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2801.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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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 020. 40Z 60DB37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DB37/ 2801.3201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Emission staiidai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iuidsPait 3: Funiiture maimfactiuiiig iiidiistiy2017-09-03 实施2017-03-06 发布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7/ 2801.32017目次前言II引言III1范闱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5污染物监测要求36实施与监督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

2、算方法5#DB37/ 2801.32017DB3 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已经或计划发布以卜部分:一一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一一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一一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一一第4部分:印刷业。本部分为DB37/ 2801的第3部分。木部分按照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山东省坏境保护厅提出。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山东省家 具协会。主要起草人:史会剑、袁琦、胡欣欣、李恒岫、于红梅、韩庆生。本部分规定了山东省家只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白机物排放控制利监测要求,以及标准

3、的实 施与监督等冇关要求。山东省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除挥发性冇机物外的其他人气污 染物、恶臭污染物、坏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 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DB37/ 2801.3201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1范围木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 施与监瞥等有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令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坏境 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午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右机物排放管 理。2规范

4、性引用文件卜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口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口期的版本适用于木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绘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55人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坏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1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2固定污染源废气

5、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家具制造业 furniture manufactur ing industry用木材、人造板、藤柳等为主要材料,配以其他辅料(如油漆、贴面材料、玻璃、五金配件等)制 作的各类家具(包携木门窗、地板等)的企业。3.2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 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参与犬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最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6、3.3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温度为273. 15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VOCs排放浓度 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4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3.5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呈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kg/ho3.6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I

7、 imit at boundary VOCs reference point标准状态卜厂界VOCs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3.7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 I ity本标准实施之口前,己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3.8新建企业 new faci I ity本标准实施之口起,环境彫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的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4.1.1自标准实施之口起至2017年12月31 口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中第I时段的排放限值。4.1.

8、2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中第II时段的排放限值。4.1.3自2018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中第I时段的排放限值。表1家具制造企业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污染物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亳克/立方米(吗/)最奇允许排放速率 单位为千克/小时(kg/h)【时段II时段I时段II时段苯1.00.50.40.2甲苯与二甲苯介计40201.51.0VOCs80403.62.44.2厂界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自标准实施之口起,现冇企业及新建企业执行表2中的排放限值。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为毫克/立方米污染物项目限值苯0.1甲苯0.2二甲苯0.2VOCs2.0

9、4.3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4. 3.1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含VOCs的物料名称、VOCs含量百分比、购入量、使用量和输出量 等资料。4. 3. 2盛放含有VOCs物料的容器应采取密闭化措施。4. 3.3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家只生产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挥发性有机物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4.4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4. 4.1排气筒的高度应不低于15 m,具体高度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4. 4.2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介并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

10、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傅根排 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的计算公式参见附录A。5污染物监测要求5. 1 一般要求5.1.1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监测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 m2,并设有1.1 m高的护栏,采样孔距平台面约1. 2 m1. 3 m.监测平台高度距地面大丁 5 m时需安装旋梯、“Z”字梯或升降电梯。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I I标志。5.1.2厂界监控点数量和位置的设置,应符合町/T 55的要求。5. 1.3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采样频次应符合GB/T 16157、HJ/T 397和HJ/T 55的要求。5.1.4实施建设项冃竣工验收监测期

11、间的工况及采样频次按照建设项冃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规定执行。5. 1.5污染源采样方法应符合GB/T 16157、HJ/T 397、町732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厂界监控 点采样方法应符合町/T 55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5.1.6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及运行维沪,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町/T75 等相关要求及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5.2监测分析方法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照表3执行。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或省发布的其他相关监测分析方法经等效认定后也町作为本标准的监测方法。表3 VOCs监测分析方法序号污染物方法名称标准号1苯、甲苯、二甲苯环境空气 苯系物

12、的测定 尚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3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篠化碳解吸-气和色谱法HJ 584环境空气 挥发性肓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釆样热脱附/气*11色谱质谱法町64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冇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町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诺法HJ 734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耀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2VOCs环境空气 挥发性育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代和色谱-质谱法町64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町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冇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4环境空气

13、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6实施与监督6.1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 常运行。各级坏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俘性检査时,口J以将现场即时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 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6.2本标准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批复的坏境影 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nJ证中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执 行。#DB37/ 2801.32017附录A(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A.1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当

14、排气筒1和排气筒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个等效排 气筒代表该两个排气筒,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按式(A. 1)进行计算:Q = Q + Q (A.1)式中:Q 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单位为千克/小时(kg/h);g Q 一一排气筒1和排气筒2污染物排放速率,单位为克/小时(kg/h) oA. 2等效排气筒高度等效排气筒高度按式(A. 2)计算:(A.2)式中:h 等效排气筒高度,单位为米(m);氐H 一一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单位为米(m) oA. 3等效排气筒距原点的距离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位于排气筒1和排气简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距原点的距离按式(几3)计算:X = ax(Q-Q)/Q=axQ2/Q(A. 3)式中:X 一一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1的距离,单位为米(m):a 一一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单位为米(m);次g Q 一一等效排气筒、排气筒1和排气筒2污染物排放速率,单位为千克/小时(kg/h)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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