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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范本(4) 第四十三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九章文字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解释有矛盾,以中文本为准。 第二十章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六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那么所订立的合作公司章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附属文件。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均须经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关)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合作公司对甲、乙双方或甲、乙双方互送通知的方法,如果采用电报或电传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发出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的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方的收件地址。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方各份,合作公司1份,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份,具有同等效力;影印本份;分报有关机关。 第五十条本合同于19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省市签字。 甲方:公司乙方:公司 (加盖公章)(加盖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