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下划线可自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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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下划线:可自定部分(注:括号内为注解,请自行删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章程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1条 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举办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第3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 票。第4条 公司是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注册名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5条

2、 公司住所为:成都市区路。公司住所发生变更的,须事先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第6条公司办学宗旨为:第7条 公司办学层次为:第8条 公司办学规模为:第9条 公司办学形式及类型为:第10条校长为:第11条 公司举办者为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 12 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 13 条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注:董事长或校长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第 14 条 公司由 名自然人和 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 。举办者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 15 条 本公司

3、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举办 者、举办者与举办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举办者可以依据公司 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举办者、董事、监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举办者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举办者; 举办者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 监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 16 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 17 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 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举办者权益和公 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

4、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第 18 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三章 股 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 19 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 20 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 21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 22 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 丿元。第23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举办者出具持股证明。第24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股 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 %(注: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万元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 元)第25条发起人

5、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股份额出资方式资产来源资产性质出资时间(注:表格不够可另加,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26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举办者大会做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所有现有举办者配售股份;(三)向现有举办者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第27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 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6、的程序办理。第28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举办者因对董事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举办者大会 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

7、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 29 条 举办者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 30 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 事、监事、校长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第四章 举办者和举办者大会第一节 举办者第 31 条 公司举办者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举办者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 32 条 举办者名册是证明举办者持有公司股份

8、的重要依据,公司举办者名册应 当及时记载公司举办者变动情况。举办者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举办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举办者所持股份数;(三)各举办者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举办者取得股份的日期。第 33 条 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举办者代理人参加举办者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9、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 34 条 举办者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举办者身份后应按照举 办者的要求予以提供。第 35 条 举办者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举办者合法权益 的,举办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第 36 条 公司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足额缴纳股金;(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二节 举办者大会第 37 条 举办者大会依法行

10、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举办者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注: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增加举办者大会的职权,但不得与董事会法定职权相 冲突)第38条 举办者大会分为举办者年会和临时举办者大会。举办者年会每年召开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临时举办者大会每年召开次数 不限。第 39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1、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举办者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举办者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 40 条 举办者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举办者大会会议职责的, 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12、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举办者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 41 条 公司召开举办者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电话或公告 或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各举办者; 临时举办者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举 办者。第 42 条 举办者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会议审议的事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举办者均有权出席举办者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举办者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举办者;(四)有权出席举办者大会举办者的股权登记日;(五)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 43

13、 条 举办者可以亲自出席举办者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举办者大 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举办者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 44 条 举办者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举办者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举办者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举办者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 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 45 条 出席举办者会会议的签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14、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以及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 46 条 监事会或者举办者要求召集临时举办者大会的,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举办者大会,并 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举办者大会的通 知。第 47 条 举办者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 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举办者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举办者大会召开时 间的,应根据情况另行通知召开时间,但股权登记日不因此而重新确定。第三节 举办者大会提案第 48 条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

15、分之三以上股份的举办者,可以在举办者 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 内通知其他举办者,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举办者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举 办者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第 49 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举办者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举办者大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第四节 举办者大会决议第 50 条 举办者、举办者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第 51 条 举办者大会做出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举办者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举办者大会做出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举办者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 55 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后提请举办者大会决议。第 56 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大会选举产生。第 57 条 举办者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 58 条 举办者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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