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供热价格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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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物价局文件淄价字2004260号关于调整张店城区蒸汽和集中供暖价格的通知张店区、开发区物价局,张店城区各热力生产、经营企业,各用热大户:自去年下半年以来,由于煤电油运供求紧张: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导致供热成 本上升,热力生产和经营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为维持供、用热企业的正常生产,保障城市居民的取暖需求,根据省政府关于 认真做好今冬明春困难群众生活和居民供暖工作的通知精神,本着兼顾供热、 用热双方利益,确定公平合理的供热价格的原则,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适当 调整张店城区(含淄博高新区)供热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蒸汽价格的调整1、淄博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华港热电有限公司、山东众和

2、热电有限公司、 华电淄博热电有限公司供工业生产(包括直供商业、办公)用蒸汽,其价格由观行 的每吉焦26.83元调整为33.83元。凡计量点距热源在三公里以外的每吉焦加价 2元(以管网实际距离为准)。2、上述热电联产:企业供淄博热力有限公司,淄博市环保供热有限公司等热力 经营单位所用蒸汽,统一调整为每吉焦21.5元。3、山东开泰实业有限公司热电厂、张店钢铁厂热电厂供淄博热力有限公司、淄 博市环保供热有限公司等热力经营单位的蒸汽价格,统一调整为每吉焦31元。4、淄博热力有限公司、淄博市环保供热有限公司等热力经营单位,供社会换热 站的蒸汽,由供需双方根据居民生活与商业、办公实际采暖建筑面积确定合理比

3、 例,按相应价格结算。其中:供居民生活采暖用汽统一调整为每吉焦32:元; 供工业、商业、办公等非居民采暖用汽由每吉焦32元调整为40元。5、上述蒸汽价格为供汽单位与用户最终结算价格,任何单位不得再在价外加收 或变相加收少回水或热网损耗等费用。二、集中供暖价格的调整1、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由现行按建筑面积计算改按为套内建筑面积计算。供暖价 格由现行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5元调整为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3元(同口 径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元);复式住宅单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单层面积加收3 0%供暖费,双层均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全部面积计收供暖费;地下室、杂物间、 车库、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

4、价格的50%计收供暖费。居民住宅供暖计费面积以房产证中注明的套内建筑面积为准,没有房产证的(包 括房产证上没有注明公摊面积的),按以下比例扣除公用分摊面积后作为计费面 积:建筑面积65平方米及以下为10%; 6590(含90)平方米为8%; 90-130(含 130)平方米为7%; 130平方方米以上为6%。因用户对住房改建、扩建而增加的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3元计收供 暖费。2、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公寓及中、小学校和托儿户小幼儿园供暖价格按建筑面 积由现行每平方米16.5元调整为19元。3、商业和办公供暖价格以层高3.5米为标准,其价格按建筑面积由每平方米22 元调整为28元;楼层高度每增加l米(不足1米的按1米)加价15%。4、冬季供暖期为135天,自当年的11月15日起全次年的3月31日止。5、社会换热站供暖按照上述价格执行。三、执行时间工业用蒸汽(包括热力经营单位供蒸汽)价格,自2004年9月1日用汽起执行;集中供暖价格自2004年至2005年供暖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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