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补贴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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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性补贴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某公司因在行业内贡献了显著的成绩,获得了一笔当地政府给予的财政补贴收入 (包括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国税部门对该笔收入征收了 25%的企业所得税。那么国税 部门的做法是否正确?企业获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是否要征税?财政补贴收入,是指政府部门为了某种特定需要,通过财政分配向企业或居民提供的无 偿性补助支出。为此,不少企业认为,既然是政府给予企业的财政性补贴,应当属于不征税 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将收入总额分为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财政性补贴收入根据不同情 况可能是不征税收入,也可能是应税收入,并非所有财政性补贴收入都是不征税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

2、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 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明确,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 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其中由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3、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 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该文件还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 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 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 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 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 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公司取得的部分财政性收入(如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并不符合上述政策规定, 因此国税部门对该笔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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