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拟资金支持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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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境电子商务拟资金支持细则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 发2015】46号)进一步优化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积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拟做出本细则,用于打造跨境电子商务产业、提高跨境 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支撑和服务体系。以下仅作参考,恳请酌情考量:一、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培育(一)对国内外知名、市场占有率高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供应链服务平台在重庆 设立区域运营中心和物流分拣中心,或将企业总部设立或迁移至重庆,并经认定的,给 予办公场所实际租金50%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二)对于通过重庆口岸开展

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集散分拨业务的电子商务及服务企 业,给予经过重庆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验证的交易额5%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 额不超过2 0 0 万元。(三)对于通过重庆口岸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的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公 共服务平台验证且纳入海关统计的线上进出口额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 1亿元, 分别给予5 万元、10 万元、100 万元扶持,可依此类推。(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境内外服务项目建设对于自建境内外O2O线下体验店、 展示厅和境外配送网点、境外服务网点,经过重庆跨境电商综试办备案,且运营时间满 一年以上的,给予当年运营费用20%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50 万元。对新

3、建 营业面积超过 1000 平方米且经过重庆跨境电商综试办备案的,给予建设费用50%扶 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五)鼓励重庆市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发展。对具备进出口经营权、开展跨境电子商 务业务且纳入跨境电商业务统计的进出口额突破1000 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 元;对拥有自主品牌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实现网络化定制销售的 创新企业,其出口额突破1000 万元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支持应用国际搜索引擎等 新型模式进行海外营销,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70%扶持, 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50 万元。(六)鼓励中小微经营主体申办进出口经营权并在跨境电子商务公共

4、服务平台备 案,对成功申办或备案,经公共服务平台统计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达100笔或金额达50 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 万元的资金扶持。二、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积极发展(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对平台入驻企业数达50家(含50家)以上, 年度线上成交额达到1亿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给予实际投资(软、硬件购置费、系 统开发费、宣传推广费)20%扶持,每个平台最高扶持额度100万元。(二)支持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开设不同语言的子网站或独 立页面。对年成交额超过2000万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针对英语国家和地区开设的 子网站或独立页面,给予建设费用50%扶持;针对非英语国家和

5、地区开设子网站或独 立页面的,给予建设费用70%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三)对承担国家战略任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给予海外市场课题研究、规划费 用70%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三、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基础环境建设(一)支持与重庆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信息系统建设升、级改造等。 对初次完成与综合服务平台对接并产生重大促进作用的企业,给予平台对接费70%补 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 万元。(二)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场所。对于在海关备案受海关监管开展跨境 电子商务业务且建立了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对接的场所经营者给,予实际建 设费用50%扶持

6、,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建设(一)支持仓储物流企业配套服务建设。对使用重庆市特殊监管区域仓储或者区外 租用仓储用于跨境电子商务途径的企业,给予实际租金50%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 不超过100 万元。(二)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储建设。对海外仓(含智能口岸仓、进出口集货仓、跨 境电商专用冷链库等仓储场所)建设和租凭费用,货架(货柜、)视频监控系统、传送 系统、专用推车(叉车)、辅助设备和管理信息系统等购置费用给予总投资额70%扶持, 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三)鼓励企业利用重庆物流配送体系集货。对利用重庆现有物流配送体系开展跨 境贸易的企业,给予实际发

7、生的国际快递费用20%扶持(按照国际小包邮政对外公布 施行的资费标准测算),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200 万元。五、鼓励跨境电子商务氛围培育及产业孵化(一)扶持开展围绕跨境电子商务的公共性活动,对参加人数在300 人以上并取 得较好效果的,按核定费用给予主办方不超过70%扶持,单场活动最高扶持100万元。 对参加人数在600 人以上,经市相关部门批准并支持,在全国性或区域具备一定知名 度的大型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按核定费用给予主办方不超过70%扶持,单场活动最高 扶持200 万元。(二)鼓励经认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为重庆高校大学生开展 跨境电子商务就业创业培训、孵化。每对1 所高校培训人数超过500名的,给予培训 机构不超过 5 万元的资金扶持;每在一所高校建立大学生跨境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 的,给予不超过10 万元的资金扶持。六、鼓励跨境电子商务融资体系建设(一)引导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对重庆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投资鼓;励社会股权 投资机构与政府合作建立面向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投资基金重;庆市建立的各类政府性 产业基金可将跨境电子商务作为重点投资领域予以重点支持。(二)对在重庆市注册、纳税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销售企业获得融资的,给予不超过贷款实付利息50%扶持,单个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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