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重大疾病救助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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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济有关问题告知 p2-3有关新闻报导 p4一:北京市农村医疗救济l 具体流程 p4-6l 有关资助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等特困人员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伙医疗有关问题的告知 p6-7l 有关建立城乡特困人员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制度的告知 p7-10l 北京市民政局有关北京市低保边沿家庭成员申请医疗救济有关事项的告知P10-11l 有关规范和统筹我市城乡医疗救济制度的告知 p11l 有关印发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济制度实行措施的告知 p11-12l 有关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济制度的实行措施 p12-14二:北京市都市医疗救

2、济l 具体流程 p14-16l 有关调节我市都市特困人员医疗救济政策有关问题的告知 p16l 有关实行北京市都市特困人员医疗救济暂行措施的意见 p16-19(救济申请表下载)三:北京市门头沟区少儿大病救济实行细则 p19四:北京公益机构救济项目l 北京市少儿大病救济基金 (白血病,癌症,先天性心脏病)p20-21l 肿瘤防治基金 (癌症)p21l 北京市慈善协会 (大病小朋友救济和重大疾病救济)p22附:国内重要大病救济基金组织 参照网站(京政办发41号)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济有关问题告知本告知自1月1日起正式实行一、救济范畴罹患重大疾病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重大疾病救济:(一)都

3、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二)享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贴人员;(三)享有城乡低收入救济人员。二、救济病种(一)恶性肿瘤;(二)终末期肾病;(三)重性精神疾病;(四)I型糖尿病;(五)先天性心脏病;(六)白血病;(七)血友病;(八)再生障碍性贫血;(九)器官移植(心脏、肺脏、肝脏、肾脏)。三、救济原则(一)都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在扣除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后的个人承当部分,所需费用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的重大疾病救济参照上述原则执行。(二)享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生活困难补贴人员,以及享有城乡低收入救济人员,因患上述重大疾病产生

4、的门诊或住院费用,在扣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伙医疗,以及补充医疗保险等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后,对于医保或新农合报销目录范畴内的个人承当部分,由民政部门按70%的比例予以重大疾病救济。全年合计救济总额不超过8万元。四、救济程序(一)申请。重大疾病救济的申请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济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步提交如下证明材料:1.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生活困难补贴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家庭救济证复印件;3.北京市二级及以上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北京市门

5、诊收费专用收据或出院(诊断)证明、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住院结算单原件和复印件;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伙医疗等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费用结算单原件和复印件;5.民政部门觉得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受理及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济经办机构承当重大疾病救济的受理及审核工作。1.受理重大疾病救济的申请,验收申请人提交的多种证明材料;指引申请人填写北京市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济申请表(下称申请表,见附件1);填写北京市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济审批表(下称审批表,见附件2)。2.对审核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填写救济意见,与其他材料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6、区县民政部门。(三)审批。区县民政部门负责重大疾病救济的审批工作。1.区县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济经办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救济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订意见;对不符合救济条件的,在审批表上注明理由,与其他材料一并退回原报送机关。2.对于符合救济条件的申请人,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毕审批程序,并及时将审批成果通过街道(乡镇)社会救济经办机构告知申请人。对于未被批准享有救济的,其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原件由户籍所在街道(乡镇)退还本人,其她材料由受理机关存档;同步将不予救济决定书(见附件3)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街道(乡镇)社会救济经办机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在送达回

7、证(见附件4)上签字。3.对于同步申请享有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申请人,区县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建立城乡特困人员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制度的告知(京民社救发501号)规定及时做好审核及出证工作。(四)救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济经办机构负责重大疾病救济资金的申请、发放和数据记录工作。1.根据区县民政部门的审批意见,按月编制北京市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济花名册(见附件5)和有关申请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济资金的请示(见附件6)上报区县民政部门。2.根据区县民政部门下发的有关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济资金的批复(见附件7),为申请人发放重大疾病救济金。五、与有关政策的衔接(一)与

8、现行医疗救济政策的衔接1.符合重大疾病救济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含低保)人员,在经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其门诊和住院救济原则按照本告知规定执行。不再按有关规范和统筹我市城乡医疗救济制度的告知(京民救发545号)规定的原则享有医疗救济。2.承当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告知规定的救济比例及金额,及时为重大疾病救济对象办理治疗费用结算手续。3.城乡低收入(含低保)人员通过重大疾病救济后,个人承当部分仍然过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申请临时救济或慈善医疗救济。(二)与按病种付费及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1.凡申请人所患疾病符合有关对学生小朋友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试点病种实行按病

