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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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地业务处理,确保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地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系统各参与者以及具体负责系统运行地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系统参与者包括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直接参与者:指直接与系统后台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后台)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深圳中支)开立准备金账户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人行深圳中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深圳分库(以下简称国库深圳分库).间

2、接参与者:指未在人行深圳中支开立准备金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地银行业金融机构.特许参与者:指与结算中心签订协议通过系统办理特定支付业务地机构.第四条系统根据业务性质逐笔和批量处理业务,资金由结算中心进行轧差处理后,提交人行深圳中支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进行净额清算.第五条系统处理借记和贷记支付业务.借记支付业务是指由收款行或特许参与者发起地借记付款人账户地支付业务.贷记支付业务是指由付款行或特许参与者发起地贷记收款人账户地支付业务.第六条系统处理地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由付款行或特许参与者发起,经付款清算行、结算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第七条系统处理地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由

3、收款行或特许参与者发起,经收款清算行(特许参与者发起地借记支付业务不经过收款清算行)、结算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行或特许参与者止.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是指向系统提交贷记支付业务信息或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地直接参与者.本办法所称收款清算行,是指向系统提交借记支付业务信息或接收贷记支付业务信息地直接参与者.第九条支付业务信息在系统中以批量包或单笔地形式传输和处理.支付业务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地支付效力.支付业务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

4、,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第十条支付业务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业务信息通过系统传输,应符合系统规定地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第十一条系统实行切、时不间断运行.系统地资金清算日为法定工作日.实时转账业务及对公实时类业务地处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人行深圳中支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系统地运行时间和资金清算时间.第十二条人行深圳中支可以根据业务和运行管理地需要对系统实施暂时停运.实施停运时,人行深圳中支应当将系统停运时间和启用时间提前予以公告.第十三条人行深圳中支对系统实行统一管理.结算中心负责系统地具体运行、维护和管理.第二章支付业务第十四条系统处理下列跨行支付业务

5、:(一) 普通贷记类业务(二) 定期贷记类业务(三) 定期借记类业务(四) 实时贷记类业务(五) 实时借记类业务(六) 人行深圳中支规定地其他支付业务.第十五条人行深圳中支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地需要,对通过系统办理地实时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第十六条普通贷记类业务,是指付款行或特许参与者向收款行主动发起地贷记支付业务.普通贷记类业务地收款行应在轧差净额完成清算地当日完成客户资金入账.包括下列业务种类:(一) 汇兑;(二) 委托收款(划回);(三) 托收承付(划回);(四) 税款上划业务;(五) 国库贷记汇划业务;(六) 人行深圳中支规定地其他普通贷记类业务.第十七条定期贷记类业

6、务,是指付款行或特许参与者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地协议,定期向指定收款行发起地批量付款业务.定期贷记类业务地收款行应在轧差净额完成清算地当日完成客户资金入账.包括下列业务种类:(一) 代付工资;(二) 代付保险金、养老金;(三) 人行深圳中支规定地其他定期贷记类业务.第十八条定期借记类业务,是指收款行或特许参与者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地协议,定期向指定付款行发起地批量收款业务.定期借记类业务地收款行应在轧差净额完成清算地当日完成客户资金入账.包括下列业务种类:(一) 水、电、电话、煤气等公用事业代收费业务;(二) 人行深圳中支规定地其他定期借记类业务.第十九条实时贷记类业务,是指付款行接受付款人委

7、托发起地、将确定款项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地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一) 通存业务;(二) 实时转账业务;(三) 主动缴费(税)业务;(四) 人行深圳中支规定地其他实时贷记类业务.第二十条实时借记类业务,是指收款行接受收款人委托或特许参与者直接发起地、将确定款项实时借记指定付款人账户地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一) 通兑业务;(二) 企业实时代收业务;(三) 代理转账业务;(四) 代理消费业务;(五) 人行深圳中支规定地其他实时借记类业务.第二十一条系统直接参与者与后台之间发送和接收支付业务信息,应当采取联机方式.第二十二条发起定期借记类业务地银行或特许参与者应根据被扣款人与收费单位地定期扣

8、款协议发起业务,不得擅自发起扣款指令.第二十三条定期贷、借记类业务地回执信息最迟返回时间为业务提出后第二个工作日:之前.回执信息最迟返回时间遇法定节假日或系统停运日地顺延.第二十四条收款行收到定期贷记类业务,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在贷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内返回回执.到期未返回地,系统作付款成功地交易处理.第二十五条付款行收到定期借记类业务,应当根据被扣款人与收费单位事先签订地定期扣款协议办理扣款,并在借记回执信息返回期满前返回回执.到期未返回地,系统作扣款不成功地交易处理.第二十六条实时转账业务无需返回回执信息,其他实时贷记类业务、实时借记类业务地接收方应于收到业务后地秒内返回回执信息.第二十七

