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型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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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型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的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定型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的产品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本企业生产的用于电讯、电气设备、应急电源、报警系统、太阳能贮能系统、安全系统等使用的固定型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2 引用标准GB5781/T2000 六角头螺栓全螺纹C级JB30761999 铅酸蓄电池槽JB/T25991993 铅酸蓄电池产品型号编制办法JB/T7630.11998 铅酸蓄电池超细玻璃纤维隔板YD/T7991996 通信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3 符号 3.1 C10 10小时率额定容量

2、(Ah);3.2 C3 3小时率额定容量(Ah),数值为0.75C10;3.3 C1 1小时率额定容量(Ah),数值为0.60C10;3.4 I10 10小时率放电电流(A),电流值为C10/10;3.5 I3 3小时率放电电流(A),电流值为C33;3.6 I1 1小时率放电电流(A),电流值为C11; 4 产品分类与命名 蓄电池的型号编制应符合JBT2599的规定 5 技术要求 5.1 蓄电池的工作环境 蓄电池在环境温度为-15+45条件下应能正常使用。 5.2 电池结构 5.2.1 一般结构蓄电池由正极板、负极板、隔板、蓄电池槽、蓄电池盖、电解液、端子、安全阀等组成。 5.2.2 蓄电池

3、槽 蓄电池槽应符合JB3076标准规定或与用户商定。5.2.3 蓄电池隔板蓄电池隔板应符合JBT 7630.1标准要求。5.3 蓄电池尺寸 5.3.1 蓄电池外形尺寸应符合表1中尺寸的要求,外型尺寸允差为2mm。5.3.2 外形尺寸也可根据用户要求制定。5.4 外观 蓄电池外观不应有裂纹、裂痕、明显变形及污迹,标志应清晰。5.5 气密性蓄电池应能承受50kPa的正压或负压而不破裂、不开胶,压力释放后壳体无残余变形。5.6 容量蓄电池按7.3条试验时,10h率容量第一次循环不低0.95%C10,1h率容量、3h率容量应在前5次内达到。放电终止电压应符合表2规定。 5.7 最大放电电流 蓄电池按7

4、.4条试验时,导电部件不应熔断,外观不得出现异常现象。5.8 耐过充电能力蓄电池按7.5条试验时,不应有漏液和明显变形。5.9 荷电保持能力蓄电池按7.6条试验时,荷电保持能力不低于85。5.10 密封反应效率蓄电池按7.7条试验时,密封反应效率不低于95。5.11 安全阀要求蓄电池按7.8条试验时,安全阀的开阀压力为:10KPa49KPa,闭阀压力为:1KPa10KPa 。5.12 过充电寿命蓄电池按7.9条试验时,6V、12V蓄电池过充电寿命不低于180d;2V蓄电池过充电寿命不低于240d。5.13 防爆性能蓄电池按7.10条试验时,蓄电池外部遇明火时,其内部不应爆炸。5.14 防酸雾性

5、能蓄电池按7.11条试验时,充电电量每1Ah析出的酸雾量应不大于0.025mg。6 试验条件 6.1 试验蓄电池试验蓄电池应采用制造后6个月以内的产品,并应以正立状态进行试验。6.2 试验用仪器6.2.1 电气测量6.2.1.1 电压测量测量电压用的仪表准确度等级不低于0.5级。6.2.1.2 电流测量测量电流用的仪表准确度等级不低于0.5级。6.2.2 温度测量测量温度用的温度计应具有适当的量程,其分度值不应大于1。6.2.3 压力测量测量压力用的仪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25级,或相当精度的仪器。6.2.4 时间测量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应按时、发、秒分度,至少应具有1的准确度。6.2.5 尺寸

6、测试测量蓄电池外形尺寸的量具其分度值不应大于1mm。6.3 试验前的完全充电蓄电池在255环境中,以单体蓄电池电压为2.352.40V进行充电,时间不低于24h,充电初期电流不超过3I10。6.3 气密性试验。6.3.1 蓄电池在环境温度535的条件下静置24h。6.3.2 通过安全阀孔向蓄电池内部充气或抽气,当内外压差为50KPa时压力指针应稳定3s5s。6.3.3 蓄电池应不破裂、不开胶,压力释放后壳体无残余变形。7 试验方法 7.1 外观用目视检查蓄电池外观质量。7.2 尺寸用符合精度的量具测量蓄电池外形尺寸。7.3 容量7.3.1 蓄电池完全充电后,静置124h,蓄电池极柱表面温度为2

7、55时,10小时率容量用I10电流放电到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为1.80V;1小时率容量用I1电流放电到单体蓄电池平均电压为1.75V时终止,并记录放电时间。7.3.2 容量用放电电流乘以放电到终止电压的时间来计算10小时率容量及1小时容量。7.3.3 蓄电池放电时,如果温度不是25,则需将实测容量按公式(1)换算成25基准温度时的实际容量Ce,其值应符合5.6条规定。 Ce= (1)1+K(t-25)式中:t放电时的环境温度;K温度系数,10h率容量试验时K0.006/;3h率容量试验时K0.008/;1h率容量试验时K0.01/。7.4 最大放电电流蓄电池完全充电后,静置124h,蓄电池极柱表

