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发展现状及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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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行业发展现状及参考文献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为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 作用。近年来,整个行业呈现平稳上升态势。预计到2010 年,建筑业总产值(营业额)预 计将超过90000 亿元,年均增长7%,建筑业增加值将达到1500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8%, 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7%左右。未来几年我国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等固定资产投资 规模将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中国建筑市场面临重要的发展机遇。 从消费结构上看,建筑业是最急需发展的产业;从城市化进程来看,社会对住宅的需求量很 大,建筑业的市场空间相当大;建筑业是最富有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行业,在当前我国面 临突出

2、的“就业问题”、“三农问题”新形势下,建筑业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 力转移和社会稳定起着无法替代的基础性作用。 同时,也应看到,中国建筑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中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中尚存在一些突出 问题:1、建筑市场中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依然存在,规避招标、恶意压价、拖欠工程款问 题仍然存在。2、建筑业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国有企业产权单一、财务风险突出等问 题仍然是制约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3、企业依靠专有技术和企业标准领先市场的意识还不 够强,许多建筑业企业更看重规模、产值,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技术 竞争优势不强等等。随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规模越来越大、技术越来越复杂,

3、对建筑企业的 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中国建筑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参与国际竞争的主动性、积极性日趋增强。可以预见,中国建筑市场主体之间将出现新一轮 结构调整,建筑市场将呈现出新的竞争格局。建筑业正由劳动力密集型竞争逐步向资金密集 型、高技术型竞争过渡,建筑市场的竞争主体将逐步集中在专业突出、资本雄厚、管理先进、 技术装备程度高的大型建筑企业之间展开。建筑行业分析报告一、行业概况1、行业定义 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 ISIC, International 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of al

4、l Economic Activities)和中心产品分类(CPC,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等体系和标准中,建筑业有“狭义建筑业”和“广义建筑业”两种不同的分 类方法;按照传统的统计分类,建筑业主要包括建筑产品的生产(即施工)活动,因而是狭 义的建筑业;广义的建筑业则涵盖了建筑产品的生产以及与建筑生产有关的所有的服务内 容,包括规划、勘察、设计、建筑材料与成品及半成品的生产、施工及安装,建成环境的运 营、维护及管理,以及相关的咨询和中介服务等等,这反映了建筑业真实的经济活动空间 (Seaden and Manseau, 2001)。本文界定为建筑施工业。

5、2、行业细分表 1 建筑业的产业细分门类与大类中类与小类说明土木工程建筑业房屋建筑业;矿山建筑业;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建筑业;堤坝、电站、码头建筑业;其他土木工程建筑业包括从事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房屋等建筑活动,也包括专门从事土木建筑物的修缮 和爆破活动。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线路、管道安装业;设备安装业包括专门从事电力、通讯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 装修装饰业公共建筑装饰装修业、家庭装饰装修业包括从事对建筑物的内外装修和装饰的施工和安装活动。按照我国国民经济行业标准分类,建筑业属于第二产业,主要由

6、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 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等三方面构成,建筑业的三方面产业构成又可以进一步细分(如表1 所示)。建筑产业中的建筑活动是由各个生产环节构成,其各个环节可以分为勘察、规划、 设计、施工、安装、装饰装修、改造维修等过程,每个环节工作的集合形成行业,因此,建 筑产业内部从行业划分上可以细分为勘察行业、设计行业、施工行业、装饰装修行业、安装 行业、修缮行业。二、行业环境1、建设法规体系框架已初步构建,有法可依的局面正在形成表 3 建筑行业法律法规一览表(部分)法律(规)名称 颁布机关 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1998 年 3 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建设部 199

7、9年2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1999 年 3 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 1999年2 月国务院2000年1 月建设部、铁道部等有关部门2000年 6 月建设部2000年 8月建设部2000年9 月建设部2001年 1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 2001 年 7 月2001 年 7 月建设部 2001年8 月2001 年 5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 2001 年 12

8、 月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人事部2002年12 月建设部、外经贸部 2002年 12月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2003年2 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年5月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等 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部 2003 年 7 月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2003年 8 月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1 月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部2004年2 月2003年 11 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2004 年 4 月全

