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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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监督,依据国家及国家部门颁发的施工安全与施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工程施工规程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2)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承建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与监理机构检查监督的管理机制。 (3)监理机构执行“安全监督与施工监督相结合、安全预控与过程监督相结合、安全监理工程师巡查与现场监理人员检查相结合”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加强现场施工安全的预控、检查和监督,督促施工单位按章作业、文明施工,促进各项施工安全制度及安全保护措施的落实。 (4)监理机构对施工安全的检查和监督,并不替

2、代或减轻工程承建单位对施工安全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和责任。 (5)本规程适用于玉龙工程监理部监理范围内各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二、承建单位的安全责任 (1)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设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爆破材料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2)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根据监理单位或有关部门要求,提供和维持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值班人员,

3、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3)在承建单位履行在其本合同中的责任,需要使用、运输并贮存炸药或其他类似物品时,监理机构应督促其事先采取必要的安排或预防措施,并应遵守与上述物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于其他易燃易爆品或其他在使用、运输或贮存中存在危险的物品,也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4)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对其工程以及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材料和设备(包括在其辖区内业主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的安全负责。并负责做好其辖区内的工作场所和居住区的日常治安保护工作。 (5)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消防、防汛和防灾、抗灾等工作,按合同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以及

4、防汛器材和救助设施。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并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每年的防汛度汛检查。 (6)承建单位注意保护工地邻近的建筑物和附近居民的安全,防止因施工措施不当使附近居民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 (7)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在工程最终验收之前的整个施工期内对安全保护承担责任,要求承建单位制订安全、保护等规定,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包括承建单位和非承建单位的人员安全),维护工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8)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设立专门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指派专职人员并制订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规定。此项规定于工程开工后30d内递交监理单位审批。

5、安全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防洪、防火、救护、警报、治安、炸药管理等,并协助三峡工区的消防、治安等工作。 (9)承建单位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对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及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引起的险情、事故隐患,业主和监理单位有权进行干涉。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承建单位必须及时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报告,并在事故发生72h内向业主和监理单位递交书面事故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10)凡属承建单位的现场工作人员,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根据作业种类和特点并按照国家的劳动保护法规规定配备相应的劳保用具,包括安全帽、水鞋、雨衣、工作服、手套、手灯、防尘面具、安全带、安全网等。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

6、按照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发给工作人员劳动津贴和营养补助,并确保工作人员必须的休息时间。承建单位还有责任监督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佩戴安全劳保用具。 (1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在全工区设置必要的保护、栅栏、安全网、安全标志信号(含灯光信号)等。安全标志信号应包括(但不限于)标准的道路信号、报警信号、危险信号、控制信号、安全信号、指示信号等。要求承建单位负责维护所设(含业主所设)信号和标志,若监理单位认为承建单位提供的信号系统不能有效地保证安全,指示补充、修改或更换该系统。 (12)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遵照合同文件规定在各施工区、道路及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系统。在不便于采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可采用气灯

7、或碳化灯。在廊道、隧洞等地下建筑施工中,应有足够的通风、照明设备及排水设施,以保障人身安全。进入地下建筑物内的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地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120V。 (13)在工程施工中应配备对有害气体的监测、报警装置和安全防护用具,如防爆灯、防毒面具、报警器等。一旦发生有害气体,应立即停止工作并疏散人员,同时立即把情况报告监理单位。经过慎重处理,确认不存在危险并得到监理单位的书面指示同意后方能复工。 (14)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设备及建筑物等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负责这些装置的供应、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应定期派专业人员检查这些装置效果。 (15)

8、炸药必须存放在距工地或生活区有一定安全距离的仓库内,未经监理单位批准,不得在施工现场存放炸药。炸药库的布置和设计以及炸药的贮存与运输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应事先得到监理单位的批准。 (16)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爆破作业时,严格遵守经过监理单位批准的爆破操作规程和告警规程。要求承建单位在进行爆破作业时,对所有的人身、工程本体和公私财产采取保护性措施,并对由于爆破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包括第三者的伤亡)以及对工程本体或公私财产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17)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配备适量的消防人员和消防灭火设备、器材。消防人员应熟悉消防业务。消防设备和器材应随时检查保养,使其

