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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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监管职能,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强化对项目安全生产的动态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对所涉建筑工程实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

2、理人员委派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是指建筑施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中选定,派遣到施工现场,代表企业对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项目经理开展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制定管理办法。企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管理办法应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事关系管理要求;(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配备要求;(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要求;(四)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薪酬、奖惩管理要求;(五)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考核

3、评价要求;(六)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程序要求;(七)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管理要求。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与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会保险。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人事关系应在建筑施工企业。第六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配备,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市城乡建委有关标准、规定执行。第七条 当项目配备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两人(含两人)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组织建立由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的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应任命一名具备足够能力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为

4、项目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仪器、设备;同时应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区别于项目其他管理人员的有明显安全管理标识的工作服装和标明其身份信息的胸卡,并要求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于施工现场严格使用。第九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具有以下职责:(一)督促项目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工作,做好检查记录、归档;(三)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四)对作业人员的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和处罚;(五)对项目管理人员的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和处罚;(六)配合项目经理开展项目

5、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验收、安全检查、安全例会、应急演练等工作;(七)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八)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责令相关责任人立即停工、整改;(九)在尽到上述职责的情况下,如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消除,或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向项目经理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如报告后隐患仍得不到及时消除,应直接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仍得不到解决,可直接向属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十)定期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一)对项目管理人员的考核有否决权;(十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6、人员应具有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将教育培训情况计入其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定期到项目督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将督查结果计入其个人工作档案,作为企业对其考核评价的依据。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项目安全生产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考核评价结果等因素,对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评价,评价结果计

7、入其个人工作档案。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手续时,应完善下列资料:(一)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书;(二)项目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命书(按前述规定应设置项目安全管理机构时提供);(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书。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书,应注明被委派人的身份信息、委派时限、委派项目名称,由被委派人、委派人签名并盖企业法人章方可生效;项目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命书,应注明被任命人的身份信息、任命时限、任命项目名称,由被任命人、任命人签名并盖企业法人章方可生效。委派人、任命人应为建筑施工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书,应注明项目

8、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由被委派人签名并盖企业法人章方可生效。上述资料均应同时在企业和项目留档备查。第十五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工程项目工作;同一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项目的其他岗位。第十六条 已委派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离职、调离、履职不到位、考核不合格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建筑施工企业应立即委派新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完毕人员变更手续,避免出现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情况。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落实情况,应作为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等评优评

9、先的前提。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在核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将建筑施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管理办法制定情况,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重要内容进行审查。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在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核准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变更时,应将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提供齐全有效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书、责任书等委派资料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第二十条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加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落实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不力、弄虚作假或拒不实行该制度的建筑施工企业,一经查实,依法进行查处,并在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中扣分,有效期为1年。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应将其计入诚信黑名单,并对其身份信息予以屏蔽,有效期1年;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在全市新开工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实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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