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常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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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常见安全隐患(总22页)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附件:煤矿安全生产常见事故隐患一、基础管理1、煤矿未与从业人员XX等订立劳动合同,或订立的劳动合同无 效(安全生产法第44 条);未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 险费(安全生产法第 43 条)。2、矿井新上岗的从业人员xx等未经安全培训;新上岗的从业人 员岗前培训的时间不符合规定,且培训考试无结果(煤矿安全规 程第 6 条)。3、部分入井的管理和从业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xx等少数人 员穿化纤衣服入井(煤矿安全规程第10 条)。4、矿井维修作业时使用通用安全措施。矿井xx作业规程针对性 差:无局部通风机选型、巷道布置图、监控设备布置图、避灾线路图

2、等 (煤矿安全规程第15 条)。5、矿井未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 照图无地物、地貌、地面水体等标识(煤矿安全规程第 12 条)。6、矿井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下井登记档案不规范(国务院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21 条)。7、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并取得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煤矿XX工XX未持证上岗作业(煤矿安全规 程第 6 条)。8、矿井未按规定编制井下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或者实际入井人 数XX人,超过规定人数XX人,超定员组织生产(云南省煤矿企业 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 别规定第 8 条)。9、矿井无生

3、产区域限员挂牌管理牌板(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 定员管理实施办法)。10、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 化,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23 条)。11、煤矿证照不全(证照过期)组织生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 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 5 条)。12、煤矿企业未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x年x月以来没有建 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煤矿隐患整改记录不详,无隐患整改内容和 要求,无整改负责人和整改时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 规定第 10 条)。13、矿井全年核定产量xx万吨,实际生产xx万吨,超过矿井核 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

4、事故的特别规 定第8 条)。14、煤矿未健全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等;未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没有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并做好记录(煤矿安全规程第3条)。15、煤矿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和装备(煤矿安全规程第 4 条)。16、煤矿未对机电设备、安全仪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 检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15 条)。17、煤矿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煤矿安 全监察条例第 44 条)。18、煤矿使用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型号: xx)的设施、或者设备、或者器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第 1

5、5 条)。19、煤矿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它安全问题(煤矿安全监 察行政处罚办法第 25 条)。20、煤矿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它主管人员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 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 44条)。21、煤矿未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 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 9 条)。22、煤矿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或者与 就近的的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煤矿安全规程第 493 条)。23、煤矿未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或使用不 符合规定的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煤矿安全监察 条例第 39 条)。24、煤矿未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6、和违法行为定期组织排查,并将 排查整改情况每季度向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4 条)。25、xx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22条)。二、矿井开采(一)开采系统1、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不能满足行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 生产设施的需要煤矿安全规程第21条2、矿井生产布局不合理。生产采区x个,每个采区x个回采工作 面,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x个回采工作面和x个掘进工作面同时 作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 3 条)。3、矿井未按照规定设置躲避硐室。倾斜巷道设置的躲避硐室之 间距离实测为xm,

7、躲避硐室宽xm、深xm、高xm (煤矿安全规 程第22条)。4、矿井未设有至少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 xx与XX 出口间的距离实测xxm ;xxm水平到上部的xxm水平和xx采区未设 至少 2 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且未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煤矿安全规程第18 条)。5、xx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未编制作业规程或xx采煤工作面回采前 未组织人员学习作业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第 15、49 条)。6、xx煤仓、xx溜煤(矸)眼未设置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 矸堵塞的设施,未制定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 99 条)。7、矿井xxm水平xx小眼、xx上山和xx下山的坡度为x(超过 25),其

8、上口未设有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煤矿安全规程第 98 条)。8、矿井xxm水平xx行人安全出口,实测倾角为x(大于45),未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实测倾角为x(小于45。),未设置 人行道(煤矿安全规程第 19 条)。9、矿井xxm水平巷道支架断梁折柱xx架,实测断面xm2x m2,不能保证通风、运输畅通,行人安全(煤矿安全规程第91 条)。10、矿井xxm水平xx巷道交岔点处,未设置路标(煤矿安全 规程第 18 条)。(二)掘进支护1、矿井xxm水平xx巷道掘进工作面未支护,空顶作业;矿井x xm水平xx巷道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未加固。 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未先修复即进入工作面

