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未遂论文修改稿崔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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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档编号2011本科生毕业论文襄樊学院毕 业 论 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论犯罪未遂院别文学院专业广播电视新闻学学号09101151学生崔爽爽指导教师苑立志讲师襄樊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2011年5月28日目录一、犯罪未遂概述 5(一)、犯罪未遂的概念5(二)、犯罪未遂的性质5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6(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6(二)、犯罪被迫中止而未得逞7(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8三、犯罪未遂的类型 8(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8(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9(三)、未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未遂与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的未遂.10四、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10

2、内容摘要犯罪未遂是世界各国的刑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犯罪未遂在司法实践中 大量存在,并且未遂论在实践的运用上有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为故意犯 罪停止形态中的一种未完成形态,犯罪未遂的这种未完成形态是由于犯罪分 子意识外的因素而造成的,从各个方面研究的意义有两个:一是可以正确定 罪量刑,二是能够深入认识和科学地把握故意犯罪。本文以犯罪未遂在我国 刑法学中的理论内容为体系,结刑法有关法条的规定,对犯罪未遂的各个方 面进行分析,以期对犯罪未遂进行一个深入的认识。关键词 犯罪未遂 概述 特征 处罚原则AbstractCriminal attempt is a great issue in many co

3、untrys in the world. There is too criminal attempt in experience ,and too many problems must to solve about criminal attempt. Criminal attempt is a patterns of immature form crime , the reason why the crime doesnt finished is the subject factors of criminal person. There is two significance about it

4、. On the one hand, it is make punishment fits the crime, and on the other hand we can know calculated crime deeply and scientificly. This issue based on Chinese criminal law system, and invoke some legal provisions. For this issue, I want to know criminal attempt in a deeply way.Key word: criminal a

5、ttempt; application; characteristics; principle of punishment一、犯罪未遂概述(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对于犯罪未遂,在这里首先选取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立法例,来分析 其构成要件的不同:日本刑法第 43 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可以敬请刑法,但基自己的 意思中止的犯罪,应当敬请或者免除刑罚。”第 44条规定:“处罚未遂的情形, 由各本条规定。”法国刑法第 121-5 条规定:“已着手实行犯罪,仅仅由于罪犯意志以外的 情事而中止或未能得逞,即构成犯罪未遂。”德国刑法典第 22 条规定:“行为人已直接着手实现构成要件,而未发生 行为人预期的结

6、果的,是犯罪未遂。”这几个是有代表性的外国犯罪未遂立法例,各自表示了其基本内涵和构 成要件。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认为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或障碍,而使行为人未达到既遂形态的情况,叫做障碍未遂。这种主张区分 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中止形态。二是主张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但是未能达到犯罪既 遂的情况,包括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也包括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 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而未达到既遂,叫做中止未遂。我国刑法采用的是第一种观点。在刑法第23条第 1款规定:“已经 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即

7、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由于犯罪分子 意志意外的因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二)、犯罪未遂的性质犯罪未遂是一种犯罪形态。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 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情态。犯罪形 态是一个点,所以犯罪未遂是犯罪过程中停止下来的点,而且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是犯罪行为停下来的点。二、犯罪未遂的特征对于犯罪未遂,我国主要有四种观点:构成要件(齐备)说、犯罪目的 (实现)说和犯罪结果(发生)说。我国刑法主要采用的构成要件(齐备) 说。1根据刑法第 23条第1 款对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 犯罪未

8、遂的特征:(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 罪的构成要件。着手实行犯罪体现了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统一,它具备主观 和客观两个基本特征:主观上,行为人实施具体犯罪的意志已经直接支配客 观实行行为并通过客观行为开始充分表现出来了,而不同于在此之前实施犯 罪的意志;客观上,行为人已开始直接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这种行为已不再属于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的预备犯罪的性质,而是实 行犯罪的性质,这种行为已使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权益初步受到危害或者面临 实 际存在的危险。【2】着手实施犯罪,是判断犯罪未遂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这也是区分犯 罪

9、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一个重要的标志。那么如何判定“着手”这个问题?我 们可以借助犯罪预备来认定。因为犯罪的预备阶段与犯罪的实行阶段是前后 相连,紧密不可分割的两个阶段,而着手则是犯罪预备行为向犯罪实行行为 过渡的一个临界点,是连接两个阶段的重要桥梁。所以,只要是在为犯罪制 造有利条件结束后的行为,就是着手犯罪的实施行为。关于着手,学界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主观说认为对于实行行为的着手,不可能仅从客观层面加以考虑,而应从主观 层面予以认定。以行为人是否存在犯罪意图为标准来确定犯罪的着手。(2)客观说认为着手是实行行为之开始。又分为两种观点:一种以法定的犯罪构成 事实为基础,认为只有当行为人实行法

