏4度以上的连续5天晴天或风速4级以上的天气条件下,城区主要道路应当适当增加洒水或喷雾次数。四城区道路宜采取夜间高压冲洗及机扫一体化作业方式,并逐步扩大作业范围,进步机械化作业率。第十五条在城区范围内进展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以下防尘要求:一

9、绿化养护单位应当落实保洁责任制,定期清洗城市道路绿化带,保持城市道路绿化带清洁;二新设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当施行绿化或铺装,绿化带围挡应当高于绿化带内边缘地面5厘米。三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展遮盖。第十六条城区范围内现有裸露地面应当进展绿化或者铺装,有关责任人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由市级有关部门或百官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曹娥街道办事处、东关街道按照管理分工组织完成;二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完成;三居民区的

10、裸露地面,由物业或其他管理单位负责完成;四无管理单位的居民区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完成。第十七条集中供热范围内制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现有的燃煤锅炉应当限期撤除。第十八条交通标志、护栏、广告牌、报刊亭、公用 亭、候车亭、公交站牌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外墙应当保持清洁,由产权单位负责定期清洗。第十九条车站、码头、广场、市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保洁责任制,确保公共设施和场所的清洁。第二十条经市政府批准,环保部门可在特殊时期,依法对特定区域内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作出制止性规定。第二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本方法规定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责令

11、限期改正,并可公开向社会予以曝光。第二十二条市环保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视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场所、设施的监视检查。对综合性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部门可以组织相关管理部门施行结合执法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回绝或者阻挠有关管理人员的监视检查。第二十三条违背本方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环保部门牵头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四条房屋建立施工单位违背本方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建管部门牵头进展处理,如有违背国家现行法规的,依法进展查处。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与管线施工时违背本方法第八条、

12、第十条规定,房屋撤除作业时违背本方法第十一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的,由市建立、市城管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六条违背本方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市环保、市城管执法、市交通运输部门以及百官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曹娥街道办事处东关街道等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七条违背本方法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施行的,由公安机关牵头依法予以查处。违背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运输车辆,涉及违背道路交通平安法等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八条其他违背本方法的行为,按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二十九条环保、建立、建管、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本方法应当查处违法行为而不查处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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