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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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东师范大学开放教育学院(网络教育)毕业设计(论文)论文题目: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专 业: 公共关系学 年 级: 201*春/秋级 学 号: * 学生姓名: 胡* 学习中心: * 指导教师: 杨* 完成日期: 201*年*月 目 录摘 要IABSTRACTII引言1一、人民调解制度理论概述1(一)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1(二)人民调解制度的现实意义2二、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与问题2(一)调解范围逐步扩大,但调解效率不高2(二)调解组织逐步升级,但调解能力有限3(三)调解协议效力提升,但各种争议不断3(四)调解形式逐步增多,但效力发挥不畅4三、完善人民调解的制度构建4(一)人民调解范围的

2、明确限定41. 人民调解受案范围的正面界定42. 人民调解受案范围的反向排除5(二)人民调解队伍的素质提升51. 沟通能力素养62. 道德感化能力素养63. 律政策意识素养6(三)人民调解协议的社会约束7(四)人民调解与其他解纷机制的衔接71. 人民调解与其他调解类型的衔接72. 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8四、结论9参考文献10致谢11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摘 要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在现当代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的急剧变迁使得人民调解制度在面对新形势、新类型纠纷时,捉襟见肘。针对人民调解制度在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应当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为给付型民事纠纷,从沟通

3、技能、道德感化能力、法律政策意识素养方面着力提升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从人民调解协议的社会约束力着手提高协议的自动履行率,从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融洽、人民调解与诉讼的对接等方面推进人民调解机制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有效衔接。关键词: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协议3ABSTRACT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has a profound historical origin in China and still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modern and contemporary times. The rapi

4、d changes in society have made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stretched out in the face of new situations and new types of disputes. In view of som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reality of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we should further clarify the scope of the peoples mediation as a payment-type civil di

5、spute, and focus on improving the overall quality of the peoples mediators in terms of communication skills, ethical influence, and legal and policy awareness. From the social binding force of the peoples mediation agreement, the automatic implementation rate of the agreement is raised, and the effe

6、ctiv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peoples mediation mechanism and other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is promoted from the aspects of peoples medi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the harmony of judicial mediation, and the docking of peoples mediation and litigation. KEY WORDS: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7、 peoples mediation; peoples mediation agreement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一、人民调解制度理论概述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立法上的确立是在人民调解法的第二条中,根据法律上的定义,人民调解是由特定的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遵循一定的原则平等、协商、自愿,采用一定的方法说服、疏导等,通过一定的形式达成调解协议,达到一定的目的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制度是生于我国本土、长于我国本土的中国特有制度,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一)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建立健全了诉讼服务机制,也并没有抛却民间调解的传统,相反,以立法的形式构建了人民调解制度,可

8、以说,人民调解制度在建国以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第一,人民调解制度的创始。1954年,我国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通则,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地位,但该通则发布时,正式的人民调解尚处在创始时期,相关的配套制度并不全面,人民调解的定纷止争作用并不明显。第二,人民调解制度的茁壮。改革开放后,国人视野得到开阔,国内法律制度也与时俱进,进行了多方面的改进,其中就包含对人民调解制度的改进。1980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对人民调解的规定更加细致,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又再法律中将人民调解的地位进行确认,1982年宪法以最高法律的形式定义人民调解组织,1989年

9、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丰富人民调解制度,增强其操作性及可行性。这些规范性文件的颁布,推进了人民调解制度的茁壮成长。第三,人民调解制度的复兴。中国进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后,社会经济矛盾激增,加上法治的进步,人们观念根本上转变,更倾向于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权益,人民调解在一定时期内被忽略,诉讼案件爆棚,法院系统压力激增。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提出重视人民调解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各方参与的纠纷调解机制;2010年的人民调解法拔高层次,从法律的层面定义了人民调解制度。由此,人民调解制度重新确立了其在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不可或缺的地位。(二)人民