8、面及环境温度为255时,用30I10电流放电1min;或用60 I10电流放电5s。7.5 耐过充电能力7.5.1 耐过充电能力试验的蓄电池10小时率容量应按5.6条要求,并在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上进行。7.5.2 在环境温度为255范围内,用0.3I10的定电流连续充电160h。7.5.3 耐过充电终止后静置1h,用目视检查蓄电池外观。7.6 荷电保持能力7.6.1 荷电保持能力试验的蓄电池10小时率容量应按5.6条要求,并在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上进行。7.6.2 完全充电的蓄电池表面应清洁,在环境温度255范围内,开路保存90d。7.6.3 保存后不经再充电应按7.3条试验,计算10小时率容量。7

9、.6.4 按公式(2)来计算荷电保持能力,用百分数表示。=Cb100% (2)Ca 式中: 荷电保持能力;Ca保存前的10小时率容量,Ah;Cb保存后的10小时率容量,Ah;7.7 密封反应效率 7.7.1 密封反应效率试验的蓄电池10小时率容量应按5.6条要求,并在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上进行。7.7.2 蓄电池用0.1I10电流连续充电96h。但是按7.5条做过耐过充电能力试验的蓄电池,这一充电可以省去。7.7.3 充电96h后再以0.05I10电流连续充电1h后,开始收集气体1h。该试验在环境温度255范围内进行。气体收集装置(见图)。7.7.4 按公式(3)和公式(4)来计算密封反应效率,用

10、百分数表示。 =P298V1P0(t+273)Qn (3)式中: 在25,1个大气压气体收集过程中通过1Ah电量的气体排出量,ml/Ah;P测定时的大气压,kPa;P0101.3kPa;t量筒的环境湿度,;V收集的排出气体量,ml;Q气体收集期间通过的电量,Ah;n单体蓄电池个数。 (4)式中: 密封反应效率;684在25,1个大气压通过1Ah电量的理论气体发生量,ml/Ah。7.8 安全阀要求排气阀动作试验仅对部件检测。在排气阀逐渐加上空气压力时,测定开阀时的压力,通过自然减压,测定关阀时的压力。7.9 过充电寿命过充电寿命试验的蓄电池1小时率容量应按5.6条要求,并在完全充电的蓄电池上进行

11、。在环境温度255范围内,用0.2I10电流连续充电,每30d应按7.3条进行一次1小时率容量试验,当低于1小时率额定容量的80且经验证仍低于额定容量的80时,寿命终止计算天数。7.10 防爆性能完全充电的蓄电池用0.5I 10的电流进行充电,1h后在排气部位附近用24V直流电源,熔断1A保险丝产生火花,反复试验二次。7.11防酸雾性能完全充电的蓄电池用0.5I10的电流连续充电,充电2h后开始收集气体,三只串联装满0.01mol/L的氢氧化钠溶液的吸收瓶内,收集气体2h。测定氢氧化钠溶液吸收的析出酸雾量,用2h时的充电电量计算出每1Ah析出的酸雾量。8 检验规则 8.1 凡提出交货的产品,必

12、须按出厂检验进行试验,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8.2 作型式检验必须是经出厂检验合格后的产品。8.3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抽样进行型式检验:a) 试制的新产品;b) 产品结构及工艺配方或原材料有更改时;c) 批量生产的产品应进行定期抽样,每三年至少一次。8.4 检验分类、试验项目、检验数量和试验周期 见表38.5 蓄电池试验项目与程序 见表4 表4 试验项目与试验程序 8.6 蓄电池型式检验的抽样应选取产量最大的型号进行试验。8.7 在型式检验中如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允许加倍复试,如仍有一只达不到标准,则判定该批不合格。8.8 产品(样品)的保存应符

13、合下列条件:a) 产品应存放在540干燥、清洁、通风、良好的仓库内;b) 应不受阳光直射,远离热源(暖气等)不应小于2m。c) 避免与任何有毒气体及有机溶剂接触。9 标志 包装 运输 贮存9.1 标志9.1.1 蓄电池产品上应有下列标志a、 产品型号或规格;b、 极性符号;c、 制造厂名、商标。9.1.2 包装箱外壁应有下列标志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b、 制造日期;c、 每箱的净重及毛重;d、 制造日期、厂名、厂址;e、 标明“防潮”“小心轻放”、“码垛层数”等文字或符号。f、 产品执行标准。9.2 包装9.2.1 蓄电池的包装应符合防潮、防振的要求;9.2.2 包装箱内应装入随同产品供应的文件:a、 装箱单(指多只包装);b、 产品合格证;c、 产品使用说明书。9.3 运输9.3.1 在运输过程中,产品不得受剧烈机械冲撞、曝晒、雨淋、不得倒置。9.3.2 在装卸过程中,产品应轻搬轻放,严防摔掷翻滚、重压。9.4 贮存9.4.1 产品应贮存在温度为540的干燥、清洁及通风良好的仓库内。9.4.2 应不受阳光直射,离热源(暖气设备等)不得少于2m。9.4.3 不得倒置及卧放,不得受任何机械冲击或重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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