9、始终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承建单位在向监理单位递交施工总规划的同时,应递交上述内容的消防措施和规划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18)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重视水情和气象预报,应有专人负责。水情和气象预报由业主统一发布,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或气象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和防止气象灾害的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并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同时,承建单位有责任协助业主和其他单位、部门采取有力的防护、救灾措施,以减少灾害对工程和工区所有人员、财产造成的损失。在汛期,承建单位应服从三峡工程防汛领导小组有关防洪、抢险和其他防汛工作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19)监理机构应督

10、促承建单位根据国家颁布的各种安全规程,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编印通俗易懂适合于本工程使用的安全防护规程手册。在监理单位下达书面开工令后,应立即将手册送交监理单位备案。这类手册应分发给承建单位的全体职工以及监理单位。安全防护规程手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防护衣、安全帽、防护鞋袜及其他防护用品的使用。2) 升降机和起重机的使用。3) 钻机的使用。4) 汽车驾驶和运输机械的使用。5) 用电安全。6) 灌浆作业的安全。7) 混凝土浇筑作业的安全。8) 钢结构安装作业的安全。9) 机修作业的安全。 10)压缩空气作业的安全。 11)高空作业的安全。12)焊接和防腐作业的安全和防护。13)意外事故和火

11、灾的救护程序。14)化学制品作业的安全和有害气体的防护。15)防洪和防气象灾害措施。16)信号和告警标识。17)其他有关规定。 (20)安全会议和安全防护教育,包括: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手册,并进行安全作业的考核与笔试,考试合格的职工才准进入工作面工作。2)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定期举行安全会议,并指定有关管理人员、工长和安全员参加。3)各作业班组均应设置安全员对该班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及时处理安全作业中存在的问题。4)对于危险作业,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加强安全检查,并建立专门监督岗,在危险作业区附近设置标志,以引起工作人员的注意。 (21)在合同

12、期间,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采取合理的措施,阻止其职工发生任何妨碍治安等非法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人员和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侵害。 (22)在承建项目区域内,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协助业主或上级安全防护部门对其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等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监督。三、施工安全措施的批准与开工申报 (1)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工程承建单位完成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并报监理机构批准。工程施工过程中,要求承建单位结合工程进展和工程施工条件、现场施工安全条件的变化,以及施工安全措施执行中的实际情况,定期对施工安全保证体系进行补充、调整和完善,并报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安全保

13、证体系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包括各级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各级施工安全管理机构责任人及其资历、资质情况)。2)各级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工作制度与岗位责任制。3)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总体规划与布置。4)安全教育制度以及施工安全的人员配置、培训与管理。5)分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6)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劳动保护与防护措施。7)其他报告事项,或业主、监理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监理机构应督促工程承建单位按合同文件规定,在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安全和劳动保护措施并报监理机构批准。 (3)

14、对于汛期施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在开工前或进入汛期施工前,编制专门的安全度汛和防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4)对属于高空、高危险区或特种爆破作业的施工项目或工作,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在施工作业前,编制专门的高空、高危险区或特种爆破施工安全作业措施计划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5)对于单元工程项目或工作开工,监理机构应督促工程承建单位在申报开工前进行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措施检查,并在施工安全设施、措施和劳动保护工作落实,自检合格基础上向监理机构申报开工(仓)许可签证。 (6)承建单位向监理机构申报的文件资料一式六份,监理机构在承建单位报送文件资料送达的14d内完成

15、审查并作出批复。 (7)由于承建单位施工安全措施申报或施工安全设施、措施和劳动保护工作不力,导致施工延误,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四、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承担运输、爆破、吊装、电焊、气割(焊)以及大型、特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法令、法规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于进行高处作业或其他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2)施工爆破作业应根据工程要求、地形条件、地质条件、工程量大小和施工机械等爆破作业条件,合理选用爆破方法并报经批准。 (3)进行如洞室爆破或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爆破、或在施工营地等聚居区附近爆破、或在航道附近区域爆破等特种或特殊爆破作业,工程承建单位在向监理机构报送爆破作业措施计划前,应首先获得地方公安部门或政府其他管理部门的批准。 (4)爆破作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参加爆破工作的管理、质检、运输、储存、保管、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受过爆破技术训练,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经地方公安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合格证并持证上岗。 (5)爆炸材料的购买、运输、储存、保管等应遵守国家关于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工程承建合同及其技术规范的规定。监理机构应督促工程承建单位定期对其爆炸材料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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