9、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 建设部 2004 年 8 月全国绿色创新奖实施细则 建设部2004 年 8 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部2004 年 8 月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建设部 2004 年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部2005年 1 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可以看出从 1989 年到 2004 年的 15 年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及部分配套规章文件相继颁布施行,初步构建了建设法规体系框架,建筑 市场运行有

10、法可依的局面正在形成,但并不成熟,正在处于不断的完善和调整之中。 通过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分析,目前我国建筑业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漏洞和缺陷,这 些漏洞和缺陷严重困扰建筑市场的正常运行,具体比较典型的有(仅仅举3 点加以说明): 带垫资施工合同的法律惩罚效力不够所谓带资、垫资合同,是指建筑工程的承、发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建设单位 不预付工程款,而由施工单位自带资金先行施工,工程实施到一定阶段或程度时,再由建设 单位分期分批地给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尽管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划委员 会、财政部早在1996年6月 4日就作出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其 中提到

11、:“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 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 程。”然近几年建设单位以带资、垫资作为承揽工程项目为条件的,施工企业为了能够揽接 到工程,不得已而接受之的“带垫资施工合同”的现象还是屡见不鲜,而且在建筑市场上成 了“不垫资很难拿到工程,垫了资可能拿不回工程款”的死结,以至出现施工中途建设项目 的停建、缓建的“半截子”工程;诱发施工企业的转包再转包,层层“剥皮”,导致建筑质 量低下;施工企业的民工工资发放不及时,民工上访、影响社会安定等严重问题。造成以上 问题的其中一个解释就是目前对带垫资施工的

12、法律惩罚效力不高,使得施工企业失去了对其 债权行为的保护。投标保证金数量和使用缺乏法律规定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 条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 应当提交”,这就是投标人的所谓履约保证金制度,但是这条规定并没有同时对应该提交的 保证金数量,以及招标人对保证金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引发的问题就比较多了:比如 对应该提交的保证金数量招标人可以任意制定。目前建筑市场上,要求投标人提供工程造价 的 10 保证金有之,提供 30 乃至 50 的也并非耸人听闻,正是因为法律规定缺乏“度” 的约束,有的招标人还以提交保证金为幌子,变相地强迫施工企业垫资施工;更有甚者,由 于法律

13、没有对保证金的使用作出全面的具体规定,将巨额保证金挪作他用的开发商也不乏其 例,有的还给投标人造成巨大损失。房地产建设资金使用监管力度不足 我国房地产开发制度几乎是全球最灵活的,但是房地产建设资金的使用又是全球最混乱的, 这种混乱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建设资金使用监管力度不足。在市场上,开发商一般可以用 一个开发项目圈得三笔以上得建设资金,一笔是施工企业的代、垫资款,二是银行的抵押贷 款,三是房产预、销售款。在正常情况下,即使开发商一分钱的自有资金都没有,以上三笔 钱也足以支撑工程完工并全额支付工程款,但是事实上很多情况是工程款依然拖欠,甚至工 程烂尾。其主要原因在于:应该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被开

14、发商用于其他投资、其他地块的土 地购置甚至腐败行为中去了,而这种情况造成的直接后果往往是履行了承包合同义务的施工 企业却拿不到工程款。因此,为了制止这种“极端不公平”的社会经济现象,需要从立法的 角度建立房产建设的资金使用监管制度。2、市场进入和市场清出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从 2001 年以来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 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行政许可法以及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化工、 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的内 容(略)分析看,近几年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的主要变化有:(1)从重企业资质管理、轻个人 资质管

15、理转向两个并重的管理;(2)更加科学地设置企业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和专业技术人 员的执业资格注册体系,如建筑企业和执业人员资格的行政审批项目基本上都具有法律依 据;(3)资质的审批从以政府审批为主转向由有关部门、地方、协会等方面的专家和相应的 企业代表进行审批,政府核准,即更加注重专家审批。资质管理的这些变化提高了资质评审 的合理性,更加规范了市场准入制度的管理,提高了我国建筑业的市场准入壁垒,但同时也 对建筑企业的执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建设部规定 2004 年印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中规 定:2005年1 月13 日以后,建设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 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 许可证,而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将无法承揽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 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且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另外,建设部还通过企业资质审批、年检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等办法,对有建筑市 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和有关专 业技术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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