10、调解制度的现实意义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当今社会有其存在的根据与基础,也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在任何时期,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比如调解、诉讼等,都不可能独挑定纷止争的大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一种上层建筑,在该机制之内,只存在此方式与彼方式的轻重之分、主导与辅助之分,并不存在由一种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全面解决社会问题的可能。在计划经济时代,受主流观念的影响,调解曾今是解决纠纷的主要形式。随着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经济文化飞速发展,法制与法治水平逐步提升,社会纠纷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诉讼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解纷机制,但这并不意味着调解的失效。相反,面对错综复杂的纠纷类型,调

11、解与仲裁及诉讼一样,在解决纠纷方面有自身的特长,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纠纷更为便捷、迅速,双方也能不伤和气的解决问题。调解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不可或缺,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然要重视人民调解的地位与作用。二、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与问题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立法上确立的纠纷解决机制之一,在历史舞台上发挥了重要的解纷功能,在新时期,也并没有湮灭,仍然有其存在的需求基础与必然性。但纵观目前人民调解制度的立法及实践,现状不容乐观,人民调解本身的优越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应当发挥的作用也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在本章节,我们将对人民调解制度的适用现状进行分析,并梳理其功能受限的原因。(一)调解范围逐

12、步扩大,但调解效率不高任何一部部门法律都有其自身的调整范围,人民调解法亦不例外。根据我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制度所调整的社会纠纷是民间纠纷。“民间纠纷”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几乎可以涵括所有的民事类纠纷,甚至部分轻微的刑事纠纷也可以涵括在内。调解范围的扩大是适用当前司法领域所倡导的任何有纠纷的地方就应该有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余地,任何出现矛盾的领域都应该充实有人民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然而,即使调解的受案范围不断扩大,其施展领域无限广阔,调解所倚重的手段仍然主要是说服与教育,面对一些新类型案件,调解方式束手无策,根本不能成功化解纠纷,即使有少部分的纠纷得以协调解决,也并不是依靠调解的技

13、术来解决的,并未彰显出人民调解的本质特征。(二)调解组织逐步升级,但调解能力有限随着国人文化教育程度的整体提高,调解组织中的人才队伍也逐渐强大。虽然法律仅要求乡镇及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但一些专门性的调解组织的出现,比如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等,充实了很多高素质人才,拉高了整个人民调解员的平均素质水平。但总体来说,这是很有限的,这些专门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在人民调解员中所占的比例少之又少,且不能保证全部由专业化人才组成,人民调解员群体的整体素质仍然有待提高。一方面,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逐步扩大,民间纠纷的类型也呈现出多样性特征,很

14、多新类型案件的出现,要求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必须得到进一步的提升,才能具备做调解工作的能力。另一方面,虽然纠纷的化解并不决定于调解人员的素质,但在国情不可置疑的由乡土、熟人社会向生人社会转型及国民法治水平整体提高的大背景下,调解工作中调解人员需要更多的运用法律知识进行说理、劝服,不再能通过各打五十大板的方式化解矛盾,这也要求调解工作者个人素质的提高。总的来说,调解组织的形式越来越多、调解人员的整体素质也有所提升,但仍然跟不上时代的发展,调解能力依然有限。(三)调解协议效力提升,但各种争议不断关于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不仅法律文件中的规定比较混论,实务界做法不一,学术界的争论也从未休止。从现行法律文件

15、中能总结出调解协议的效力是逐步提升的。最初,司法解释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定性为民事合同的性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地位,但仅仅将其定性为合同,缺乏实际执行效力。其后,提出通过司法确认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执行效力,虽然提供了人民调解协议缺乏强制执行效力的解决方式,但对如何进行司法确认没有明确,也负载了经人民调解后再需经司法确认是否相对于诉讼来说更加不便的嫌疑。再后,人民调解法中认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但这仍然是倡导层面的,并不能使人民调解协议具备强制执行力,也不能确认调解协议的性质。实践中,对于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问题,或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督促履行,或通过司法确认诉讼、支付令非诉程序、公证等来进一步确认其执行效力。总体来说,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虽有所提升,但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非议之声。(四)调解形式逐步增多,但效力发挥不畅人民调解仅是调解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在整个调解体系中,还有行政机关调解、法院调解、行业调解等的调解形式,在法院调解中,又充实有诉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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