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本质和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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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的本质和灵魂 民主集中制原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制度,历史上是列宁最早提出要把民主集中制运用到经济生活中的,但她将来得及从理论上进行阐释和从实践中具体地贯彻。中国经济法理论工作者从一开始即敏锐地抓住了列宁的这一思想,运用于中国经济法的理论建设之中,又用此观测和处置历史与现实、国内与国外一系列重大的社会经济问题。一切有关以国家为主导的经济管理、经济协调、经济监督等均可视为经济集中的范畴;一切以公司主导的经济独立、经济自主、经济自由都可列入经济民主的范畴。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是经济法产生的因素、存在的基本、发展的动力,是经济法的本质和灵魂。一、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是经济法产生形成

2、的因素和规律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存在及其互相关系体现于上层建筑与经济基本的连结之中,即体现于经济体制之中。我们正是从现代社会经济体制的历史变革过程中发掘和结识这一理论的。 在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制度最充足地实现了资产阶级的经济民主。但它从一开始就以排斥必要的经济集中为其存在的前提和条件。这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前期是可以容许的,甚至是必要和合理的,但当资本主义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时,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变化主线不干预经济生活的政策,用国家的经济集中解决垄断的集中,干预、参与经济生活,实现了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资本主义制度遂重新恢复了生机。这一过程的法律体现便是资本主义经济法的浮现。 社会主义国家

3、的历史发展体现出的是此外一种完全相反的过程。筹划经济是另一种经济集中,这在初期是必要的,甚至是合理的。但其后强化过度,甚至畸形发展经济集中,严重限制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民主。我们为此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这种改革实质即是在保持必要的经济集中的前提下,恢复和发扬经济民主的过程。这一过程的法律、法学体现即是产生了中国经济法。可见,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国家的历史发展中,阐明只有经济民主而无经济集中或只有经济集中而无经济民主都不也许产生、形成现代经济法,两者只对立不统一也不也许产生、形成现代经济法。东西方经济法产生的过程相反却相成,揭示了现代经济法只能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中才干产生这一客观规律。 二

4、、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是经济法存在的基本经济法既然是适应现代社会必须实行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体制的客观需要产生的,因而它必然在法这一上层建筑中占据一定的地位。老式的某些法律部门,有的重要强调经济集中(如行政法),有的重要强调经济民主(如民法),它们在各自的特定领域内存在是合理的、必需的,但现代经济生活也同步需要在承认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有质的区别的基本上,实现它们之间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机制,即建立两者既对立又统一的经济体制。这一目的是任何原有老式法律部门都无法实现和完毕的,它们的本质决定了这一点。因而经济法的浮现是必然的,是现代社会的客观需要。 从现代社会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看

5、,大多是既有体现经济民主的条款,又有体现经济集中的条款。国内改革开放以来颁布的经济法律法规,大多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产物,很少有只规定经济集中而不规定经济民主或只规定经济民主而漠视必要的经济集中的法律法规。某些重要的规定国家经济管理职能和经济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必然确认和保护着公司应有的地位和利益;某些重要的规定公司自由意志、自主行为的法律法规也必然规定体现国家调控、指引、规制、监督等职能方面的法律、法规。将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融合在一种法律、法规之中是现代经济立法的主线特色和必然趋势。它们是经济法存在的基本。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绝不是彼此孤立互不联系的,正相反,它们是既对立又统一的,是

6、互相配合起作用的。价格法的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与第三章“政府的价格行为”就是生动的例证。 三、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是经济法发展的动力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在精简、改善、完善经济集中,扩权、让利、松绑、搞活,使公司逐渐享有经济民主的过程中进行的。尔后,从总体过程看,我们也重要是在根据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大力发展经济民主的。许多政策措施都逐渐放开,加入TO会使这一趋势更为明确。但是,我们历来也没有放弃国家必要的经济集中。现代市场经济不也许没有充足的经济民主,也不也许没有必要的经济集中。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国家(如韩国)也必须以经济自由、经济民主为基本,最自由化的美国也不也许不要经济集中。 经济基本、经济生活的实际既然如此,上层建筑中新浮现的体现这种客观需要的经济法也必然不断地得到丰富和发展,将会使人们越来越结识和认同经济法。 经济法的许多基本理论问题,如产生、形成因素,调节对象,法律本质功能,基本原则,主体体系,法律体系等可以此理论思想进行论证和论述。例如有关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既非单纯的经济民主法,更非单纯的经济集中法。由此可见,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是经济法的本质和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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