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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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 售 电 合 同(示范文本)(网上征求意见稿)甲方: (大用户)乙方: (发电企业) 年 月 日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一、 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适用于经批准可向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二、 示范文本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方括号 后的条款为选择条款,由双方在方括号中打“”选择。三、 示范文本中所列数值为参考值。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进行适当调整。四、 电力市场交易模式和规则另有要求的,合同双方应根据规

2、定对合同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五、 示范文本中没有列出但交易双方认为有必要明确的内容,可以增减相关条款。目 录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第二章 双方陈述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电能交易及辅助服务第五章 供电方式与线损第六章 电价、委托输电服务费(过网费)第七章 电能计量第八章 电量、电费支付与结算第九章 不可抗力第十章 违约与终止第十一章 合同生效与期限第十二章 其它附件一 电量直接交易购售电计划附件二 直接交易计量关口表位置和直接交易上网电量关口表位置(合同编号: )直 接 交 易 购 售 电 合 同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购电人(甲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或企业

3、集团的授权资格)的 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单位的负责人): 。售电人(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或企业集团的授权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 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单位的负责人): 。双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购电人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售电人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邮编: 通讯地址: 鉴于:(1)甲方在 拥

4、有/兴建/并将经营管理一个总用电容量为 兆瓦(MW)或变压器容量为 兆伏安(MVA)的用电企业(以下简称“用户”)并被批准参加直购电;(2)乙方在 拥有/兴建/并将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的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装机台数为 台,分别为 兆瓦、 兆瓦、 兆瓦、 兆瓦。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计量点:指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本合同中直接交易购售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尖峰时段:指当日 点至 点、 点至 点及 点至 点。高峰时段:指当日 点至 点、 点至 点及 点至 点。平 段:指当日 点至 点、

5、点至 点及 点至 点。低谷时段:指当日 点至次日 点。委托输电服务费(过网费):指电力电量交易双方通过电网企业的公用电网输送其交易电量或委托电网企业运行大用户自备输电线路输送其交易电力电量时,向电网企业支付的费用。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不可抗力(双方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选用):是指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地震(级别高于设计标准)、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违约: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均属于违约行为。紧急情况

6、:指输电网发生事故或发电、输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以及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情况。本合同电量:指经甲乙双方协商,由本合同约定的直接购售电计划电量。1.2 解释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继承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1.2.5 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第二章 双方陈述2.1任何一方在此

7、向对方陈述如下:2.1 .1 其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1.2 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2.1.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2.2 双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3双方同意根据区域电力市场的建立、发展及其相关规定的变化,及时修改本合同。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1 甲方的

8、权利和义务3.1.1 甲方的权利包括:3.1.1.1 按照本合同购买并使用乙方提供的电能;3.1.1.2 获得乙方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生产计划和检修计划及调整信息;3.1.1.3 与乙方协商制订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发电生产计划或设备检修计划;3.1.1.4 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和补偿金。3.1.2 甲方的义务包括:3.1.2.1 按照国家有关用电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3.1.2.2 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用电负荷、用电计划等信息;3.1.2.3 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直接交易电量电费和违约金、补偿金;3.1.2.4 向乙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3.2 乙方的权利和义

9、务3.2.1 乙方的权利包括:3.2.1.1 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直接交易电量电费和违约金、补偿金;3.2.1.2 获得甲方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生产计划和检修计划信息;3.2.1.3 查阅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关口计量数据。3.2.2 乙方的义务包括:3.2.2.1 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的电能;3.2.2.2 按照国家有关发电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3.2.2.3 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信息;3.2.2.4 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补偿金;3.2.2.5 向甲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第四章 电能交易4.1 甲乙双方同意,自 年 月 日 时 分至

10、年 月 日 时 分期间,甲方从乙方购电总量为 兆瓦时(MWH),按月分尖峰、高峰、平段和低谷四个时段购入电量计划见附表一。4.2 甲方最大用电负荷为 兆瓦(MW),最小用电负荷为 兆瓦(MW),平均用电负荷为 兆瓦(MW)。4.3 由于甲方或乙方原因,直接交易月度电量计划发生变化,双方可与承担输电服务的 电力公司(电网公司)协商一致后,进行月度间滚动平衡。第五章 供电方式与线损5.1 双方经协商同意5.1.1 通过 电力公司(电网公司)电网供电。5.1.2 通过甲方已有 千伏 线路供电。输电线路拟委托 电力公司(电网公司)运行。5.2 线损率的确定及分摊原则在甲乙双方与 电力公司(电网公司)另

11、外签署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委托输电服务合同中明确。合同编号: 。第六章 电价、委托输电服务费(过网费)6.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直接交易电量电价由双方协商确定。6.2 委托输电服务费(过网费)的输电电价在甲乙双方与 电力公司(电网公司)另外签署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购交易售电委托输电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七章 电能计量(双方电能计量有关条款在甲乙双方与 电力公司(电网公司)另外签署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购交易售电委托输电服务合同中明确。可以删除本章下列全部条款)7.1 本合同电量以本合同附件二中所注明的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准。7.2 电能计量装置的要求7.2.1 电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

12、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00)进行配置。7.2.2 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7.2.3 电能计量装置能够将计量数据以数字信息方式传递到双方的计量数据库。计量的历史数据能够长期(2年以上)保存在计量数据库中。7.2.4 电能计量装置能够与现有(或在建的)电力市场电能计量数据采集系统兼容,计量结果应与数据采集系统的结果保持在规定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7.3 电能计量装置7.3.1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二次连接导线、电能计量屏等;7.3.2 计量点装设两套具有双向、分时计量等相同功能的表计进行计量,其中,主表一套,副表一套。主副表由双方协商确认。7.3.3计

13、量装置由 方负责供应、安装和维护,由 方承担有关的费用并拥有产权。7.4 电量数据采集7.4.1 电量采集时间为每月最后一天的24:00整。7.4.2 甲乙双方同意由承担合同电量输电业务的 电力公司(电网公司)进行远方采集电量数据,并用该系统采集的电能数据为结算依据。7.4.3 若电能计量系统出现问题影响结算数据正确性时,则以现场抄录计量表数为结算依据。利用电能表的冻结功能设定抄表日24:00时的表计数为抄表数,由甲方、乙方抄表人员于抄表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约定时间共同抄表,由两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如果一方没按时到达现场,另一方可按对方确认处理,抄表数报电网企业确认。7.5 电能计量装置校验7.5.1 电能计量装置的校验周期依照国家标准执行,校验费用由电能计量装置的所有者支付。7.5.2 电能计量装置必须经双方共同聘请的法定电能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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