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发展资金管理暂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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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发展资金管理暂行措施 高新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第一条为培育和提升*高新区的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高新区工作方案,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订本措施。第二条从2021年起,高新区管委会预算安排20万元建立*高新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以后每十二个月在此基础上按20%的百分比逐年递增,用于资助和奖励园区的企机关及个人申请专利、专利奖励,和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等,其中专利奖励及资助资金占70%,其它占30%,以保障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三条知识产权发展资金由区

2、知识产权局管理。关键负责:编制并公布专利计划项目指导,受理项目申报、审查、审批、资金管理、使用等工作。组织项目评审、编制、下达,并对资金资助计划项目标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验和总结。第四条知识产权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一资助我国专利及国外专利的申请;二奖励取得授权的创造专利,对高新区知识产权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三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专利战略研究;四用于受资助奖励项目标调研、评审、验收等管理活动。第五条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按*高新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细则附件实施。第六条建立资助奖励项目汇报制度。受资助的企业和个人应立即正确的报送专利计划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区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计划

3、项目标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第七条区知识产权局每十二个月将专利奖励和资助资金的详细使用和实施情况,综合向高新区管委会汇报,并抄送区财政局,接收检验监督。第八条区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奖励和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验,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资助的全部经费,并在两年内不受理该单位和个人专利申请。第九条本管理措施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管理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高新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试点园区企业及创造人主动申请专利,保护创新结果,增加创新效益,提升园区内拥有知识产权的质量和数量,促进全区科技

4、、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依据*高新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资助奖励对象为高新区范围内的,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及个人:一在高新区内注册的企机关、机关、团体;二在高新区内有常常居所,持有本市身份证或暂住证的个人;三高新区内全日制中小学校在校的学生;四高新区引进的科技人员。第三条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的范围:一我国创造专利的申请费用及授权后的奖励;二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用;三国外创造专利的申请费用及授权后的奖励。第二章资助标准第四条申请我国外创造专利每件给1000元资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500元资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每件给300元资助。若实际发生费

5、用低于该资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助。第五条取得我国创造专利授权的专利,每件奖励1500元;取得国外创造专利授权的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第六条当年对组织学生申请专利达成50件或当年专利授权量达成30件的学校,年底将给一次性奖励2021元。第三章受理和下达第七条高新区知识产权局每十二个月6月和12月份集中受理专利资助及奖励申请。第八条申请专利资助及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或专利授权后一年内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四份:一高新区专利资助申请表表一或高新区专利奖励申请表表二;二创造专利申请资助应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专利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同时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专利

6、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收据原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可提供收据原件或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须出具所在单位的证实;三申请奖励的须提供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需查对原件;四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在所在地的居住证实需查对原件。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一不符合申请条件;二不属于资助范围;三未按要求填写高新区专利资助申请表和高新区专利奖励申请表;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五和其它相关法律要求相抵触。第四章资金的和管理第十条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资金在*高新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中列支。由区知识产权局对核准的专利资助及奖励额度进行复核无误后,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十一条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资金的整年额度依据上一年度资助总额确定,当年未用完部分结转下年使用,实施专款专用。第十二条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及奖励的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不属于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资金的受益人。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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