9、种付费有关问题的告知(京卫基层字12号)规定的,按规定享有医保或新农合限定费用70%的补偿后,对于符合重大疾病救济条件的,再由民政部门按照本告知规定的原则予以救济。2.享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收入(含低保)人员,按政策享有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应承当部分再由民政部门按照本告知规定予以重大疾病救济。六、资金保障实行重大疾病救济所需资金从区县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济资金中列支,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部分资金对区县予以一定支持。鼓励慈善组织和个人向重大疾病患者提供救济,倡导多渠道筹集医疗救济资金。七、部门职责及工作规定实行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

10、济,是市委、市政府切实缓和城乡特困群众罹患重大疾病医疗承当的重要举措,是努力解决特困家庭大病致贫、大病返贫的有效措施,对于保障特困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首都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政府要高度注重,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证重大疾病救济工作落到实处。(一)各有关部门要在本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共同推动重大疾病救济工作的顺利实行。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重大疾病救济的实行和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要结合我市重点医改任务,组织各学科专家开展重大疾病类型及救治范畴的研究工作,同步指引医疗服务机构做好特困人员重大疾病的救治服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民

11、政部门,做好重大疾病救济与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告知精神及城乡医疗救济有关规定,做好医疗救济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二)各区县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状况,采用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重大疾病救济政策的透明度和知晓度,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为切实做好重大疾病救济工作奠定基本。北京将提高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济比例(报道)法制晚报报讯(记者 赵颖彦)来年起,我市将提高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救济比例由之前的60%提高到70%,全年合计救济总额由3万元提高到8万元。今天上午,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新的救济政策将从1月1日起实行。据市民政局社会救济到处长吕海燕简介

12、,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济体系,有效缓和城乡特困群众罹患重大疾病的医疗承当,近日,市民政局联合有关部门下发了有关进一步加强城乡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济有关问题的告知(京民社救发513号)。按照告知规定,享有救济的人群范畴分三大类,政策惠及的人群范畴在20万人左右。所谓的大病重要指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白血病、器官移植等九类重大疾病。根据救济原则,因患大病而发生的门诊或住院治疗费用,在扣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伙医疗,以及补充医疗保险等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后,对于医保或新农合报销目录范畴内的个人承当部分,再由民政部门予以重大疾病救济。救济比例由目前的60%提高到70%

13、,全年合计救济总额由3万元提高到8万元。据吕海燕简介,本次加大救济力度重要体目前报销比例的提高以及最高“封顶线”的提高。根据告知规定,城乡低收入(含低保)人员通过重大疾病救济后,个人承当部分仍然过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还可以申请临时救济或慈善医疗救济。实行重大疾病救济所需资金从区县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济资金中列支,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局还将按照有关规定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部分资金对区县予以一定支持。此外,市民政局鼓励慈善组织和个人向重大疾病患者提供救济,倡导多渠道筹集医疗救济资金。享有救济的人群范畴都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享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贴人员;享有

14、城乡低收入救济人员。受救济的九大病种(一)恶性肿瘤; (二)终末期肾病; (三)重性精神疾病; (四)I型糖尿病;(五)先天性心脏病; (六)白血病; (七)血友病; (八)再生障碍性贫血;(九)器官移植(心脏、肺脏、肝脏、肾脏)。一:北京市农村医疗救济办理根据(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转发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济暂行措施的告知,(京政办发57号);(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印发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济制度实行措施的告知(京民救发171号);(三)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有关规范和统筹我市城

15、乡医疗救济制度的告知(京民救发545号)(四)北京市民政局有关北京市低保边沿家庭成员申请医疗救济有关事项的告知(京民救发480号)(五)有关建立城乡特困人员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制度的告知 (京民社救发501号)(六)有关资助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等特困人员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伙医疗有关问题的告知(京民社救发394)办理机构各区县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区县街道、乡镇民政科各区县民政局社会救济部门办理地址街道(社保所)地址、区县民政局地址办理电话街道(社保所)电话、区县民政局电话办事时间以办理机构办公时间为准办理时限以具体办理机构规定为准收费原则及根据免费无办理需知办理条件(一)享有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二)经本地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符合我市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并获得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济证的农村低保边沿家庭成员。(三)我市规定的其她特殊生活困难人员。所需材料(一)申请书;(二)民政部门发放的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四)未参与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救济对象,应提供本区县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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