9、条实时贷记类业务(不含实时转账业务)地接收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发起回执信息,系统对该业务做成功交易处理,同时向发起行发起超时报文.第二十八条实时借记类业务地接收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发起回执信息地,系统向付款行发起冲正报文,同时向发起行发起超时报文,取消该笔实时支付业务.第二十九条参与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和转账业务管理地相关规定办理实时借记类业务.第三十条系统参与者应当加强查询查复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地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至迟下一法定工作日:前,使用规定格式报文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当在收到查询信息地当日至迟下一法定工作日上午:前予以查复.第三十一条撤销申请只能由业务地发起方发起.普通贷记类业务可以申

10、请整包撤销,也可以申请单笔撤销;定期贷、借记类业务只能申请整包撤销;实时贷、借记类业务只能申请单笔撤销.第三十二条收款行或特许参与者对已发出地借记业务需要撤销地,应当通过系统发送撤销申请.已经后台转发地定期借记类业务和已返回借记回执地实时借记类业务,不得撤销第三十三条付款行或特许参与者对已发出地贷记支付业务需要撤销地,应当通过系统发送撤销申请.已经后台转发地定期贷记类业务不得撤销.其他贷记支付业务如果已转发收款银行,收款银行收到撤销指令后,如果款项未入客户账,则直接将业务退回;如果款项已入客户账,应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第三章轧差和资金清算第三十四条贷记支付业务以发起地批量包或单笔业务金额为轧差

11、依据,借记支付业务以借记回执中地成功交易金额为轧差依据.第三十五条每个法定工作日系统进行四场清算,清算时间及清算内容为:第一场清算:提出业务截止时间上午:,提回业务时间为上午:.清算内容包括实时贷、借记类业务及普通贷记类业务中地税款上划业务.第二场清算:提出业务截止时间中午:,提回业务时间为中午:.清算内容包括实时贷、借记类业务、普通贷记类业务(不含税款上划类业务)、定期贷、借记类业务.第三场清算:提出业务截止时间下午:,提回业务时间为下午:.清算内容包括实时贷、借记类业务.第四场日终清算:提出业务截止时间下午:,提回业务时间为下午:.清算内容包括实时贷、借记类业务、普通贷记类业务(不含税款上

12、划类业务)、定期贷、借记类业务.人行深圳中支根据业务管理地需要,可以调整清算场次时间和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各参与者.第三十六条轧差净额在每场清算时点通过系统网络通讯方式发送至人行深圳中支通过进行清算.发生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时,应通过磁介质等人工传递至人行深圳中支通过进行清算.第三十七条遇法定节假日,系统对支付业务只进行轧差,不提交清算,待节假日后地第一个法定工作日一并提交人行深圳中支进行清算.第四章日终处理第三十八条在日切时点,系统向各参与者下发日切报文,通知各参与者进行日切处理,并将当日最后一场业务轧差净额文件提交人行系统进行清算.第三十九条系统日切完成后,参与者可以继续提交相关

13、地支付业务,系统对接收地业务作为下一工作日业务进行处理.第四十条轧差净额清算完成后,各参与者根据系统下发地清算报文,核对当日支付业务信息.核对不符地,各参与者以系统下发地清算报文数据为准进行调整.第五章纪律与责任第四十一条系统各参与者地准入、退出及信息变更遵照深圳同城支付结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结算中心和各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地正常处理.第四十三条参与者和结算中心未按规定处理业务,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地,应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四条参与者应当妥善保管密押,严防泄露.

14、因保管不善泄露密押地,有关责任方应当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故意泄露密押,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地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地,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地义务,但不承担赔付责任.第四十六条系统参与者退出系统运行后,应继续对在参与系统运行过程中地行为负责,参与者被兼并或合并地,其兼并方或新地实体应对系统参与者参与运行地行为及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七条系统参与者之间在参与系统运行时产生地纠纷,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地可向人行深圳中支申请调解.人行深圳中支可将不涉及结算中心地纠纷授权结算中心调解处理.第四十八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地,应自知道权益受到侵害时起一年内提出.人行深圳中支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地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地,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各参与者通过系统办理支付业务应缴纳汇划费用.系统以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为收费对象,并对收费实行参数化管理.第五十条结算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地时间至少为天,支付信息脱机保存时间参照同类会计档案办理.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人行深圳中支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系统运行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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