10、定构成要件的行为时才是犯罪的着手。 另一种观点认为,直接危险说以及因果关系说。(3)折衷说主张应从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来判断犯罪的着手。认 为当行为人实施了其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并明确表露出犯罪意图时方为 着手。认定犯罪的着手应紧扣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着手是犯罪的着手,而犯 罪本身是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与客观上犯罪实行行为的统一。因此,犯罪的着 手也应该是主观上的犯罪意图转化为客观上的犯罪行为之际,由于犯罪实行 行为的性质不同,其着手实行犯罪的表现形态亦不相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衡量犯罪分子是否已经“着手”?司法实务 的实际经验指出,可以联系犯罪预备这个具体阶段从四个方面来综

11、合考虑: (1)实施行为必须实际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2)实行行为必须对犯罪的 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3)实行行为必须能够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4)实行行为必须能表现其犯罪的意图。(二)犯罪被迫中止而未得逞法条中的“未得逞”就是对犯罪被迫中止而未能完成的规定,也就是犯 罪未能达到既遂状态。犯罪行为被迫中止,是区别于犯罪既遂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在存在既 遂与未遂之分的三类直接故意犯罪里有着不同的具体含义和表现形式:一类 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作为犯罪为完成的标志,如盗窃罪未发生窃得 财物的犯罪结果;另一类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未能完成作为犯罪未完成的标 志,如实施逃脱罪的行为人在逃出监

12、房后未能逃出监狱的警戒线;再一类是 以法定的危险状态尚未具备作为犯罪未完成的标志,如行为人在油库放火, 因火柴受潮而未能擦着时被捕获。【1】【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高铭暄马克昌P166】(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这是犯罪未遂区别 于犯罪中止的一个重要标志。同样都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是性质完全不 同。犯罪中止是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分子出于自己的个人意志而 使犯罪未能达到既遂状态的。而犯罪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而 未能达到犯罪既遂的状态,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仍然很高,所以在定罪量 刑方面会有很大的

13、不同。根据我国刑法基本原理和犯罪未遂形态的立法思想,有学者指出应以“足 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作为认定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的标准。本 文认为其观点是可取的。首先从性质上来看,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应该是阻碍其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志与活动因素。其次,犯罪分子“意志以 外的原因”还应该是足以阻止其 犯罪意志的原因,这是对“意志以外的原因” 在“量”上的要求的揭示。三、犯罪未遂的类型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理论通说来看,主要根据两个不同的标准对犯罪未 遂进行划分:实行中了的未遂与范围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 遂。但是学者张明楷提出了另外一种类型:造成了危害的未遂和未造成危害 的未遂。(

14、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终了,应该以犯罪分子是否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完全 达到实现犯罪意图为标准。所以对于一个犯罪行为来说,判断是否实行了终 了,主观方面的依据是行为人完全实现犯罪意图,客观方面是由于意志以外 的因素而未能使犯罪行为完全实施下来,被迫中止。1. 对于实施终了的犯罪来说,主要就是考虑行为人主观方面时候是完全实现 了犯罪意图。其可以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分子误认为其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行为都已实行终了,因而 停止了犯罪行为,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既遂状态。 例如乙为了杀害丙,用木棍猛击丙的头部 5 下,以为丙已经死亡而逃离现场 但丙被路

15、过的群众发现送往医院抢救而脱离生命危险。乙主观上完全实现了 犯罪意图,客观上受到意志以外的因素的影响,未能实现预期的犯罪结果。二是犯罪分子对完成犯罪所必要的犯罪行为已实行终了这一点并未发生 错误的认识,但是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距犯罪既遂还有一段距离,在犯罪行为 实行终了以后,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未能达到既遂状态。例 如在投毒杀人中犯罪人甲已经将毒投下,被害人乙因发现食物异常而未食用 或者被害人乙食用毒物后得到及时的救治幸免于难,就属于这种情况。甲在 投毒这一点上并未发生认识错误,只是在距离使乙食用毒物致死这一结果实 现的过程中,由于外在因素的影响,并未实现其犯罪目的。2.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主要是指犯罪分子的未能完成所有犯罪构成要件的,而 且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完成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例如甲潜入仓库盗窃,在刚刚打开保险柜,尚未来得及往外取财物的时 候,即被仓库保卫人员当场抓获。甲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的具体犯罪行为,但 是由于被仓库保安人员发现而非自己主动停止盗窃,才未能达到盗窃财物的 犯罪结果。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主要是看犯罪分子是否自认为自 己已经实现了犯罪意图。在距离犯罪既遂的时空距离来看,实行终了的未遂 相比为实行终了的未遂来说,距离既遂更近,所以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 性相对来说更大。(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按照行为的实行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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