9、作业(煤矿安全规 程第 41 条)。2、矿井xxm水平xx巷道处于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 地质破碎带,掘进作业未采取前探支护等加强支护的安全措施(煤矿 安全规程第 41 条)。3、矿井xxm水平xx巷道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支架间距实测x m,超出作业规程xm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41条)。4、矿井xxm水平xx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 措施;xx掘进工作面在揭露老空时,未将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煤矿安全规程第 45 条)。5、xx倾斜巷道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未设置躲避硐及红灯 (煤矿安全规程第 46 条)。(三)回采管理1、xx采煤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的规定(规定控顶距x

10、m)及时支 护,实测空顶距xm,xx等人空顶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54 条)。2、xx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未编制专门措施(违反煤矿安全规 程第 24 条)。3、xx采煤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 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 49 条)。4、xx采煤工作面的伞檐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xm,实测伞檐长度 xm,最大突出部分xm (煤矿安全规程第51条)。5、xx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未加强支 护( 煤矿安全规程第50条) 。6、xx采煤工作面控顶距离实测xm,作业规程规定的控顶距是x m,超过规定仍在采煤(煤矿安全规程第56条)。7、xx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

11、过断层、过老空、过煤 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未制定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 第 54 条)。8、采掘过程中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xx采煤(掘 进)过程中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煤矿 安全规程第 48 条)。9、xx采煤工作面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煤矿安全 规程第 53 条)。10、xx采煤工作面未保持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道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煤矿安全规程第50 条)。11、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容易自燃 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的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煤矿安全规程第48 条)。(四)井巷维修1、未编制xxm

12、水平XX巷道维修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 92 条)。2、在维修xxm水平巷道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 前,中止工作(煤矿安全规程第 92 条)。3、扩大和维修xxm水平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人员撤退路线不 畅通,维修点井巷被堵塞(煤矿安全规程第 92 条)。4、xxm 水平巷道支架断梁折柱多,巷道失修率超过规定,断面 不能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煤矿安全规程第 91 条)。5、在维修xxm水平独头巷道支架时,未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人 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煤矿安全规程第 92 条)。6、xx井筒大修时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检修xx倾斜巷道未制定 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13、(煤矿安全规程第 92 条)。7、在维修xx倾斜井巷时,未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上、下段同时 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 92 条)。8、xxm水平xx巷维修作业时,没有按作业规程规定要求先加固 支架,并撤换旧支架(煤矿安全规程第 92 条)。三、一通三防(一)通风管理1、矿井xxm水平主要回风巷道断面小,实测断面xm2,通风阻 力大(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21、101条)。2、矿井通风系统不稳定。xxm水平进、回风联络巷间未设反向 风门,且风门不能联锁(煤矿安全规程第 109 条)。3、矿井通风阻力大(风压为xxmm水柱),主要通风机运行效 率低(额定风量xxm3 / min,实测仅xxm3 / min)

14、。4、矿井xxm水平主要回风巷中的风流速度约xm/s (煤矿安全 规程第101条) 。5、xx掘进工作面的乏风1次串入xx掘进工作面,未制定串联通 风安全措施,未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煤 矿安全规程第114条)。6、矿井xx测风地点无记录牌板(煤矿安全规程第105 条)。7、矿井没有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矿井通风系 统图没有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煤矿安全规 程第 120 条)。8、矿井主要通风机房无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操 作规程和通风机运转记录簿(煤矿安全规程第123条)。9、向xxm水平xx巷道供风的局部通风机(x型,xkw)供风量 为xm3 / min,巷道净断面xm2,使用x型微速风表在回风流中实测,风 表不能启动,xx等人在掘进工作面微风作业(煤矿安全规程第 101 条)。20、向矿井xxm水平xx巷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局部通风机(x 型,xkw)未悬挂管理牌板(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11、向矿井xxm水平xx巷道供风的局部通风机(x型,xkw)吸 入风量大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局部通风机产生循环风,在局部 通风机以里xm处用风表实测,局部通风机循环吸入风量xm3 / min (煤矿安全规程第128 条)。22、向矿井xxm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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