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安管三类人员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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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生产考核管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国平安生产法、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工程建立平安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平安生产

2、工作副经理等。工程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工程施工管理的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平安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平安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第四条 平安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第五条 考核分为平安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平安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局部。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

3、。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平安生产管理、平安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第六条 平安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与水利水电工程投标,从事施工活动。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立领域适用。第二章考核管理第七条平安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平安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水利部直属施工企业的平安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4、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平安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第八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平安生产考核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平安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情况。水利部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平安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申请受理、培训考试、岗位登记、考核审查、信息查询和系统管理等。水利部负责考核的企业须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水利部平安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管理系统,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平安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平安生产考

5、核管理系统。第九条 平安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申请、证书延期与变更等事项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承受个人申请。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施工企业申请考核,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信息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三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录1、附录2;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五申请人的有效*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第十一条 能力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安康。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三工程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

6、周岁;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四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立经历; 2工程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立经历;3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立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立经历。 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平安责任事故中负

7、有责任的记录。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申报企业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第十三条 知识考试由有考核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具体组织。知识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试时间180分钟。第十四条 申请人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在20日内核发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第十五条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年。施工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5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

8、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考核合格证书失效或已经过2次延期的,需重新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考核。第十六条平安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在考核合格证书的每一个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原发证机关组织的、不低于8个学时的平安生产继续教育。发证机关应及时对平安生产继续教育情况进展建档、备案。第十七条 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由施工企业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二个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见附录3、附录4;三个人参加企业组织的年度平安生产教育培训证明和发证机关组织的平安生产继续教育证明;四原考核合格证书;五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如发生过生产平安责任事

9、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分、通报文件等。第十八条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平安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一本人受到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平安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处分或者通报批评的;二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平安生产教育培训或未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平安生产继续教育的;三工程负责人年满65周岁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的。第十九条平安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因所在施工企业名称、施工企业资质、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更换证书或补办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向发证机关提出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一施工企业名称变更因施工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

10、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3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4原考核合格证书。二施工企业资质变更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2施工企业资质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3原考核合格证书。三个人信息变更个人信息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2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3原考核合格证书。四个人工作单位调动个人工作单位调动需要更换证书的,

11、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新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附录 6;2原企业解聘证明文件、新企业聘用或者任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3原考核合格证书。五考核合格证书污损考核合格证书污损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出具的污损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2原考核合格证书。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考核合格证书遗失需要补办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2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平安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应由申请人所在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在水利平安监视网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的平安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申请人应在省级

12、媒体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第三章证书管理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第二十一条考核合格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水利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其中,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工程负责人、C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三类。第二十二条经审核准予延期的,由原发证机关在考核合格证书上加盖公章。第二十三条 因信息变更和证书污损换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有效

13、期不变,证书编号不变,原证书收回。因遗失补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更新,其他信息不变。第二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工程负责人及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登记和离岗核销管理。对由水利部负责考核的施工企业,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在管理系统中将参与工程建立的工程负责人及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展上岗登记。工程完毕后或上述两类人员离岗时,应在管理系统中进展评价并核销。从业记录将作为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审查的依据。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岗位登记情况以及履行平安管理职责情况的监视检查,做好平安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分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工作。任何

14、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平安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违规行为。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证书并重新考核: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平安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平安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二工程负责人所在工程工程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平安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三专职平安管理人员所在工程工程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平安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第二十七条在施工各项活动中伪造、仿冒平安生产合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撤消平安生产合格证书,2年内不得重考,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

15、方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利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平安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培训情况,平安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分的情况等。第三十条 本方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水建管2004168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0777号同时废止。附录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个人考核申请表 附录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考核申请汇总表附录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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